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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保险和事故预防相结合

收藏本文 2024-02-11 点赞:18294 浏览:8201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目前,我国工伤保险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事故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的主动作用,仍停留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支付待遇阶段。尽管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提倡事故预防的呼声越来越大,但我国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的结合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基本上没有得到发展。本文在对我国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中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应进一步完善和利用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的功能,以实现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工伤保险;事故预防;政策建议
工伤预防主要是指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及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从一定意义上说,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预防是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

一、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作用和必要性

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既是工伤保险制度本身的任务和要求,又是工伤保险制度应有的作用与归宿。

(一)促进工伤保险的良性循环

通过事故预防减少事故发生,从而减少了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也就减少了工伤保险费用和待遇的支付,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工伤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支持企业改造有关设备设施、促进工伤事故预防项目的建设,使工伤保险进入良性循环发展的状态。

(二)增强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事故预防是各相关部门运用经济、法制、技术、管理等一切手段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约束,但要注意这决不是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它能够把安全监督的外部压力和企业的内在动力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种事故预防的新机制,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环境,降低企业的风险等级,降低企业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从而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三)保护了职工免遭工伤和职业病的威胁

事故预防保护了职工免遭工伤和职业病的威胁,为职工创造了安全舒适的生产环境,从而使职工安心踏实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四)减少对社会整体资源的破坏

成功的工伤预防减少了社会整体资源的破坏,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保障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职业安全及工伤事故已经暴露出因体制改革不到位而导致的大量结、以权谋商等丑恶现象,这些现象大大地妨害了政府部门在职业安全与健康干预上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从根本上妨害着市场经济的正常发育。

二、当前我国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制约因素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职能没有发挥事故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的主动作用,仍停留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社会保险支付待遇阶段。尽管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提倡事故预防的呼声越来越大,但我国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的结合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基本上没有得到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制约着我国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结合机制的改革与发展。

(一)职能交叉,责任不清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所以在工伤预防管理问题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问题。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工作机制。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脱节,决定了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管理机制“重待遇、轻预防”的模式。

(二)企业投保的面还不够广泛

尽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实际上我国的工伤保险覆盖面还远没达到这个水平,特别是对安全生产条件基础相对较差、事故高发的非公有制企业投保的涉及面还不够,因而,要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作用,就必须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

(三)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不完善

我国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的行业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未能有效地发挥浮动费率对事故预防的激励机制。一是差别费率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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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过粗,档次较少。目前《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各行业根据风险程度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低风险行业,差别费率为0.5%,二类中等风险行业,费率为1%,三类高风险行业,费率为2%,加上浮动费率在我国可用的行业费率共有3类11个费率档次。最少的省份仅2档,最多的大连市也就15档,如此少的费率档次根本不可能真实地反映各类行业的风险,达不到费率与风险相关联的目的。而德国多达700多个费率档次。二是差别费率与行业风险相关性不强。主要体现在:风险等级不同的行业处在同一风险等级,存在不合理性。先看低风险所列举的行业:银行业、零售业、城市公共交通业等,他们存在的风险显然差别较大。再看中等风险的行业:体育、娱乐业、电力的生产、运输业、橡胶制品业等行业风险悬殊较大。高风险行业列举的化学制品制造业、采掘业等行业风险不同,却处同一风险等级。三是高风险行业费率偏低,显失公平。按现行政策,高风险行业费率最高为3%,欧美等国煤矿、建筑等高风险行业的费率达到8%左右,日本最高达14.9%。这样形成了“低投入高保险”模式,权利义务不对等。造成高风险行业费率低,投入过少、事故多、受益过大现象,潜在地威胁着工伤保险基金。

(四)工伤保险的支出项目不尽合理

工伤保险的支出项目未能给予事故预防充分的经费保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但是,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基金节余过多,全国工伤保险基金累计节余2005年是164亿,2006年是193亿。许多地区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没有开展或投入严重不足是一个重要原因。

三、推行有效预防机制的建议

(一)充分利用差别费率的功能合理确定工伤费率,应时时确保费率与单位风险紧密相关,让费率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为此,首先要建立科学的完善的差别费率机制,杜绝出现不同风险等级的单位处于同一费率档次的不合理现象。行业风险等级要划分详细,行业差别费率要增多。虽然已有浮动费率,但主要针对高风险行业,(一类的低风险行业不浮动)未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很大作用。进一步完善差别费率机制,在现有的“行业风险分类表”基础上细化,目前政策要求所有企、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列举行业都要囊括其中,包括的行业要详细、全面,差别费率也要增多,基本做到行业风险与缴费费率一一对应,不能模棱两可,不要有弹性。让所有参保单位,无论风险高或低,根据行业风险分类表不仅自己能确定缴费费率,而且认为科学、合理,这样执行起来直接方便,会大大增加单位参保的积极性,提高经办机构的工作效率,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把工伤保险之路建得更宽修得更平,为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扫清障碍,这也是工伤保险工作中基础的基础。

(二)提高高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现行政策中,第三类高风险行业差别费率偏低,都要适当提高,尤其是采矿业的费率,根据国际经验应提高到8%。作为用人单位都追求利润最大化,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只有提高费率,增大缴费额,让他觉得投入安全生产划得来,才能让其足够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工伤预防工作是工伤保险工作的根本,是企业生产的生命线,要彻底解决企业主安全意识不强,过分追逐经济利益而不愿进行安全投入的问题,就必须扭转业主淡漠的安全意识,形成“高风险高投入高保险”的正常模式。

(三)有效施行浮动费率的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率浮动机制,让参保单位因发生事故而提高的缴费额大于安全生产的投入,让业主主观上害怕发生事故。按目前规定有4个浮动费率档次,费率差距依然较小,应适当增加费率浮动空间,尤其是适当增加风险大的行业的浮动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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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有效发挥浮动费率对用人单位的制约和激励作用。建议:一类中增加一个下浮档、上浮档,即80%、120%,三类中增加两个上浮档200%、300%。这样,费率最低者为0.4%,最高者为6%左右,增大了费率的浮动幅度,强化了费率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的积极作用。

(四)提取工伤保险基金直接用于预防

工伤保险基金除依据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抚恤补偿外,还应致力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及安全教育培训等事故预防工作。事故预防费的筹集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二是由国家另外再建立事故预防基金。笔者倾向于第一种形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事故预防必要费用,可以更为直接地支持工伤事故预防活动。提取的事故预防费用,应主要用于对企业的安全卫生免费检测检验,包括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检验及安全认证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开展工伤保险、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及培训考核工作,提高企业及职工的工伤保险意识和自我防范技能,形成“安全为保险、保险促安全”的良好氛围。这种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的做法有利于工伤保险工作的深化发展,尤其对于事故隐患大、工伤频率高且又无资金投入的企业,这一做法具有重要意义。当然这项事故预防费的分配、使用和监管首先是需要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做为前提和保证。如这笔经费由谁支配,怎么分配,跟踪管理,效果评估,监督审计等问题都需要明确。
参考文献:
李绍光.深化社会保障改革的经济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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