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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行医非法行医罪查抄袭率

收藏本文 2024-02-23 点赞:33146 浏览:15537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第336条第1款设定的新罪名。由于刑法条文对本罪状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致使司法实践中该罪名争议不断,屡遭诟病。有鉴于此,200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不足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以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界定,这对于认定非法行医的罪名和廓清司法实践的争议具有指导性作用,然而,该《解释》在内部逻辑结构上欠缺严谨,且有着措词不够精准的瑕疵,以至于关于本罪的相关争议在论述界与司法操作中依然有着。本论文结合国家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人民法院审判实例,在刑法学相关论述的基础上,运用比较浅析法以及案例浅析法等探讨策略,较为详尽地探讨了有关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沿革、犯罪构成、司法争议不足以及立法改善举措,以便有利于消除非法行医罪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争议。全文主要以四个方面详尽介绍非法行医罪:第一章、主要概述非法行医罪的基础论述知识。笔者以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沿革为经度,纵向廓清非法行医的历史脉络;以国内外非法行医的比较为纬度,横向探讨非法行医罪的渊源与定罪量刑之异同;以非法行医罪之特点为中心,力争全面而深入地介绍我国非法行医罪的基础论述。第二章、全面介绍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并阐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主要以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素详尽诠释非法行医罪,笔者认为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客观方面主要论述对认定非法行医具有关键作用的的“非法行医”和“情节严重”的内涵;犯罪主体主要介绍对认定本罪具有决定作用但颇受争议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内涵为“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医师证书”的统一;主观方面主要探讨了行为人对本罪结果加重情节所持的过失态度,认为营利不是本罪的犯罪目的。第三章、主要论述非法行医罪的司法争议不足。在充分论述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详尽探讨关于本罪争议较多的犯罪主体不足、法定刑配置不足和司法鉴定不足,具体对以下几个不足做出探讨:1、单位应否构成非法行医罪之主体;2、“民间中医”应否构成本罪主体;3、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超出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是否构成本罪;4、非法鉴定行为是否应构成非法行医罪。5、非法行医罪中结果加重情节的鉴定标准不足;6、法定刑的配置不足探讨。在厘清相关争议不足之后,以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为视角,具体阐述了本罪与医疗事故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区分不足。第四章、通过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构成的阐述以及相关争议不足的辨析,笔者以论述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出发,进而提出有关立法改善的路径,笔者认为改善本罪的举措可以以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操作:1、明确本罪的主体范围;2、增加非法鉴定后果严重的行为为非法行医罪;3、规范非法行医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标准;4、优化非法行医罪的量刑等级。关键词:非法行医论文犯罪构成论文司法实践论文热点不足论文应对举措论文

    摘要4-7

    ABSTRACT7-12

    引言12-14

    第一章 非法行医罪概述14-21

    1.1 非法行医罪之沿革14-15

    1.2 非法行医罪之特点15-17

    1.2.1 非法行医罪是法定犯15

    1.2.2 非法行医罪是职业犯15-16

    1.2.3 非法行医罪是身份犯16-17

    1.3 国内外非法行医罪之比较17-21

    1.3.1 法律渊源方面之比较17-19

    1.3.2 犯罪归类方面之比较19

    1.3.3 定罪量刑方面之比较19-21

    第二章 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21-30

    2.1 非法行医罪的客体21-23

    2.1.1 非法行医罪客体的观点梳理21-22

    2.1.2 非法行医罪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22

    2.1.3 非法行医罪的次要客体是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2-23

    2.2 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23-26

    2.2.1 非法行医罪中的“非法行医”23-25

    2.2.2 非法行医罪中的“情节严重”25-26

    2.3 非法行医罪主体26-28

    2.4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28-30

    2.4.1 行为人对非法行医罪加重结果的主观心态28-29

    2.4.2 非法行医罪不以营利为犯罪目的29-30

    第三章 非法行医罪的司法争议不足30-44

    3.1 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相关争议不足30-35

    3.1.1 单位应否构成非法行医罪之主体30-32

    3.1.2 “民间中医”应否构成本罪主体32-34

    3.1.3 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超出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是否构成本罪34-35

    3.2 关于非法行医罪其他争议不足35-39

    3.2.1 非法鉴定行为是否应构成非法行医罪35-37

    3.2.2 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情节的司法鉴定不足37-38

    3.2.3 非法行医罪法定刑的配置不足探讨38-39

    3.3 非法行医罪与其他近似犯罪的区分不足39-44

    3.3.1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比较39-40

    3.3.2 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比较40-41

    3.3.3 非法行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比较41-42

    3.3.4 非法行医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比较42-44

    第四章 、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改善倡议44-48

    4.1 明确本罪的主体范围44-45

    4.1.1 明确“医生执业资格”内涵44-45

    4.1.2 增加单位犯罪主体45

    4.1.3 排除“民间中医”为非法行医罪主体45

    4.2 增加非法鉴定后果严重的行为为非法行医罪45-46

    4.3 规范非法行医罪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标准46

    4.4 优化量刑幅度46-48

    结语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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