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会计 >> 成本会计 >光大光大事件背后科技

光大光大事件背后科技

收藏本文 2024-01-21 点赞:3741 浏览:1202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上演非正常操作,导致股市大幅异常波动。此事件反映出证券监管的重要两环出了问题: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和证券交易所监管制度。本文以“光大8.16事件”为研究对象,讨论了事件中暴露出的两方监管问题,分析了监管问题给证券公司本身、证券投资者以及整个证券市场带来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证券监管 操作风险 投资者保护

一、事件回顾

2013年8月16日上午11:06和11:07两分钟之内,沪指突然直线拉升100点,暴涨5%,2分钟内成交额约78亿元。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只银行股一度涨停。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也一度涨停。光大证券委托订单累计申报写入234亿元,实际成交72.7亿元。同日,光大证券将18.5亿元股票转化成ETF卖出,并卖空7130手股指期货合约。尽管监管层已认定这是光大证券系统缺陷所致,但事件背后的监管漏洞必须得到正视,作为直接监管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更应严肃反思。

二、证券监管问题

(一)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形同虚设

如果光大证券内部控制体系设置合理,金额如此大的委托订单就不会迅速成交。虽然我国的证券公司都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很多内部控制制度都过于形式化,并没有起到真正的内部控制作用。同时,缺乏相应快速准确的内部风险预警机制,面对危机不能快速有效反应。在明确自己的行为之后,光大证券在未正式做出通告的情况下将18.5亿元股票转化成ETF卖出,并卖空7130手股指期货合约。这一行为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由此可以看出,光大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并没有系统的应对策略,而盲目的处理措施只会给公司以及整个证券市场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

(二)证券交易所应对突发事件反映迟钝

从11:07分事发开始到14:20分左右证券交易所将光大证券股票进行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此事作出的反应太过迟钝。股票交易贵在信息公平,时间尤其关键。虽然上交所及时将光大证券股票进行停牌,但这只是确认了事件的主体,并没有告知投资者发生了何事。
在大部分发达的证券市场,“熔断机制”在大笔异常交易发生的时候会起到风险闸的作用,迅速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1988年美国股市引入熔断机制,而中国的股票市场至今尚未引进“熔断机制”。

(三)证券交易过度依赖智能交易系统

本次事件发生主要原因是由于光大自营策略交易系统存在程序调用错误和额度控制失效等设计缺陷,并被交易系统连锁触发,导致生成巨量市价委托订单,直接发送至上交所。任何操作系统都可能有漏洞,虽然智能系统可以迅速把握市场行情作出判断,如果是正确的判断固然好,但如果是错误的判断则会带来连锁损失。

(四)新形势下的操作风险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定义是: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传统的操作风险大多是操作过程不规范、人员操作失误等造成的,而现在更多的是智能系统本身造成的操作风险。在这样的新形势下,操作风险更不容易被发现,同时,一旦发生,风险波及范围更广,造成的后果也更加严重。

(五)制度缺陷导致证券投资者索赔困难

证券公司因系统故障导致客户遭受损失的事故时有发生。当系统故障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时,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争议往往在于如何界定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一般情况下,证券公司的赔偿范围应限于实际损失。而股票本身就是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不可能确定盈利的多少,因此也对投资者的索赔带来很大的困难。其次,本次由于系统缺陷造成的损失,在法律上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还有待后续观察,但是如果设计程序的人故意将系统做得有缺陷因而谋取私利,这不为人知的动机到底如何考证呢?中国证券市场还处在“市场先行,制度落后”的阶段,现有法律在很多方面还需改进。

三、结论及建议

(一)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要想完善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就要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法人治理控制机制;完善公司内部防火墙机制,将自营业务与经济业务严格区分;证券公司管理层应根据资金的流向层层审批,严格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制度,强化重大资金投向的集体决策制度。

(二)规范智能交易系统的审查和使用

光大证券指出这套导致本次事件发生的系统共使用10个月,其中模拟6个月,使用4个月都没有出现问题。但是这10个月中到底使用频率如何,排查问题是否全面等都不得而知。而错误的系统是禁止使用的,有缺陷的系统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又该如何界定到底是“错误”还是“缺陷”,这些都无据可考。因此,对于即将面世的交易系统,相关部门应该发表明确公告,界定模拟时间,标示需要考察的各种指标,全部合标之后颁发使用许可,这样便可以有效减少“错误”的系统混入“有缺陷”的系统之中,规范智能系统的审查和使用。

(三)完善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权益

新形势下新的操作风险给法律制定者带来巨大的挑战。例如我们熟悉的“老鼠仓”和“乌龙指”之间只是因为一个蓄意,一个无心。而系统操作将人员操作的概念淡化,由此就更不容易发现两者之间的细微差别。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此次事件投资者获赔的概率很小。并且即使获赔,付出的时间成本和其他成本都会非常巨大。因此如果想拥有一个健康发展的证券市场,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投资者有法可依,对证券市场重拾信心。
总而言之,要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要靠券商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系统,证券交易所建立有效的快速处置机制,更要靠相关部门加强整个监管体系,这样才

源于:毕业设计论文www.udooo.com

能给投资者创造一个真正健康的A股市场。
参考文献:
李东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5-49
孟焰,孙丽虹.从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看如何加强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J].审计研究,2004,(3)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