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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裁量规则差别:司法裁量和法律原则

收藏本文 2024-02-14 点赞:6194 浏览:1949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关于法本质的传统争论之一关涉到法的客观性和确定性问题。而有关法律的确定性或客观性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能够在关于法律解释所具有特性的论争语境下得到更好地理解和评述。因此,从规则模式,法律实证主义和规则怀疑论者,疑难案件的不确定性和司法裁量权,规则和原则等方面论述了有关法律的确定性或客观性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可欲的。
〔关键词〕法律概念;法律解释;疑难案件;规则模式;空缺结构
〔〕A〔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2-0083-03
关于法的本质的传统争论之一关涉到法的客观性和确定性问题。法的概念能够被理解为具有客观性,正如实际的或检测定的争论把法律描述为司法决定唯一正确的结果。法的概念也可能因理解不同而令人怀疑,从而使法具有了不确定性。激进怀疑论者主张,法具有完全的不确定性;而纯粹的客观主义者则主张,法绝不可能不具有确定性。而与上述两种观点相对的应是较为温和的怀疑论者,他们主张,当争论法表达什么要求时,法具有不确定性。审视关于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争论而解释法律概念的含义是极其重要的,因为这种解释法律概念来自于有关法律怀疑论者在法律确定性之论争,并可从法律解释的概念入手寻求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之间内在区分的真实因素。〔1〕

一、规则模式

通常认为,法律和法律推理通常被认为在实证主义法的分类理论中才能存在,并起源于奥斯丁和H.L.A.哈特的理论诠释。按照此种观点,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或规则体系,这种规则或规范体系有其自恰的体系,以区别于其他规范或规则体系,包括礼仪规范和道德规范。按照奥斯丁的观点,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命令是对不服从规则者以制裁和威胁为后盾的一种需求。按照哈特的观点,法律体系由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组成,次要规则包括承认规则、审判规则和变更规则。主要规则是通过要求承认或禁止而调整公民的行为。哈特通过对次要规则即承认规则、审判规则和变更规则的论证来描述主要规则。〔2〕承认规则规定如何解决关于规范的制定标准问题,即界定规范作为主要规范的组成部分的不确定性问题。审判规则规定如何解决有关解释和运用首要规则的争议问题。而变更规则规定主要规则可能被修正从而适应正在变化的条件、信念、偏好和价值。承认规则由这些规则构成,即以适当的方式调整系统内官员的行为。
这些规则明确清晰地要求、禁止和允许从事某种行为,清楚地涵盖了包括这些行为的案件。有一些简单的案件在法律上是毫无争议的,并具有确定性;而有些“疑难”案件规则不能清楚地予以规定,这些“疑难”案件解决的方法是有争议的。按哈特自己的说法:“疑难案件在法律上是不确定的,且法院仅仅依靠司法自由裁量权解决这些案件——即准立法权力。”〔3〕因此,按照哈特的观点,法官在简单案件中能发现和运用预先存在的法律规则。

二、法律实证主义和规则怀疑论者

然而,关于法律和法律解释的普遍观点在法律实证主义那里似乎受到一些学派的挑战,尤其是建立于哈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和约翰·切普曼·盖瑞与其他著述的怀疑论者。〔4〕法律现实主义所关涉的问题是法律程序中有关心理学和社会学分析——例如,采用分析方式是与司法判决和法官的阶级背景、诉讼和司法判决的社会和经济背景紧密联系的。法律现实主义批判分析法理学机械地把法律思维作为一组规则看待,认为分析法理学把所有案件都看成简单案件并对这些案件的法律推理采用简单的三段论形式:所有F是禁止的(法律规则),A的行为X是F(事实陈述),因此,X是禁止的(司法判决)。
有些法律现实主义者甚至怀疑是否有一些例外规则在三段论下能够运用于大前提。他们是规则怀疑论者,把法看成是与法律规则密切相关的,且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应当把法律规则看成是与法院判决密切联系的。
霍尔姆斯认为在法律上我们采用“坏人”的观点:如果想知道法律而非其他的事,那么,必须从坏人的角度去看法律,因为坏人仅仅关心这些知识能够使他预测实体性的结果,而不是从一个好人的角度去看法律,因为好人在极不清楚的制裁之下为他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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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理由,不管是在法律之内还是在法律之外。〔5〕霍尔姆斯认为,我们将把法律等同于预测法院将如何凭自己的良知而作出司法行为。
但是,如果我们确实纯粹从坏人的立场对“法律的界分”感兴趣,那么,我们应该明显地把法律等同于法院事实上所要做的,而不是把法律等同于预测他们将要做的。这是盖瑞的观点。他把法律和法律的渊源作了区分,而且制定法、宪法规则和先例都是法律渊源,实在法正是法院事实上所作出的判决。在法律实证主义那里,一个重要的方面在于使法官基于他们的裁决去正确地理解他们所判决案件的社会和经济后果,尽管法院不可能犯法律上的错误,但他们可能犯实用主义的和道德上的错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规则怀疑论者代表了有关法律哲学上的反实用主义。〔6〕现实主义相关领域最具代表性的主张是有某种事实和真理独立于与我们相关的信念和实证程序。同样,现实主义暗含着错误性。作为对比,反现实主义观点否认或至少限制了错误性。例如,现实主义者的观点消除了我们在真理和通过减少正在讨论中的证据或真理以及实证程序的证据之间可能产生的分歧。规则模式在这种意义上是现实主义的,他把司法判决和律师有关法官判决的预测看成是可靠的,而不是把法律看成先于或独立于这些判决绝对可靠的指南。与此对照,法律现实主义者是实证主义者,法律现实主义的观点排除了法律和有关法律在司法裁决之间所存在的普遍差距,从而使司法判决准确无误。
盖瑞和其他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实证主义者关于法律的主张诉诸于这样的事实:在法律体系中,法院有权宣布法律意味着什么。在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区别,一个是关涉终局性(或不可改变性)的案件,法院尤其最高法院在特定的案件中关于当事人在案件中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有最终裁判权。另一个问题关涉到先例原则,相同案件相同处理,法院的规则在极为相似的案件中具有法律上的地位。随后的法律解释必须把判决置于其他法律事实之上予以考虑。有一些为解决法律争议即为解决两造当事人争议的最终裁决具有重要性,其重要性在于影响案件判决的一致性,尤其是针对当事人超出两人以上的特定案件而言。但是无论是最终裁决还是司法判决的先例原则,正如实证主义所要求的,都不能确保他们准确无误。即使高等法院判决之后没有再上诉,那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判决中不会犯法律上的错误。实证主义所宣称的最终裁决是准确无误的,在那种情况下,他们的裁决,尽管可能是错误的,然而仍然有先例的约束力。因而,有一种极为明显的意义在于:甚至坏判决也是法律。但是,这并非表明法院是准确无误的。先例暗含了法律及其随后的解释,即裁决必须考虑其他相关事实,包括判决错误解释的这些规则。我们可能赞成:当诉求在判决存在之时,把一种错误的判决增添进法律里是不可能被法律所支持的。前瞻者代表错误解释的观点,与后溯者相反的观点是不相容的。因此,先例并非表明正确无误性。事实上,如果先例的意义在于随后的法律解释必须在判决中考虑其他相关法律事实,那么,先例就在预先存在的法律规则中,而这些规则又是任何未来判决所必须考虑的。〔7〕既而,先例表述了反对法律实证主义者观点。

三、疑难案件之不确定性和司法裁量权

法律现实主义认为,如果把法律作为实证主义的观点来理解的话,主张司法裁决之前是没有可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它暗示了法律的不确定性。这种观点是极为不合理的。我们没有理由放弃法律作为规则体系的共识观点而赞成法律现实主义的观点。实证主义作为法律的一般原理而言是不合情理的,除非法官能够仅仅在简单案件中适用法律规则。正如这些案件能够被合法地判决,且法院的判决能够对相应规则进行恰当的解释所表明的那样具有合法性。但是并非所有案件都是简单案件。有些案件由于各种原因是疑难案件。有意思的是,现实主义者主要是上诉法院法官和研究上诉案件的法律教授。
从字面意义上而言,大多数疑难案件即是现行法律所争议的问题。在疑难案件中,法律没有确定性的答案,如果裁决这些疑难案件,法官必须超越法律依据之上去做。我们最好是把法律作为现实主义的非确定性理论而不是一般法律的要求即关于疑难案件的要求。如果作出这样的限制,那么法律现实主义是更为合理的。哈特本人明显地接受这些具有更多限制的现实主义的主张。按照他的观点,法律规则明确地适用于简单案件所作出的合法性判决;它的职责是按照法律明确的规定裁决案件。法律原则适用于有争议的或不清楚的疑难案件,结果会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哈特认为这种不确定性是语言“空缺结构”的人为作用的结果:“所有规则都有把特殊情况承认为或归类为一般规定的实例,就我们准备称之为一个规则的每种情况而言,都可能区分规则肯定适用于其中的明确而主导的情形和既有理由主张又有理由否定规则适用于其中的其他情形。当我们把特殊情形纳入一般规则时,没有什么能够消除这种确定性本质和非确定性的外延的两重性,这样所有的规则都伴有含糊性或‘空缺结构’的阴影。”〔8〕
疑难或有争议案件属于法律规则的“空缺结构”,准确地说,因为它们是提供另一种理由的案件。但是,当一个案件属于语言的空缺结构,它就具有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法官适用法律不能裁判这些案件,而仅仅通过行使准立法权——哈特所称之为司法裁量权而行之。他列举了一个有关地方政府规章禁止交通工具进入公园的事例解释了有关“空缺结构”的不确定性和司法裁量权。词语“交通工具”在这种语境下是具有争议的,它包括普通的小车和摩托车,规则禁止了这些交通工具进入公园。但是,自行车和滑雪板属于“交通工具”这一术语的空缺结构范围,至于规则是否禁止这些交通工具,这就没有实际意义了。法官从外延裁判这些案件,就必须行使自由裁量权。哈特清楚地表明立法不必且不应当是专断的,这种司法选择权应该反映特定的司法特性如公正、中立和判决的原则性。〔9〕尽管以这种方式解决法律上不确定性案件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然而这种解决方式必须基于法律之外的考量而检测定如此。我们能够以下列方式重构哈特的推理:
(1)法律是由用通用术语所制定的法律规则构成的;(2)所有通用术语是“空缺结构型的”,尽管它们蕴涵不太可能变动的内涵,它们也有其含义不确定性的外延;(3)尽管具有法律教养的有理性的人持不同意见,有争议的或疑难案件在已存在的法律规则中属于法律术语的空缺结构;(4)因此,疑难案件具有法律上的不确定性;(5)因而,法院不能基于法律根据而裁决疑难案件,他们可能仅仅依据法律之外的根据(如道德的或政治的)裁决案件;(6)进而,遇到疑难案件,法院必须行使司法裁量权和制定法律,而不是适用法律。
按照这种观点,司法裁量权必然包含一种准立法行为,通过这准立法行为,法院逐渐填补了法律中的空隙。当然,如果法院将要裁判法律上具有不确定性的疑难案件,他们就必须行使自由裁量权。一种对的担忧是司法裁量权涉及到法官立法问题,并且严格地说,这是违背权力分立原则,它要求立法者在原则上必须承担立法上的政治责任,而许多法官则不能如此。或者,我们可能担忧司法裁量权不公正,正如司法裁量权要求人们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他的法律地位则依靠推定而具有不确定性。〔10〕

四、民事规则和法律原则

在“规则模式”里,德沃金拒斥哈特关于疑难案件中需要自由裁量权的观点。〔11〕哈特在关于法律的不确定性上持温和怀疑论者的观点,而德沃金则近乎完全持客观主义的观点。德沃金认为,实际上每个案件,包括最难的疑难案件,诉讼当事人按照预先设定的法律权利的事实——有权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这是关于法律确定性的一种强烈的要求。按照德沃金的观点,法律比一系列规则更具有丰富的内涵。此外,明确制定的规则,法律也由原则构成,这些原则对他们的法律地位而言不依赖于任何早先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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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认和实施。德沃金使用两个案件解释了他的观点:1889年利格斯诉帕尔默案115 N.Y.506,22 N.E.188(1889).和1960年亨宁森诉布洛海菲尔德汽车制造厂案。32 N.J.358,161 A.2d 69(1960).
总之,如何准确理解德沃金的原则和哈特的规则的差异,这是一个饶有兴趣的问题。即使如德沃金能够作出圆满的解释,怎样用原则补充规则模式仍然不清楚,从而成为了哈特关于疑难案件的非确定性论点的阻力。如果哈特的观点在亨宁森案中因合同本不公平而不能执行被证实,即法院将不采用不公正契据的前提下是真实的,那么即使法律是由原则和规则构成的,我们仍然能够找到法律的非确定性因素,可以证实哈特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在语言上包含有空缺结构的一般性术语表达。〔参考文献〕
〔1〕戴维·O·布瑞克.法律实证主义、法律解释和司法审查〔J〕.哲学与公共事务,1988.105-148.
〔2〕约翰·奥斯汀.法理学范围的确定〔J〕.H.L.A.哈特编.纽约:Noonday Press,195

4.165.

〔3〕Hart, H.L.A.The Concept of Law, 2nd ed,Oxford: Clarendon Press,1994,p.239.
〔4〕哈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法律的道路〔J〕.纽约:Peter Smith:1952,p.245.约翰·切普曼·盖瑞.法律的特性和渊源〔M〕.Gloucester,Mass.:Peter Smith,197

2.p.169.

〔5〕哈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法律的道路〔J〕.178.
〔6〕Jerome Frank,Law and the Modern Mind.Tudor Publishing Company,New York,1930.前言:p.4.
〔7〕弗兰克.法律和现代思想〔M〕.132—13

3.137—138.285,前言:

6.

〔8〕〔9〕〔10〕哈特.法律的概念〔M〕.119—120. 〔11〕罗纳德·德沃金.规则的模式〔M〕.伦敦:Duckworth,1978(245).(责任编辑: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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