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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担保财务风险分析中国

收藏本文 2024-04-16 点赞:13220 浏览:5026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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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就针对工程担保制度进行研究,讨论它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及施工企业如何防范担保风险等。
关键词 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项目 担保 财务风险

一、工程项目担保制度概述

工程项目担保是指在建筑工程中引入第三方保证人,在合同方(债务人或者被保证人)的要求下,向合同另一方(债权人)做出书面担保。担保人的责任在于当债务人不能正常执行合同时,担保人要在一定期限内代为履行合同或支付债务金额,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工程担保制度可以有效维护建筑市场合同履行的秩序,保障参与工程各方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是一种促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守信履约,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风险管理机制。

二、工程项目推行担保制度的重要性

工程担保制度是现阶段规范我国建筑工程市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的有效途径。在工程项目中引入第三方担保制度,严格执行责任索赔,从而加强了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和财务风险控制,使得工程在多方位的监管之下更加透明化。

1.控制项目风险投资

建筑工程项目通常都需要申请贷款以确保工程的顺利开展,而项目财务的稳定性则是债权人最为关心的因素。工程项目中引入第三方担保,可大大减少债权人的风险投资,如债务人无力履行合同如期回款时,担保人可代为赔偿,从而能确保工程项目的财务稳定,降低投资的风险。因此,工程担保是转移财务风险、保障工程顺利推进的重要手段,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在法律中对工程担保做出规定,并不断加以完善。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CE(新工程合同条件(NEC))、美国建筑师协会AIA(建筑工程标准合同)等都针对工程担保明确了具体的合同条款,为担保的实施提供了依据性。

2.促进建筑市场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实行担保制度,随着承包人对合同的如期执行,担保机构可逐渐对其授信额度进行调度,并对其开具保函的保费和反担保条件进行合理调整,这样承包人便可获得更多的信任以获取更多金额的信用贷款,以方便在工程中顺利运用或者承接更大规模的项目工程。反之,如承包人的信用记录差,则第三方担保人不愿为其进行担保,或者在需要提交高额度的反担保时,承包商不得不缩小自己的业务范围和规模,以至于最终被市场所淘汰,因此,担保制度可以保障建筑市场有序健康的发展。

3.帮助承包人履行合约

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可帮助承包人顺利开展项目。担保一方为确保自己不承担风险,通常会制定相应的财务计划和业务计划,并且对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进行监管,必要时可提供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帮助,以确保承包人能够顺利履行合同,因此在客观上对于工程的顺利竣工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三、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担保的形式及种类

业主为了避免承包商违约失控而蒙受损失,通常要求承包商提供经济担保,这是写方市场的特点之一,也是国际公认的业主采取的防范措施。因此,承包商必须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业主提交各类保证金,即工程项目担保。工程项目担保的主要形式主要有担保或银行保函担保两种形式。
保证金可以是抵押,也可由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出。由于抵押直接影响到承包商的流动资金周转,而担保公司在向业主提供保证金时又相当复杂,并且担保金额较高,因此常见的是通过银行出具的保证金保函,也常称之为保函。保函是在银行书面承诺形式下的保证金,是由第三方提供的一种货币担保,目的是防止承包商在履约过程中出现问题,保函手续费承包商将列入项目成本。
银行出具保函的担保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承包商履行合同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因为银行不愿为信誉欠佳或资不抵债的承包商提供经济担保,客观上也起到净化建筑承包工程市场的作用。
根据担保的责任和功用不同,工程项目中常见的有投标、履约、预付款、工程保留金保函,以及为了某种特殊目的而出具的保函等。以下探讨银行保函的一些问题。
投标保函是承包商随报价书一同呈交给业主的,有关条件在合同的投标须知中写明,主要目的是担保投标人在业主定标前不撤销其投标。投标保函通常为投标人报价总金额的2.5%,有效期与报价有效期相同,一般为90天,最长的可达180天。有些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保函并不是采用百分比,而是规定一个固定金额,以防止投标的承包商反算推测业主的项目标底或其他投标人的标价。
我国招投标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函的金额定为2%是个经验数字,因为统计数据表明,通常最低标准与次低标的相差在2%左右,后面的各标顺序相差也在这一幅度上。因此,如果发生最低标的投标人反悔而撤出投标的情形,则业主没收其投标保函并可授标给次低标,该金额应能弥补两者间的价差。依此类推,业主可以通过没收反悔者的投标保函而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定标后,业主将发放全部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函,以便他们向有关银行注销手续并解冻其定期存款或抵押金。
履约保函在FIDIC合同第10.1款(履约保函)、第10.2款(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和第10.3款(履约担保的索赔)中有明确规定,即银行用书面形式承诺负责赔偿承包商签订合同后可能造成的损失,主要目的是担保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正常履约,防止承包商中推毁约,以保证业主在承包商未能圆满实施合同时,有权得到资金赔偿。履约保函通常为合同额的10%,也可能随项目的不同而异,有效期到保修期完毕。
承包商应该就此与业主协商,避免对保修期包括在内。通常是承包商在投标呈交的报价首次封函中对此做出明确说明,并在签约时写明履约保函只保到业主发放工程初验证书。因为实际上,履约保函定位合同金额的10%已经比较高,以此保函金额再来与工程保留金保函共同保证工程的维修对承包商是很不合理的。 中标的承包商必须在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内呈交其履约保函,业主在拿到履约保函后才能发放中标承包商的投标保函并与其签约。如果中标的承包商未能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函,则通常其投标保函将被没收。
如果业主在履约过程中临时削减部分工程内容,致使合同金额有实质性减少,则履约保函的金额也应相应下调。
承包商向业主呈交预付款保函,主要目的是担保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偿还业主垫付的全部预付款,防止出现承包商拿到作为动员费的预付款后卷款逃走之现象发生。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与业主支付的预付款等额,通常可以达到15%,也有更高些的例子,有效期直到工程竣工,实际在扣完预付款后即自动失效。投保金额应随工程进度和预付款的扣还而递减,承包商应定期就递减值获得业主确认并正式通知担保银行,相应的减额手续,不断调整保函金额与其相符,减除在发生难以预料的情况时有关责任和有可能被多索付的风险,同时还可逐步降低保函手续费支出。业主在扣完全部预付款后,即发放承包商的预付款保函。
FIDIC合同一般在第60款(证书与支付)的特殊条款中规定在每次发放承包商的验工计价款时扣除工程保留金,作为一种持有保证,目的是保证承包商负责对项目完工后的工程缺陷进行维修,作为弥补工程不符合质量而进行返工时的备用金。业主通常从每次验工计价中扣款10%,当到达合同总价的5%时为止。合理的工程保留金最终应该为5%,也有高达10%的情况,有效期到保修期为止。当咨询工程师发出工程初验证书时,向承包商发放一半的工程保留金,余额直到保修期满的一段缓冲时间后,再予以全部发放。通常合同中规定承包商可以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换回在押的保留金,以便增加承包商的流动资金,以利其施工中的资金周转。
“首次要求即付”保函就是当业主凭保函向银行索偿时,银行不再征询承包商意见即立刻兑现,属于一种无条件保函。这种保函在索偿兑现前完全剥夺了承包商的申辩权利,是所有银行保函中潜在风险最大的一种。承包商对于这类保函要特别慎重,因为尽管保函是由银行开出的,实际上银行只是起到第三方的代付作用,而最终的全部费用和风险仍将由函大包商自己承担。
在开出的各类保函中应该尽量避免“索偿即付”这类字句,最好能在业主书面索偿与银行付款之间留有一定空隙期限,以便有一个缓冲时间。如果迫不得以,承包商还可抓住这一时机立刻向仲裁庭或通过律师向当地法院提出紧急诉讼,申请暂时冻结保函的措施,以防业主凭保函向银行索付保证金的立刻发生,从而保护自身利益,使有关争端日后听从法院调查和处理。

四、工程项目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当前工程项目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1)工程项目的财务风险意识不强
现阶段的建筑市场虽然已经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企业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多方面因素导致项目工程的财务风险意识依然不高,经常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给社会及政府部门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工程担保作为一项新兴制度,各单位、部门对其认识不够,有的承包单位认为投保将增加工程造价,从而影响其收益。我国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对于项目的担保制度也没有明确要求。
(2)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不规范
保函是担保人出具的担保证明,目前建筑市场的保函没有统一格式,或多或少的存在着额度、期限以及担保责任等内容不清晰的情况,为企业手续带来困难。另外,银行作为主要的担保人,其出具的保函基本都属于“见索即付”类型,与其它担保公司的保函责任条款有明显出入。由于保函格式的多样化,房地产企业、施工企业在于银行协调的同时,企业内部的招、投标部门和财务部门,都需要进行协调,从而延长了的时间。
(3)工程担保费率不统一
目前的工程担保制度中,由于银监会没有制定统一标准的费率,导致各银行及担保公司收费各不相同。一些新兴的担保公司为来了攫取利益,收取高额保费,不仅起不了正面的推动作用,反而会影响项目的进展及手续的。如A银行按照5‰/年的费用为其担保,而B银行则可能是8‰或者10‰,还有一些担保公司对外以较低的保函费用获得企业信任,而实际收费中任意添加各种费用,造成了工程担保行业的混乱。
(4)担保种类多,标准不统一且不规范
按照国际通行的工程项目担保主要有: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保留金担保。然而国内建筑市场除上述担保外,还存在农民工工资担保、安全文明施工担保、信誉担保、低报价差额担保等,而且无统一标准,额外增加了施工企业的负担,增大了工程项目造价。
(5)工程项目担保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写方市场严重
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从执行情况来看,施工单位如期提供履约担保,而业主支付担保并未提供,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极不平等。

2.完善工程项目担保制度的对策

(1)树立正确风险意识
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生存,必然要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及竞争,尤其是建筑行业,在施工阶段有诸多的不可预见因素及突发事件。这就需要市场的参与各方首要要提高自身对于市场风险认知的意识,将工程担保和保险当作是企业发展的必要需求。通过担保可将工程中的风险进行转移或者规避,如自然灾害和意外伤亡事故等,这样便能稳定企业内部发展环境,减少资源的浪费。
(2)确定合理的工程担保收费标准
我国建筑行业从改革开发以来,还远没有形成规范的体系,多数建设单位的资金也较为紧张。在此情况下,政府应加强对于担保费用标准的宏观调控,不能盲目照搬国外的工程担保制度。具体的收费标准,可以在具体的工程类型中根据担保风险大小,承包商的信誉度等确定调控幅度。工程担保是为工程怎么写作的,其费用应计入工程总成本中,因此在国家和地方的工程造价中,需要研究解决其费用的成本立项问题。业主也可以搞好担保费率测算,根据工程类别和规模等,测算出各类工程担保的不同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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