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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权改革中林区职工投资意愿低下因素分析设计

收藏本文 2024-03-04 点赞:12900 浏览:4969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文在回忆国有林权改革中林区职工投资林业行为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产权理论、理性人检测设、公共物品理论以及需求层次理论分析了导致大部分林区职工投资意愿低下的原因,在此基础上为政府部门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有效提高林区职工收入水平和林业投资意愿,切实加快实现国有林改的政策目标。
关键词:国有林改;林区职工;投资意愿
一、导言
2006年,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在黑龙江伊春试点,将部分国有林承包给森工企业职工经营。然而,林区职工的投资行为不积极,意愿不强烈。根据朱洪革(2009)和闫立海(2011)的调研,伊春林区承包户造林抚育、林下经济的投资比例低,有林地利用面积增加率仅为5.07%,对林地投资的林改职工比例低;林地承包职工营林意愿在2007年比2006年同期下降12%(刘世佳、华景伟,2007);而对于存量森林资源,广大职工的持续经营意愿缺乏,在五年内采伐的占56.7%,计划20年以上采伐的占10.31%(张蕾,2009),若无采伐限制,2011年10月份的数据显示计划20年以上采伐的比例仅为1.67%;同时,林改职工所造林以落叶松为主,林分结构相对简单,生产力低下,生态系统不稳定。
因此,探究影响林区职工林业投资行为的因素分析,进而针对原因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不仅能够提高投资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与生产水平,促进国有林改的进一步深入。
有人对国有林改职工的投资行为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做了分析。就人口特征角度而言,文化程度与投资显著负相关,家庭收入与投资显著正相关(朱洪革,2009 罗金、张广胜,2009),女性户主更愿意发展林下经济(朱洪革,2009)。就林地特征角度而言,承包地的面积和离家的远近与投资之间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朱洪革,2009 谢彦明、支玲,2011),并且立地等级越高,质量越好,林业职工就越不愿意进行后续经营投资。就林改政策角度而言,朱洪革(2009)研究得出,林业职工非常关注林权证的发放,故而其对造林抚育和林下经济的投资均有显著影响,然而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政策则分别对造林抚育和林下经济的投资有显著影响。与此同时,另有学者指出,林业职工投资行为消极、意愿不强还受到更具体而细节因素的影响:无论是前期支出还是后期持续经营投入,投资资金力度都很大,各项林业税费负担重,林业投资受自然因素的不确定影响大,风险高,这对收入本身就很少的林业职工而言,无疑是一道很高的门槛。同时,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更在制度上桎梏林业职工继续投资的积极性。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职工不但不会愿意提供生态公共物品,而且在受到制约的同时会倾向于在制度边缘寻找各种投机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王乐,2009)。
综上可知,有关林区职工投资行为的分析主要集中于实证定量分析,缺少运用交叉学科视角定性探讨,或者说,这样的探讨在已有文献中表现模糊。本文试图通过运用产权理论、理性人检测设以及需求理论的视角,探讨国有林改中职工投资行为较低的原因。

二、理论基础

以科斯为代表的现代产权理论强调交易费用对市场机制运作的影响。在这样的基础上市场机制运行存在交易成本,进而具有外部性,从而使得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不一致,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或低效。因而在市场的运行过程中,产权界定和合理配置便占有重要地位。产权主体归属明确和产权收益归属明确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流转顺畅、财产权利和利益对称是现代产权制度健全的重要标志。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便是将森林资源的产权明晰化,建立起权、责、利相统一的科学林权管理制度。
理性人检测设决定了在作经济决策时充分考虑个人利益与偏好,以选择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决策。以舒尔茨为主要代表的理性小农学派认为,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中,农户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等行为完全基于理性考虑。由于林改后的林业职工大多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经营决策,故而基本从理性角度做能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决策。同时,基于理性预期,林业职工几乎都属于风险规避者,林业投资风险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决策行为的进行。
公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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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理论认为每个人对某种产品的消费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正因为存在这样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往往导致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主导的个体不愿意提供(准)公共物品。由于生态林本身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作为理性经济人,林业职工对生态林的投资意愿明显低于商品林的投资意愿。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把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一般而言,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就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相应的,获得基本满足的需要就不再是一股激励力量。由于林业职工的收入水平普遍低下,甚至无法解决温饱问题。林业投资属于风险较高投资,属于较高层次的需求。在没有解决其他更低层次需求时,一般职工对其的投资意愿普遍会较低。

三、分析与讨论

第一,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的前提便是在不改变所有权的真正归属的同时,将林地分配给林区职工自行经营。表面上看,职工拥有所承包林地的土地与林木的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然而,根据林改的前沿阵地伊春市的方案要求,这部分国有林是指"浅山区林农交错、相对分散、零星分布的易于分户承包经营的国有商品林",从分配林地的特征上看便会让即使愿意投资的职工退避三舍。长期以来,森工企业无力经营这些地块的国有林,也管护不好,受到当地居民长期的纵火、盗伐以及蚕食式的毁林开荒(许兆君,2007)。然而,承包户经营这些林地后能否管护好使其免受盗伐以及火灾,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确定性。
第二,自上世纪80年始实施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尽管在保护森林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林权制度改革后,强制向林区职工经营的森林资源索取生态怎么写作,则与名义上职工拥有承包地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存在严重的不一致性,在法理上不具备合理性。林区职工收入普遍很低,部分甚至低于所在区域粮农的收入,再以限制其自由获取经济效益的方式强制性要求林改职工无偿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从社会层面来讲不公平。由于不能完全按照自身意愿自由将林业投资转换为经济收益,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容易为职工造成心理恐惧感以及利益剥夺感,他们的造林预期收入保障性也因此降低,这无疑会影响职工对森林的投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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