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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视角法律文化视角下民间法经典

收藏本文 2024-04-13 点赞:16416 浏览:7030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近年来,民间法受到广大学者的重视,民间法广泛存在于社会之中,它与国家法之间既有冲突,又有相互融合的地方。民间法以自身的特点,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试图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对民间法的特征和存在的社会基础,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与和谐发展进行研究,以期更好地实现法治建设的目标。
关键词:法律文化 民间法 国家法 冲突 和谐

一、 民间法概述

民间法是与国家法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对其内涵和外延尚没有一个较为清晰的界定。本土资源说认为,民间法实际上是指本土资源,不仅包括中国的历史传统,也包括在社会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民间法的特征主要有:1.具有民族性。法律与国家的自然地理环境、气候条件、人们的生活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体现在政治、经济、行为心理等方面。从此种程度上说,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2.具有地域性。国家法强调立法、执法与司法的统一,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中国存在着许多不同的地域文化,这就要求在坚持法律普遍性的同时,还要兼顾法律的特殊性。3.具有传承性和变异性。民间法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通过教育等方式,得以延续下来。它会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这也成为民间法具有持久生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民间法约束力的社会基础和表现形式

长久以来,国家作为一种社会和政治生活的组织形式,并没有深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在某些方面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间隔。为了弥补国家法在这些间隔地带的缺失,国家允许在这些地区实行民间自治。虽然这种方式,对当时的统治者来说,是一种妥协,但由此形成的国家对民间自治的依赖,构成了以国际法为主的多元化的法律体系。民间自发形成的秩序与国家制定法形成的法律秩序相结合,形成一种等级式,以国家法为主,民间法为补充的社会调整制度[3]。
国家—社会这种二元结构的存在,为民间法的存在提供了社会基础,在社会秩序的调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人们在长期的定居生活中形成了以道德、风俗、习惯为主的民间法,用来调整人们之间的纠纷,化解矛盾,这使民间法具有不可取代的约束力。

三、民间法的文化解读

我们对国家法的研究,着重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国家法的强制力是为了保障国家法的统一性,但单单依靠法的制裁仅仅实现了形式上的法律统一,未必能够达到很好的社会效果。这就需要我们从社会的角度来客观的研究法律。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法律是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民族的文化受到自然地理环境、风俗习惯、外来因素等诸多方面的影响。世界上的国家因不同的地域、生产生活方式,形成了多元的文化。文化的多元决定了法律的多元。
我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典型的农耕社会,人们以土地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长久的共同生活中形成了以宗法血缘为主体的定居文化。地缘的封闭性,使得人们更容易产生某种团体意识,形成特定的内聚力和向心力[5]。这些团体意识的形成多是风俗、习惯、道德在长期的生活中对人们产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中形成的。这些风俗、习惯因为得到人们的认同而得到普遍的遵守,它们在日常生活中代替了国家法,发挥了法的调节作用。
历史法学家萨维尼曾经指出:法律和语言、风俗一样,是自然而然逐渐形成的,都是作为特定民族的属性自然地融合在一个整体之中,这个整体就是特定民族的共同信念和内在意识,即“民族精神”。“民族精神”是民族产生和发展的本原,自然也是作为民族属性的法律的始基和本原。这种观点使我们有必要重视民间法。我国历史悠久,有着深厚的法律传统文化,中国传统社会更多的表现出以礼、风俗、习惯代替法律。这是了解中国传统国情、社情、民情不可或缺的一种方法。民间法很好地反映了这种法律文化传统,可以说,民间法是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延伸。正是由于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根基,在国家法存在的同时,民间法以自身的特点,长久地存在[6]。
文化具有传承性,除非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人们不会轻易地改变自己的文化偏好,外来因素的强行介入都会遭到人们心理上的拒绝[7]。正是文化的传承性,使其随着历史和社会的发展保留下来。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民间法在继承传统法律文化的同时,自身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发生了变化,摒弃了一些落后的观念,不断地引入合理成分,使其在某些方面能够符合国家法的要求,这种文化的流变性,使民间法充满了活力。

四、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

建立一个有序的社会,单单依靠国家法是行不通的。社会生活中的习惯、风俗、道德等都是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没有这些因素的配合和支撑,国家法难以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法律不仅要满足国家的需要,更要满足社会的需要。由立法者创造的法律仅仅是一小部分,更多地应该是对已有的行为规范的吸收、借鉴和补充。
国家法的局限性,给民间法提供了发挥作用的空间,民间法因其扎根于中国传统的文化土壤中,富有浓郁的地方色彩。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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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整范围、调整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彼此冲突的现象不可避免[8]。

五、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和谐发展

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很大程度上是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冲突。国家法从国家的角度,追求的是一般性地对待问题,而民间法从社会的角度,体现的是地方性的特殊性要求。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统一性,所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立是必然存在的[9]。但是并不意味着民间法是实现法治的一种障碍,完全忽视民间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两者之间不存在谁取代谁的问题。恰当地处理好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对建立法治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正视两者冲突的同时,我们应该充分挖掘两者之间的共同点,两者在某些方面是统一的。
(一)在调整对象方面。不论是国家法还是民间法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在同一时空下的人们不是受到国家法的调整,就有可能受到民间法的调整。(二)在调整方式方面。单独运用民间法,会过度关注人情,有可能出现执法不公的情况,而国家法又过多强调统一性,有可能忽视人们的心理需要和法的社会效果,造成人们对国家法的抵触。为了更好地实行国家法,不得不利用民间法的优势,可见,两者在调整方式上具有互补性。
(三)在价值追求方面。无论是国家法还是民间法,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永恒目标。只有符合公平、正义的国家法和民间法才不会被淘汰,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可和遵守[10]。
从片面地强调国家法到重视民间法,表明社会生活中的不和谐因素已经引起了法学研究者的重视,恰当地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的有序。我们在处理国家法的普遍性和民间法的特殊性问题时,应该坚持求同存异,在承认两者差异的前提下,相互吸收、借鉴,这样才能扬彼之长避己所短。法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是辩证统一的,法律的多元包含着法的普适价值,法的普适价值又通过法律的多元体现出来[11]。就国家法与民间法而言,民间法的特殊性当中包含了国家法的普遍价值,国家法的普遍价值通过民间法的特殊性得以实现。
现代法治不仅要实现法律规范形式上的统一,构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更要注重法律体系内部各要素的和谐。法律体系内部的各个要素和法律体系两者就像树叶和树叶上的脉络,脉络之间的畅通与否,会影响树叶能否保持长久的生命力。法律体系内部各要素之间,各个要素与法律体系之间只有达到“同条而共贯,相扶而成治”的效果,才能够确保法治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于语和:民间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1页。
(2)同(1)第38—40页。
(3)薄振峰 邹庆国:国家—社会二元架构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J].湖北教育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
(4)同(1)第92,93页。
(5)同(1)第53页。
(6)郑君:国家法与民间法互动之反思及建议.华中科技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6年。
(7)周石甫:民间法的运行.湘潭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7年。
(8)袁雪: 法律多元格局中的国家法与非国家法[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9)谢晖 陈金钊:民间法(第四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98页。
(10)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96,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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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邓红蕾:多元一体 和而不同—论法治的共识效用[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作者简介:郑志远 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康 宁 女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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