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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特许权费避税和反避税

收藏本文 2024-03-09 点赞:23216 浏览:10667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特许权使用费是国际税收领域的重点研究对象,也是避税和反避税的对象,本文从对国税函507号文件的解读来详细剖析特许权涉税案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特许权使用费是国际税收领域的重点研究对象,也是避税和反避税的对象,本文从对国税函507号文件的解读来详细剖析特许权涉税案并提出建议。
一、定义
我国税收协定工作文本第1 2 条第3 款与联合国范本第1 2 条第3 款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概念范围的规定相同:特许权使用费是纳税人因提供各种财产或权利的使用权而收取的各种款项,包括提供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也包括出租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收取的租金以及提供工商、科技情报资料所取得的报酬。

二、特许权使用费中常见避税与反避税措施:

(一)企业避税的主要措施:

1,利用常设机构转化为营业利润。企业可以通过在缔约国境内成立常设机构,怎么写作部分所得适用营业利润相关规定,可减少应纳税额。
2,转化为技术怎么写作费。非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技术怎么写作依据劳务发生地原则不需在我国境内缴纳所得税。
3.转化为劳务所得。由于507号文中明确列举五类报酬为非特许权使用费。因此,企业可以考虑转换特许权使用费应税项目为上述劳务所得项目。

(二)税务部门反避税的主要措施:

1,政策明文规定。通过507号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明文规定,确定特许权使用费与其他应税项目的区别。使在实务判定中更加更加明确。
2,对跨国怎么写作是否构成常设机构详细界定。严格按照标准来判定该项外国企业在华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待确定构成PE,且认定有关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后,才能按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适用营业利润条款进行调整。
3,结合营业税相关条款进行征税。如果国税部门界定整个合同都按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则免征营业税;如果境内怎么写作费在国税部门按营业利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地税部门的意见是要先计征营业税,如果总局日后明确不征营业话,再退税。
三.泛美卫星税案分析
1996年4月3日,泛美卫星与电视台签订了协议,约定泛美向央视提供压缩数字视频怎么写作以及相关设备。央视向泛美支付季度怎么写作费和设备费,央视交付了每项怎么写作4个月的费用作为定金。协议签订后,央视按照约定向泛美支付了定金和保证金,此后定期向泛美支付季度怎么写作费和设备费,总计约2200万美元。1999年1月,北京市国税局对外分局对央视下达了履行代扣代缴所得税的通知。泛美于3月按已收款项的7%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泛美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以及上诉。最后高院定案,维持一审判决。
纵观该泛美卫星公司涉税案,我们可以发现焦点在于电视台支付给该公司所得的定性,即该所得到底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属于营业利润。

(一)泛美卫星公司的观点:

1、与中视签订的协议的性质非租赁合同。该过程中,电视台没有使用和没有权利使用该卫星设备,所以该公司的所得不属于租金也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2、泛美为了运营其卫星系统和有关地面设施,需要该公司人员的连续不间断的检测,以及花费巨资设计、安装、运营和维护。该所得是积极收入,不同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该所得应归入营业利润,而且泛美卫星公司在中国没有设立常设机构,只需在美国纳税。

(二)税务局的观点如下:

电视台是利用泛美卫星公司卫星设备的使用功能的目的也是特许权使用。央视利用的特定的卫星频道和带宽也属于利用无形资产,符合中美税收协定所指的“特许权使用费”。该所得应在中国纳税,考虑到设备折旧的因素,对泛美卫星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征收7%的预提所得税。卫星转发器带宽使用权为央视专用。电视台支付给泛美的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三)507号文件相关规定条列解读:

首先,文件

摘自:毕业论文的格式www.udooo.com

第一条规定,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明确包括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的,有关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泛美卫星向央视收取的设备使用费用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税,该所得应在中国纳税;其次,第三条规定,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泛美卫星提供的怎么写作技术已经存在,即便在怎么写作过程中需要泛美相关人员的技术设计和维护,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不能算积极收入;最后,根据第五条规定,由于泛美卫星在中国境内无常设机构,应对泛美卫星公司征收特许权使用费,而非按照营业利润征税。
因此,在该案列中,泛美卫星公司应当缴纳特许权使用费。

四、跨国特许权使用费税收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在跨国特许权使用费税收处理上,存在以下问题:

1,政策不够明确,操作性不强。在实务中由于缺少硬性的划分标准,实际操作难度较大。即使是理解了政策含义、看懂了合同内容、也不一定能够准确判断,对同一案例,往往专家们也持不同的意见。
2,合同实质难以判定。税务部门通常依据一些敏感字句,如“技术转让”、“保密”;或者是根据商业惯例进行判断。而企业为了能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在签订合同时有意回避一些关键的词句,采取模糊的表述,增加税务干部的判断难度。
3,税务部门具体判断难免失误。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税务部门对特许权使用费的重视程度和管理力度都相对不足,对其税收管理基本是通过案头分析和经验判断进行,缺少有效的管理办法和落实措施。二是特许权使用费的判定要求税务人员不仅要了解税收协定、熟悉税收政策,还要能看懂经济合同,更要有一定的分析判断能力,而税务部门针对性培训很少,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往往通过自学、凭自己的工作责任心开展工作。(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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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杨柳.跨国投资所得税规则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涉外税务,2001(1):49
[2] 朱炎生。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税法的发展趋势[J].200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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