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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纯洁性论传统吏治思想对党干部队伍纯洁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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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选官、用官、治官三个角度入手,论述传统吏治思想对于党的干部队伍纯洁性建设的启示:即由传统选官、考绩的吏治思想向现代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发展,从源头上保证党员干部的纯洁性;由传统朴素的道德观、责任观,向以德为上、以人为本的现代价值理念发展,从过程上保证党员干部的纯洁性;由传统强立法、重惩治的监督传统向现代的法治体制发展,从机制上保证党员干部的纯洁性。
[关键词]吏治;选官;用官;治官;纯洁性建设
[]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3)02-0012-03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这是中国首次把纯洁性建设加入到党的建设主线之中,成为与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并列的主要建设任务。这意味着明确意识到保持党的纯洁性建设关乎党能否取信于民、有效执政。党的纯洁性建设,是包括思想纯洁、作风纯洁、队伍纯洁、清正廉洁等在内的系统建设,其要求不仅停留在道德修养、政治作风层面,更是涵盖组织纪律、制度规范等体制机制层面。中国古代有着丰富的吏治思想资源,如严格选仕的选官制度、优胜劣汰的考绩制度、律己慎独的修身制度、重典惩贪的监察制度等,这在今日看来仍然没有过时,对于新时期加强党的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正如张晋藩所言:“传统绝不意味着腐朽、保守,民族性也不是劣根。传统是文化和历史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就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文化基础。我们需要从固有的传统中,引出滋润了五千年中国的源头活水,需要科学的总结和吸收有价值的因素。”
一、选官之道——由传统选官、考绩的吏治思想向现代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发展,从源头上保证党员干部的纯洁性
为政之要,在于得人。这是古代吏治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千里马”、“求贤令”等历史典故充分印证了凡成就大业的统治者无不重视人才的选拔。在中国古代,无论是选官还是考绩,都有一整套逐渐完善的制度加以保证。官员选拔的雏形最早见于夏商周时代,虽然这时的官员的任命是建立在封建宗法制度之上的世袭制,但在周时期就存在从“国子”中选拔人才的制度。“国子”指的是公卿大夫及诸侯的子弟,因非嫡系而无继承权,但他们通过接受相应的教育以及在禁卫军中服役一定年限就能取得仕的资格。除了上述的选仕制度,还有贡仕与乡选制度,即由诸侯选拔仕人推荐给天子;以及由地方官在社会中选拔推荐人才的制度。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举贤良、务功劳、布德贤、则贤人进”。(《管子·五辅》)选贤任能成为官吏选拔的基本原则与治国良方,举荐、自荐、以功授官成为官员选拔的主要方式。之后的选官制度经历人们较为熟悉的秦汉时期的察举制、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最后发展至隋唐至明清的科举制。察举制就制度本身而言,较之前朝可谓严谨。包括科目、考察、评议、考试、连坐等制度;而九品中正制则更为完备,举荐有专责、品评有标准;科举制自隋朝创立、唐定、经两宋逐步完善、至明清到达顶峰,在中国古代的官员选拔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在考试的科目、时间、内容、程序、规则以及考生的来源、考后的录用与授官乃至官吏使用的限制等都有明确规定,堪称中国历史上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深远的选官制度。
古代对于官员的考核不仅局限于选拔,在为官期间,通过考绩制度对官吏进行考核评价。考绩也称考课、考成、考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官吏业绩进行考察和督促,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相应的奖惩。历朝的考绩各具特色,如周朝的“善、能、敬、正、法、办”的“六计”考绩制度;春秋战国的“上记”制度;秦朝的“忠信敬上,清廉勿谤,举事审当,喜为善事,恭敬多让”的“五善”与“夸以迣,贵以大,擅制割,犯上弗知害,贱士而贵货贝”的“五失”制度;(《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两汉时期的纵横有序、层层考核制度;魏晋南北朝的“都官考课七十二法”、“五条课郡县法”、“三等黜陟法”;唐朝的“四善二十七最”;宋代的磨勘、历纸制;明朝的考察与考满制;清朝的京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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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计制。各朝考绩制虽名各异,在方式方法上,一是逐级考绩,基本为在行政隶属体系内自上而下进行;二是上计评议,即自下而上的评议,地方官吏将政绩上报,由上级官吏乃至国君进行考核。考绩其实质是运用奖惩手段,发挥对官吏的督促、约束、鞭策作用,“治天下者尊贤考功则治,简贤违攻则乱”。(《汉书·谷永传》)
中国封建社会的终结并不意味着某些合理因素的灭亡。如科举考试制作为政治录用方式,其公开考试、平等竞争的形式是具备现代性的。如考绩制度作为对于官吏的日常考察督促机制,与官吏的奖惩相连,从而实现对于官吏绩效的动态考核。
古代吏治的选官过程中,首先,营造正确用人导向。中国古代的政治可用贤人政治来概括,历朝历代对于官吏的要求不外乎德、能、勤、绩、廉几大方面,并且尤其侧重官吏德的考量,这与今天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其次,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唐代贞观之治给我们带来的最大启示就是不拘一格、任人唯贤。如今,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对于具备特殊才能者,只要适应特定的岗位与事业,在保证其道德品质的前提下,就应该选拔使用。再次,提高选人用人信度。通过学习古代学而优则仕这种公开考试、不论门第、优胜劣汰的机制,更应破除选拔中的条框,减少年龄的限制,让更多有能力的人参与其中,实现公开。通过学习古代科举制中为防止官僚子弟利用特权互相包庇、徇私枉法,凡官家子弟录取者,都要另派大臣在进行复试,或另设考场等回避制度,规范各类干部选拔任用考试,实现公平。通过学习古代竞争择优、层层筛选,保证公正。毕竟在人情盛行,以德取士标准难设,没有其他更好的衡量条件时,以知识考核为主的选用机制无疑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正。通过把好选拔任用关,从源头上保证党员干部的纯洁性。
二、用官之道——由传统朴素的道德观、责任观,向以德为上、以人为本的现代价值理念发展,从过程上保证党员干部的纯洁性“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治国之道当任德也”(《论衡·韩非》)。官吏的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直接关系着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各项法度政令贯彻执行,乃至国家的治乱盛衰。古代吏治对于德的具体要求甚多,归根到底最为重要的价值取向一在廉洁奉公,二在勤政为民。
所谓“公”,即居官无私、秉公办事。对于为官者而言:一要守正与去私,强调对社稷之义务;二要循理守法,平心处理公务。何为廉?廉就是要在知廉耻的基础上行廉政。为官之廉,指公正廉洁、节俭勤劳、不苟取予。廉从表面上看是为官者对待财物的态度,从本质上体现的是为官者对待权力的态度。官吏要做到公、廉关键在于修身正己。因而建立在正己基础之上的修身便成古代官吏治国理政的逻辑起点,亦即治国先治家,治家先正己。由此形成中国传统儒家包括重学慎思、知行合

一、内省慎独、积善成德一整套修身理论,其要求对百姓如此,对官吏更甚。

古代吏治中关于德的思想从提出就没有离开过“民”字。周朝的“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思想是为发端;后世提炼并升华了朴素的民本思想,指出官与民的辩证关系:“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老子以“治大国,若烹小鲜”(《道德经·第六十章》)形象比喻治国安民的重要性:烹制小鱼,最忌讳锅铲在锅中不停翻动,治国亦如此,不要动辄扰民、随意苛税,而要无为而治。
德是做人之基、为官之魂、从政之本、用权之道,是党员干部的纯洁性的根本体现。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在党员、干部教育引导中,要抓好道德建设这个基础……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古代官德建设中倡导为政者把治国安民视为最高目标,“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孟子·尽心上》)的理想人格在今天看来仍不过时。在干部选拔中要求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指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之一就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在干部考评德、能、勤、绩、廉五项标准中,德位居第一。在斗争形势严峻、公众信任危机出现的当下,党员干部尤其要牢记古训:“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清碑·官箴》)在知、情、意、信、行各环节加强道德修养的同时锻炼、提升党性。员的宗旨是为人民怎么写作,这是党执政合法性的最终来源。中国古代吏治思想充满了浓郁的敬天保民的意识,经过几千年的文化传承形成“要为民做主”的为政者责任传统,它不仅强调人心向背问题是国家兴旺的关键所在,更隐含了对民众权利的认可与社会合理秩序构建的理性思考。虽然古今社会时代不同、社会性质不同,但这种颇具性的传统政治文化在倡导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的今天仍然具有相当的进步意义。
三、治官之道——由传统强立法、重惩治的监督传统向现代的法治体制发展,从机制上保证党员干部的纯洁性
中国古代吏治不仅重道德修养,同样重制度规约,有着完备细密的法律体系,且执行有效、监督有力。首先,通过立法写作,肃整贪吏。中国的反贪立法以惩办贪吏为主要内容,在奴隶制夏朝就已开启先河,至秦汉已初具规模;到隋唐时期愈趋成熟,以《唐律疏议》集大成,由其中的《名例律》、《职制律》、《户婚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断狱律》等篇章明示了各类官吏贪污行为,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定罪量刑;宋元时期,吸取五代枉法导致政权灭亡的教训,政治腐败的立法尤其严明,“凡罪罚恶从轻减,独于赃吏最严”;(《廿二史札记·宋初严惩赃吏》)明清时期的反贪法律以重典著世,全面而系统。就具体内容而言,对于贪污、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收受财物、请吃送礼、徇私枉法等各类腐败行为及其相应处罚都作出明文规定,对约束官吏行为,从而维护社会清平、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起到积极作用。
同时,通过强化监察,纠举贪吏。监察制度作为中国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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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发端秦汉,延续后世,并日臻完善。究其内容可概括如下:一是审核文书,即通过公文的审核,从中了解官吏为政的基本情况;二是官吏巡查,也叫巡视制度,即朝廷选派专门的监察官员到地方巡查政事;三是现场监督,但凡国家重大的经济、政治活动,如科举、祭祀、监诀等,都需要监察官亲临现场进行监督;四是事后监督,是监察机关对检举行为受理后实施的调查监督;五是言谏监察,与事后监督相比,言谏在事前就起到监督提醒的作用。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形成从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单线垂直的独立体系,地方监察机构直接隶属,与地方行政机关互不统属。就其与司法权的关系来看,两者分离,且监察权强于司法权。司法权在有独立机构,在地方则是各级行政机关兼理司法职能。无论从到地方,监察机关始终对司法机关实行监督权。
我国古代就将立法惩贪与监察官吏作为约束和防范官吏腐败的重要手段,现代世界许多发达国家,也通过廉政基本法作为廉政建设的统领。我国先后以党内法规、党和政府文件的形式制定了一系列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规范,如《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从约束与规范党员干部在收入申报、接受礼品、重大事项、出国移民等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否可以从中进行整合,将包括刑事处罚、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在内的实体性法律法规,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其它与预防腐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分散的廉政法律、规定集中表现在一部基本法中,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建立统一的、原则性的廉政法,从而有利于体现廉政法制建设的规范性与严肃性。古代监察体制中监察与行政的分离,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分离,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员的分离确保了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监察机构上下一体,监察官员高效行权,这对当前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应当建立垂直独立的监察组织体系。现代监督体制是独立的,同时必须是公开的,能够接受来自体制内外最广大客体的监督。当下的舆论监督多为被动、事后的监督,可借鉴汉朝谏言制的谏言无罪与前置监督,让更多的民众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同时不用担心诸如打击报复之类的不公正对待。现代监督体制还必须是严肃的,制度一旦建立就相应具备权威性。
“我们没有办法摆脱我们各自的已经‘消解’的传统(生物的、社会的、个人的),传统是不能被消解的,它只可以转化。”今天,我们必须重拾传统,正视古代吏治文化中的积极价值,为当下党的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建设挖掘传统文化的支撑。
参考文献: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

5.1-2.

汪丁丁.知识动力学与文化传统变革的三类契机[J].战略与管理,2001(1).
作者系复旦大学社科部马克思主义原理方向在读博士研究生
■ 责任编辑:古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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