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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公允公允价值计量方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和处置科研方法和

收藏本文 2024-02-21 点赞:21171 浏览:8732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内容摘要: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特殊的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有关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及处置涉及到当期损益和资本公积的变动,笔者对其中的处理存在异议,并针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与其他资产的相互转换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 转换 处置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根据新准则,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特殊资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根据准则的规定,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与其他资产(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的转换,其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仅是对应科目的结转。但是在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情况下,相应的转换会涉及当期损益或资本公积的变动,笔者对其中的处理存在异议。同时,对于其他资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而后又转为自用的,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讲解中均未予以明确规定。
相关规定及存在问题

(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第十五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即转换当日,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开发产品”等,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同时差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笔者认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时,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之差计入当期收益,而这一部分收益是没有实现的,确认未实现收益导致利润虚增,违背了谨慎性原则。此外,公允价值不同于历史成本,其确定需要根据活跃易市场并依赖于人们的主观经验来判断其近似价值,或通过第三方评估确定,这就加大了人为因素在估值中的影响。企业极有可能利用房地产准则的规定,通过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影响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而操纵利润。

(二)其他资产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将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即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该项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以上会计处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不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亦不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但是对于其他资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而后又转为其他资产的会计处理,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讲解中均未明确规定。
例1:甲企业将自用的办公楼整体出租给乙企业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2010年1月31日。2010年1月31日,该栋办公楼的账面余额为50000万元,已计提折旧500万元,公允价值为55000万元。甲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核算投资性房地产。2010年12月25日,甲企业将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停止出租,转为自用房地产,当日的公允价值为60000万元。
对于此例,甲企业于2010年1月31日,确认投资性房地产55000万,其他资本公积5500万。2010年12月25日,甲企业确认固定资产60000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000万。但是2010年1月31日转换时的其他资本公积仍然存在余额5500万,按照准则的相关规定资本公积应于该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予以结转,由于该投资性房地产已经转换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以后不会再有处置的可能,因此,该项资本公积将始终存在于所有者权益中。

(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若存在原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也一并结转。
即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按其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将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结转到其他业务成本。若存在原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也予以结转,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其他业务成本”。
准则对于其他资产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但是在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将原来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又转入损益,仍然影响了当期的损益,可能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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