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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述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对反贪工作挑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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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的观念变革和制度更新,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文章从分析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并享有会见、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和挑战着手,进而提出反贪工作应对这些挑战的对策。
[关键词]辩护律师;侦查阶段;挑战;对策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当前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发展,是实现侦查阶段控辩平衡的历史性突破。这一规定将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现有模式和工作机制带来严峻的挑战。反贪部门应正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充分利用新刑诉法赋予自侦案件的侦查权和侦查措施,及时调整侦查模式,确保反贪案件的办案质量。

一、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对反贪工作的挑战

新刑诉法赋予了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享有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以及执业权利的司法救济权。与在其他诉讼阶段相比,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的内容有一定的限制,如在会见时不能核实证据、不能阅卷等,但是对现阶段的反贪工作仍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现有的侦查方式面临挑战

当前,贪污腐败案件呈现部门化、行业化特点,涉案人员群体化、窝串案现象突出,特别是在受贿案件中,多头受贿、多头行贿的现象尤为突出。查窝带串和系统抓、抓系统是当前查办贪腐案件的重要办案思路。如围绕某市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查办的系列贿赂案件中,承办人员选取行贿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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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等重点环节为切入点,以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流程为主线,延伸至项目的立项、审核、验收、工程款的拨付等环节,深挖系统内部的利益圈子及其与招标写作技巧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条,先后突破了两大窝串案,共计立案10件10人,其中受贿个案最高案值达200余万元。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侦查信息、侦查活动势必公开化。辩护律师可能提前获知一些涉案线索,提前接触有关涉案人员,帮助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致使一些涉案人员或关键证人外逃以逃避调查,大大增加了侦查人员深挖犯罪的难度。

(二)讯问突破难度加大

目前的贪腐案件的侦查模式仍沿用由供到证的模式,尤其在“一对一”的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证据体系中居最为重要之位置。辩护律师介入侦查,会强化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对抗心理。在12小时的讯问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沉默、答非所问、避重就轻等形式与讯问人员对抗。即使在首次讯问中已作供述,但在后期与辩护律师会见时,辩护律师就案件的具体事实、情节以及法律适用等给予专业意见,使嫌疑人对自己罪行以及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都有了明晰的了解,又会动摇供罪的心理,出现翻供、反复的情况。如此,口供的“王者”地位势必遭动摇。

(三)言词证据的稳定性遭打击

除了前文所述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容易出现翻供、前后矛盾外,证人作证的稳定性也将减弱。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可以与侦查部门同步,出于控辩双方不同的调查目的,对于同一个调查对象,可能会出现证言前后反复、矛盾等情况,这将导致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大打折扣。另外,反贪案件的证人与嫌疑人往往是同事、朋友等关系,其不仅仅只与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业务关系以及企业声誉等,其可能会故意逃避这种侦查机关以及辩护律师的多方取证,这对侦查取证工作也带来了难题。

(四)控辩双方获知的信息不对称

新刑诉法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其调查取证可以与侦查机关同步进行,侦查取证活动就公开化、透明化,除了卷宗材料外,其他的物证、书证、证人辩护律师均能接触到。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辩护律师应该将掌握的证据情况(除了法定应告知的事项外)均告知侦查机关,这就导致控辩双方获取信息的不对等,影响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进程的掌控,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二、反贪工作应对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的对策

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还可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反贪部门应充分利用此挑战,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拓展办案能力,增强办案能力。

(一)尊重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积极转变侦查理念

新刑诉法施行后,律师将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侦查,其诉讼地位与侦查部门是平等的,侦查部门应正视其权利及作用,改变传统的“国家本位”和“权力本位”的观念,畅通与辩护律师沟通的渠道,及时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获知其收集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最轻的材料,调整侦查方向,掌握侦查节奏,提高侦查效率。
在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侦查部门更应要改变现行的侦查理念,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依法规范执法,重视调查取证的程序合法性,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树立由证到供的侦查理念,办案中坚持先查事再,先找证据后的办案思路,以证促供。

(二)前移工作中心,周密部署初查

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审查工作,对于线索能否成案起决定性的作用,而辩护律师无权介入初查,无从获知初查的对象及方向。因此反贪工作应将工作中心前移至初查阶段,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查询、审计、鉴定等侦查手段,巧用化妆侦查、跟踪、盯梢等秘密侦查技术,借用工商、、纪检、街道等外部力量,尽可能收集涉案信息,及时分析,筛选有价值的信息,不断调整方向,力争在初查阶段获取成案的关键证据,为立案后12小时的讯问提供详实的信息材料,为侦查部门掌控侦查主动权奠定基础。

(三)注重效率,合理运用风险决策,快侦快结

保证侦查效率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反贪办案中,虽然相关人员未到案或未供述,但是经过初查,掌握了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以及基本证据材料,可根据风险决策原理,及时决定立案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出其不意,给犯罪嫌疑人强大的威慑力,攻破其心理防线,增强第一次讯问的效果。为了减少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给反贪工作带来阻扰,反贪部门应整合侦查资源,合理调配侦查力量,集中优势兵力,必要时邀请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对罪名把握、搜集证据进行指导,快速查清全案,搜集证据,并及时侦结移送审查起诉。

(四)强化证据意识,增强证据证明力

首先,侦查部门应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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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意识,综合运用各种取证措施和手段,搜集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等。在职务犯罪案件无犯罪现场可勘察、犯罪手段智能化发展趋势下,应加强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如邮件、已删除的电子文件等。侦查部门应认真审查判断各证据的关联性,形成证据锁链,或印证言词证据,或将“零口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其次,充分利用反侦查,收集再生证据。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言辞证据不稳定,而反侦查活动也会随之增多。在反贪案件侦查中,应密切关注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实施转移赃款赃物、毁灭证据、通过各种社会关系打探案情或阻碍侦查活动等系列反侦查活动,并注意搜集这些再生证据,以补强原生证据,发现新的侦查对象和方向,增强突破窝串案能力。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侦查的技术含量

一要完善反贪信息资料库,除了现有的线索及案件资料库,还应增加行贿人信息库,完善基础信息材料的收集,加强归纳、分类,应用信息检索,不仅可为在查的线索或案件提供基础信息,还及时突破窝串案,发挥信息引导侦查的作用。二要加紧完善公共信息的资源共享机制。尽快建设信息联网,引入工商资料、人口信息、银行、电信、房产、车辆等信息资料的查询通道。三要充分利用新刑诉法赋予的技术侦查手段,灵活适用偷拍、定位、监听、监控、测谎等技术手段,善于提取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的犯罪信息,获取在网络上留下的犯罪痕迹,以减少对言词证据的依赖,获取串供、翻供、订立攻守同盟的直接证据,更能提高追逃工作成效。

(六)加强与律师及其主管部门联系,促进律师依法规范执业

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增强犯罪嫌疑人对辩护律师的依赖心理,我们可利用此依赖心理,由辩护律师做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工作,宣讲法律政策,促使认罪伏法。因此要建立与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交流机制,明确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职能,即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而不是帮助其逃避侦查、逃避法律责任。同时,对辩护律师滥用辩护权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报或发送检察建议书,督促加强对辩护律师执业的管理,对于涉嫌犯罪,及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以监督促规范执业,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增强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七)加强反贪队伍建设,优化反贪队伍专业结构

要应对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的挑战,最基本的就是要提高反贪队伍的业务素养和侦查能力。一是要强化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初查能力、讯问能力以及收集固定证据能力,熟练掌握录音录像以及其他技侦仪器的操作技巧等;二要加强侦查谋略的研究与应用,改变过去的车轮战、时间战等侦查思维,强化心理战术、场景设置、讯问人员“黑、白脸”搭配、化妆、跟踪等侦查策略的运用;三要构建反贪队伍多层次的知识结构,打破单一的法律知识结构,积极丰富会计、金融、财务、证券、外汇等专业知识或技能的多学科结构,提升侦查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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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余为青.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权证权的比较法考察[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3).
[作者简介]施凤菁,女,福建平潭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科员;李艺凇,男,福建安溪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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