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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

收藏本文 2024-03-16 点赞:7382 浏览:3033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是实现法律保障人权的机能和保障公平、公正的一道有力的屏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辩护职能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是律师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是法律为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权利。只有保障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才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实现真正的辩护权利和地位平等,更加全面地体现法律保护人权的功能。修订后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条文明文规定了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相关内容,这是我国对于律师权利又一新的规定,更加完善的同时,对保障律师顺利执业有着推动作用。然而,从整个法律体系看,这项权利的规定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控辩平等;职业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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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体现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障人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应该享有调查取证权,此项权利可以说是其基本权利。本文所论述的调查取证权是广义上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即《律师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中的修改规定,指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材料、向证人或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材料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

一、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性质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法律所赋予的一项权利。笔者认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也是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
首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律师法》中规定了其一系列的权利,调查取证权就是其中之一。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行使其辩护权时的一项职务性权利,是律师向社会和当事人提供法律怎么写作时所特有的权利。只有律师在从事执业活动时才享有这项权利。如果律师不是从事执业活动,则就不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这项权利。因此可以说,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执业权利。
其次,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其在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我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由此可知,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法定权力,也是一项基本权利。律师取得辩护人的资格就享有了在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行使时不需要得到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因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根据律师的身份和属性由法律赋予的,是一项法定权利。

二、域外律师调查取证权考察

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取的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所谓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就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具有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和指挥者,是诉讼过程的推动者。在此诉讼模式下,法官经常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其在调查取证方面更多地倾向于对追诉机关的保护,而忽视对于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辩护律师权益的保障,但是随着世界各国之间文化交流与沟通的加强,以及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方面所达成的共识。特别是随着程序正义呼声的日益高涨,职权主义诉讼结构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补充、修正和完善,在立法上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比如德国,其刑事诉讼法中对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可以概括为“刑事司法制度中的独立机构,单方面忠实于被告人的利益。”对律师角色进行这样的定位,有利于辩护律师独立地进行刑事辩护,从根本上有利于其调查取证权的顺利行使。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也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豁免权。
英、美国家一般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即主要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使其在诉讼中积极主动、互相争辩对抗,审判机关相对消极,形式上只起居中裁断的作用。这样可以充分保证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在诉讼中的均衡性,使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抗辩性增强,从而更好地实现现代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足鼎立的局面,主体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因此,在诉讼中需要进行取证时,也应相对较多地强调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比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规定,只要被告人后来可能被判处,不管其被指控的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有权要求法院为其指定免费律师。辩护律师可以调查案件事实,寻找可能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此外,辩护律师可以配备独立的调查员。在英国, 基于控辩平等原则的实行,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没有任何问题。近年来,英国的司法传统逐渐受到欧洲大陆法的影响,其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逐步开始向犯罪控制方向靠近,国家也逐步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但是其保障人权的司法传统也并没有遗忘。

三、我国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基本功能

我国法律之所以不断加强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是因为调查取证权在整个司法领域有其重要的功能和作用。

(一)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之需求

所谓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主要是指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相对平等,二者享有对应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实现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的基本前提就是使公诉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能够成为诉讼的主体,享有基本相等的权利。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虽然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出庭支持诉讼,与被告人处于对立的地位,但其并不像在民事诉讼中一样称为原告,但其实际地位应相当于原告。地位是通过其所享有的权利来体现的,地位的平等也是通过权利的对等来实现的。现在,我国的诉讼模式已经越来越体现当事人主义的色彩,当然也越来越重视控、辩双方主体间的平等地位。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相应受到更多的重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是实现诉讼主体双方平等地位的客观性要求。

(二)实现法官审判权之中立性

所谓法官审判权之中立性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坚持公正的立场与态度。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保持中立性是现代社会实现司法公正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外在的、具体的表现形式之一。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法官中立性和司法公正两者之间起着枢纽和桥梁的作用。法官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来审理案件的,如果只有司法机关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向法庭提供证据,可能会导致法官了解的案件情况不全面、掌握的证据材料不充分,这样法官中立的天平就可能会失衡,倾向一方。于是,为了法官能够更客观、公正地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防止法官审查和运用证据的片面性和随意性,就要保证法官的中立性,而法官中立性的保证最关键的一环就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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