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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工贸易犯罪特点与手段探析

收藏本文 2024-01-25 点赞:3999 浏览:1035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理论与软科学课题:后全球金融危机视角下的我国 加工贸易犯罪及侦防对策探究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随着我国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加工贸易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犯罪方法和手段也不断变化。基于防控加工贸易犯罪的基本需要,建立以现代物流体系,电子记账式、联网管理、电子备案、传统手册监管等五种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多元化加工贸易监管体系。
[关键词]加工贸易 犯罪 特点 手段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受经济全球化、特别是金融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影响,全球经济一体化,加工贸易成为一种最重要的贸易方式。加工贸易在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其发展规模、水平和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已今非昔比。特别2008年以来,自次级房贷危机爆发后,投资者开始对按揭证券的价值失去信心,引发了全球市场的流动性危机。这场危机从金融领域逐步拓展至全部经济领域,导致世界经济的萎靡。如今,加工贸易继续呈现快速发展趋势,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变化。

一、加工贸易与海关监管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由于加工贸易进口商品与一般贸易进口商品存在较大的税负差异,不法分子便通过高报消耗定额,虚报品名、规格、数量,进口以多报少、出口以少报多等手段进行漏税,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国内市场和部分产业受到冲击。犯罪分子采取的虚检测手段主要有伪报品名出口(将非备案出口成品伪报为备案出口成品出口)、多报少出、伪报贸易性质出口(将与备案出口成品同种类但非自己所有的货物申报出口)、伪造出口报关单、检测核销。在加工贸易领域,加工贸易单位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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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货物时享受免税待遇,是以该货物自货物进口至加工后复出口全过程接受海关监管为条件的。如果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进口货物或其制成品加工过程中,使用虚检测的单证等方式使海关确信其已履行一定数量的保税货物的复出口义务,必然使对应数量的保税货物无需再接受海关监管,从而使这些海关监管货物摇身变成可由行为人自由支配的、无特殊义务的货物。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要么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要么在相关的审批手续及依法补税后成为“自由货物”在境内销售,并无第三条合法方式处置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行为人在虚检测复出口的情况下,自然已不可能再将对应数量的保税货物合法复出口,而此时保税货物成为“自由”货物的过程又未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为条件,可见此行为已实际上侵犯了我国的对应税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的制度。从另一角度而言,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是通过手册和账册进行的,如果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虚检测申报出口一定数量的货物并已为海关所接受,则必然意味着海关认可一定量的保税货物已经履行复出口义务,不必再接受海关监管,该数量的保税货物实际已经脱离海关监管。

二、加工贸易犯罪的特点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加工贸易犯罪案件呈现出多发态势。根据对已侦破案件的分析,加工贸易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1.团伙性

加工贸易涉及面广、环节多,不可能由个人单独完成。往往是由多人或多个单位相互勾结,形成以某一相对固定商品为目的的团伙。团伙中分工明确,形成若干个环节。某人只参与某一环节的活动而不参与其它环节。如有专门从事倒卖加工手册的,有专门从事伪造核销用出口报关单的。

2.专业性

加工贸易犯罪的隐蔽性还与其智能犯特征密切相关。加工贸易犯罪的主体多是加工贸易企业,其经营者、管理者大多是受过良好教育的台、港人士,这些经营者不但深谙管理,精于生产技术,而且对加工贸易方面的知识也相当清楚,有些本身在这方面就具有丰富的经验。

3.隐蔽性

加工贸易的运作机制决定加工贸易犯罪的复杂性。加工贸易企业从申请合同备案起,到合同核销至,一般需经过进口申报、运输、加工、结转深加工、复运出口等环节,而每一个环节都可能衍生犯罪(或预备)。团伙采用风险分担、利润共享、异地报关等手法以逃避海关追查。环节之间为单线联系,案发后过程不易查清,主要当事人难以确认。

4.犯罪主体多为单位

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立法例最早见于1987年《海关法》,可见立法者对单位犯罪的关注是始于犯罪的,这与犯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单位主体这一特征有密切的联系。就发生于加工贸易领域的犯罪来讲,犯罪主体多为单位这一特点就表现得更加突出,因为获得批准,有资格从事加工贸易的主体本身一般都是单位。一些犯罪行为如检测核销、擅自内销保税货物,其主体本身就主要由单位构成。

三、加工贸易犯罪的手段与方法

由于巨大的暴利,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利用加工贸易进行犯罪活动。不法分子采用虚报品名、规格、数量进口以多报少出口以少报多高报单耗以次充好甚至采用“检测单证、检测印章、检测签名”等“三检测”手段从事勾当将保税进口的货物在国内倒卖。

1.擅自内销保税货物

擅自内销保税货物,是指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税款,把本应复运出口的保税货物(包括料件和制成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我国的加工贸易政策规定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政策即用于加工贸易出口的料件进口时免征关税与增值税出口时不退增值税。以加工贸易名义进口的料件若用于生产内销产品要补交关税与增值税。而部分不法分子将保税进口的原材料,未经加工,直接予以倒卖,或者将保税料件制成品,不按规定予以复出口,也不向海关申请补税,擅自在境内销售,谋取暴利。

2.检测核销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对于保税货物的监管,海关一般实行手册监管(有纸质手册和电子手册之分),经营企业在外经贸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加工贸易之后,要先向海关申请手册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要出口的制成品名称、所需的进口料件名称、单位耗料量(简称单耗,指一个成品所需要的原材料量,如生产一只鞋需要的鞋底、鞋带、鞋帮等分别占整只鞋的比例,)以及损耗(指不能附着在制成品上出口的,即生产中的损耗,我们通常叫边角料、下脚料)三部分,海关以行政许可的形式予以批准,然后加贸企业进口料件、组织生产,制成品复运出口。保税货物制成品复运出口后,经海关核实,对应的原进口保税料件(按单耗、损耗能把成品折算为原料)的相应数量就解除监管,即核销。核销意味着保税货物以复运出口,海关不再监管。但有些不法企业使用检测的单证骗取海关核销,如,在出口时多报少出,申报出口40吨,实际只出口20吨,这样就有20吨没出口,能够制成这20吨成品的当初进口的保税料件就脱离了海关监管,这批保税料件相应的税款也就被偷逃了,再如,深加工结转(A企业产品刚好是B企业的原料,为了节约企业成本,海关把本应复运出口的A企业产品由A直接在境内交给B,A和B之间深加工结转的转厂手续,等同于A出口、B进口,A为转出企业,B为转入企业)时,转出企业20吨成品的转厂手续后不送货,就有20吨货物名义上已送至转入企业,实际还留在企业内,就脱离了海关监管,相应的税款也就被偷桃。

3.伪报贸易性质

伪报贸易性质,俗称倒卖指标,其实质是不具有经营保税货物资格的人(即应该一般贸易进口的主体),把自己应该一般贸易征税进口的普通应税货物交由加工贸易企业,由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伪报为加工贸易项下的保税货物,利用加工贸易项下的免税进口指标进口。这样就可以把应税货物以免税方式进口,偷逃进口环节税。
例如:荣华箱包厂是香港人李某于2001年6月投资成立的来料加工厂,主要进口胶底涤纶布、PVC胶布等原料,加工各种旅行箱包制品,产品100%复运出口。2002年5月,犯罪嫌疑人陈某与李某联系,出价每吨500元,要求购写该厂PVC胶布保税指标,李某见有利可图,遂答应。同年6月20日,陈某在香港组织货源,在荣华箱包厂报关员何某的帮助下,用该厂保税进口指标,以荣华厂的名义,申报进口PVC胶布80.5吨,经关税部门核定,涉税3

7.5万元,上述货物进境后,并未进该厂仓库,悉数直接被陈某从货场拉走。

随着我国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加工贸易犯罪日益猖獗,海关传统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当今形势,因此,应该建立和健全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以现代物流体系,电子记账式、联网管理、电子备案、传统手册监管等五种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多元化加工贸易监管体系,以实现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全方位监管,有效防控加工贸易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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