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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论保险公司巨灾风险管理学

收藏本文 2024-01-31 点赞:8994 浏览:3457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 随着时怎么发表展,经济中出现各种风险损失规模也日益增大,因此保险公司在面临巨灾时可能出现承保以及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为了管理巨灾风险,保险公司可以使用再保险方法,但该方法仍存在一定局限。因此,使用以巨灾债券为代表的风险证券化方法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新动态。巨灾债券通过引入资本市场资金以扩大保险市场的风险容量并实现了巨灾风险的转移及扩散。而资本市场引入巨灾债券也被证明是对投资组合的优化。风险证券化的应用在我国有着广大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 巨灾风险管理;再保险;风险证券化;巨灾债券
[]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06- 0031- 04
0 引 言
保险公司是设计并销售保险合同、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其中,保险公司又分为两大类型——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具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又负有依照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的义务。作为汇聚、管理并经营风险的主体,保险公司面临着经营风险、利率风险等。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源自于自身产品设计缺陷或者投保人购写保险前的逆向选择及购写保险后的道德风险;而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给保险公司持有的资产负债组合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目前,世界保险业对于这些风险的管理方法已经日趋成熟,经营风险随着保险精算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已经得到控制;而以“久期-凸度”为代表的资产负债免疫策略等金融技术的应用已经使得一般的利率风险进入可控范围。
但是,目前全球新型风险不断出现、风险损失频率以及额度逐渐增大已经使得保险公司传统的风险管理方法陷入窘境——财险公司通过计算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率与损失额分布确定保险费率,寿险公司则参考生命表显示的生存率、死亡率以及利率确定人寿保险费率,并且在计算时都检测定出险事件独立或者相关性较小。但是在巨灾发生时(例如地震、飓风、洪水等),往往造成区域大规模的财产损失以及人口伤亡,此时索赔无论从时间上还是区域上皆呈现群发态势,往往会给保险公司造成超量流出,最终造成资金匮乏而破产,这便是保险业面临的巨灾风险。
虽说保险公司可以事先在保险合同中附加条款,将这些事先难以估算发生概率与

摘自:毕业论文任务书www.udooo.com

损失分布的巨灾风险约定为除外责任而规避巨灾风险,但由于市场竞争的缘故,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亦开始承保巨灾损失;或者为了维持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满意度,即便合同中巨灾损失为除外责任但保险公司仍进行一定的通融赔付。因此,无论具体的保险合同如何制订,巨灾风险已经成为保险公司不可回避的一个经营威胁,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开发相应的巨灾风险管理技术。准确地讲,巨灾风险定义为因重大自然灾害、疾病传播、恐怖主义袭击或人为事故而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从理论上讲其随机性极大并且存在不可预测、损失不可控等特征。因此,基于传统精算技术的风险管理方法,可能不再适用。

1 巨灾风险损失与再保险方法

1.1 近年全球巨灾损失情况

为了更好地了解近年来世界各地遭受巨灾损失以及保险赔付情况,本文收集了2005-2011年间全球巨灾社会经济损失额及保险赔付支出①,详见图1 ~图 3及表1。
可以发现,全球巨灾主要类型为台风(或称飓风)与地震。其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在近年波动极大,但明显呈上升趋势;保险赔付额波动也极大,但也呈上升趋势。这显示出巨灾风险不可预见及波动性极大的特点,亦反映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易受灾经济规模逐渐扩大。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巨灾保险的赔付率在近年来并没有显著的提升;相反,数据趋势线显示巨灾保险的赔付率实际上是下降的。这说明从世界范围来看,巨灾风险的保险覆盖率仍然不高,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上发挥的作用实际上趋于下降。这样的情况与当前世界范围内保险行业总体的蓬勃发展是大相径庭的。

1.2 再保险方法

1.2.1 再保险运作原理与实例

目前保险公司在签订包含巨灾风险或最大损失值可能超越其财务安全线的保险合同后,一般采用再保险的方法将风险进行转移与分散。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危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再保险人保险,即保险公司向另外的保险公司或者专业的再保险公司购写保险。在保险人之间建立了再保险关系之后,原保险人将危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了再保险人,同时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即分保费。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按事先约定的责任比例,共同分摊损失赔款。而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合作通常采取两种契约方式——超额损失合同或比例分担合同。巨灾风险多采取超额损失再保险的方式。正是有了再保险的存在,使得一些地区性的或者专门性的小型保险公司可以大大降低面临不可预测的巨灾损失而面临破产的危险,同时投保客户的受保障程度也更为提高。
在再保险这一风险管理方法被广泛应用之前,1992年美国遭受的“安德鲁”飓风造成160亿美元直接经济损失,造成的巨额保险赔偿曾使美国的12家保险公司破产。这便是巨灾损失引致破产的经典事例。而10年后,美国的“9·11 事件”造成数千人死亡,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亿美元。若按前例情况估计,美国保险业即使不遭受灭顶之灾,也会元气大伤。然而事实上在全部的赔付额中,美国本土的保险公司出资仅占40 %左右,其余部分则由世界著名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等大型再保险人承担。这便是再保险的作用。我们可以发现,由于巨灾事件发生极为偶然,与日常经济社会运行的相关性极小,因此跨国或者跨领域的再保险对于提升防范风险能力起了极大作用,对于保险业的风险管理而言无疑是一项伟大创新。
1.2.2 再保险的隐性问题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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