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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看以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保险企业组织形式进展变化

收藏本文 2024-01-29 点赞:7934 浏览:2486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文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探讨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发展变化。保险企业组织形态从相互制发展到股份制再到保险集团的变化属于一种组织制度的变迁,而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变迁实质上是一种保险交易成本随着产权结构、风险内涵、公司治理的发展而变化的过程。
【关键词】制度变迁 保险企业组织形式 影响

一、制度变迁的内涵

制度可以被理解为集体中个人遵循的一套行为规则。制度安排是获取集体行动收益的手段。由于个人理性并不必然暗含着团体理性,个人会为自己的利益去寻找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因此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个人常常不得不对其他人的工作质量或贡献作出评价。在很多情况下,有关质量的信息是昂贵的、不确定的或甚至是不可能得到的。集体行为因而会产生某些个人单独工作时所不存在的问题。为了减轻这些问题的影响,产生了一些制度安排以实现监督、强制执行等功能。等级、合同和法律都是这方面的制度安排。它们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供给基本的制度怎么写作的费用。稳定的制度可以使各个利益主体意识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可以获得更大的收益或其效用或利益函数最大化作出更有利的契约安排。这就引起了原有制度中各利益主体位置的转移以及力量的对比变化,从而有可能引起新的制度安排,这就是制度变迁。

二、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

相互制保险作为保险企业组织的原始形态,至今仍在很多国家发挥着重要作用,股份制保险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在保险组织领域的具体化,正在发挥其对私有产权的最佳诠释。随着全球金融化的趋势不断蔓延,保险集团化经营以及由此衍生出的保险业的兼并狂潮说明一种新的组织形式——保险集团正在飞速发展。保险企业组织形态从相互制发展到股份制再到保险集团的变化属于一种组织制度的变迁,而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变迁实质上是一种保险交易成本随着产权结构、风险内涵、公司治理的发展而变化的过程。其中,交易成本是引起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变化的最主要因素。

三、交易成本对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变化的理论和实证分析

(一)理论分析

根据制度变迁理论,由于规模经济、外部性、风险和交易费用,使得在现有的保险制度结构下存在潜在的“外部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种新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能够把“外部利润”内在化,创新的收益大于成本,就有动力去推写作度变迁。无论是相互制保险公司向股份制转化,还是保险金融集团的出现,只有在创新改变了潜在的利润和创新成本的降低使得制度变迁成为合算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而引起这两种情形的可以是保险市场规模的变化,精算、核保等技术进步或者要素相对的变化等造成的交易成本的下降。保险风险是一种可交易风险,尤其在当今社会必须是一种可交易风险。交易是一种制度,而交易的基础就是不同产权背后的关系,越来越明晰的产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产权在根本上影响交易成本。随着社会发展,可保风险的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资本市场内的机构参与进来共同承担保险风险。这是促成保险企业股份制和保险集团化经营的重要因素。为保险企业提供资本以满足其扩大承保能力满足新险种的需要,通过将市场上的交易成本转化为企业内部交易成本,总体上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而保险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实际上是通过划分公司内部的产权归属以降低交易成本。

(二)实证分析

林毅夫将制度变迁进一步细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区分保险组织形式变迁到底是诱致性变迁还是强制性变迁主要是看变迁是自发形成还是政府行为所致。国际保险企业组织的变迁主要是依靠诱致性变迁完成的,而中国保险组织制度最近几十年的发展则是显然的强制性变迁。纵观国际保险组织制度发展史,强制性变迁的组织形式的变化并不多见,国家的作用在强制性变迁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强制性变迁主要包括:20世纪30年代,美国政府在商业保险不愿涉足或不便经营的领域设立了一些专门的保险公司,以促进这些行业的发展;二战以后日本政府对保险业采取的严格监管的措施,日本的保险法令规定经营保险的组织仅限于股份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两种形式;20世纪前60年法国政府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相对严格,在这种思想指引下,无论保险组织形式多样化还是数量都发展缓慢。这种变迁发生的时间是政府的强制性行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
保险制度的变化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从现行某种制度向另一种制度的转变是一个交易费用增加的过程。在保险企业的生产和交易费用给定的情况下,可以提供更多保障怎么写作的组织形式是有效的组织形式,也就是说,在提供相同社会保障怎么写作的前提下,交易费用较低的制度是更好的制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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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形式变迁的方向和规模是在符合交易成本降低的规律下进行的。

四、影响保险企业交易成本的要素

(一)产权对保险公司交易成本的影响

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关系的明晰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产权通俗地说就是处置和运用资产的各种权限,保有产权要支付排他成本;运用产权与他人产权交易或与他人产权在某一组织内结合时,会发生协调成本。产权是一把双刃剑,持有产权一方面可以因为权力而享受到好处,同时也必须满足为使其发挥作用而承担的成本。“随着产权所有者影响某一方面的结果的能力增强,该交易者应该承担相关变化性的更多责任,将趋向于承担起所能影响的属性的收入的更大分额,从而成为这部分收入的更大的剩余索取者。”
交易成本的概念可以扩充到度量、界定和保证产权的费用上。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具有保险性质的组织是自发形成的社团性组织,这一保险组织是属于其参与成员共同所有的,从产权的形成机理上看,是一种共有产权。从保险出现一直发展至今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当属相互制保险企业,该组织形式是保险组织的原始形态。相互保险公司的社员身份特殊,同时具有公司所有人、公司顾客的身份,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但是相互制保险公司共有产权的性质并没有改变,会员平等的享有对相互制公司的权利,这一点从至今仍在使用的“一人一票制”可以看出。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相互制公司一般会员的权利反而由于无法直接参与决策而受到损害和威胁。这样相互制公司不但在产权界定和度量方面发生问题,而且对会员权利的保证也受影响,这些都会增加交易成本。随着股份制作为最有效率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出现,保险业也将股份制纳入其备选组织形式框架内。在采用股份制之后,保险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需要分散风险的股东为了获得股利分红投资股份制保险公司,按照所持股份拥有了对公司的产权(所有权)。从此以风险分散、聚集和转移为要义的保险企业又多了一种被要求的功能——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近年来出现的金融一体化和全球化趋势产生了一种新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或者说一种经营方式——金融保险集团。出现这一组织形式的原因很多,从产权角度进行阐述:金融一体化和全球化趋势对金融机构的规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股权与债券融资虽好,但往往很难满足保险机构短期内大幅扩大规模的需求。因此,以掌握产权为目的的兼并并购出现并得到很多保险企业的采用,兼并的结果就是产生巨无霸的保险金融集团或保险控股公司,我们认为,这是一种产权由集团(或控股公司)的股东所有的组织形式。

(二)风险变化对保险公司交易成本的影响

“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保险古训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保险的内涵:“人人”是很多人,体现了风险聚集的思想;“人人为我”说的是由于出险服从一定的概率分布,只有一少部分人会受损,出险人通过这种方式将本应自己承担的风险分散并转移给组织中所有的人。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科技的发展,客观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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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度和广度,内涵与外延上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如果保险行业的保障范围与保障程度并不与之同步,整个保险行业的竞争力就会受到影响和冲击,因此保险企业时至今日仍在发挥作用说明保险企业保障的范围——可保风险也在发生变化。
在传统保险领域,包括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与寿险三种类型。随着海陆空立体运输网络的出现与广泛应用,海上保险已经扩充到包括河川、港湾和陆上运输保险,并且很多场所的风险与货物的风险也算在海上保险范围内。在社会的快速变革中,不同所有者财产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初的火灾保险业已经发展到爆炸、雷击、消防、房屋出租关系火灾事故、地震特约承保等这些复杂的风险类型。在人寿保险方面,在西方社会人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下,最初的死亡保险发展到如今的混合保险、生存保险、年金保险和团体寿险,并且将保险原有的功能与储蓄和投资结合起来开发出储金型保险与投资分红型保险。随着传统领域不能保障的新领域风险的出现,责任险、核保险等风险已经成为保险企业的可保风险,而这些在100年前还是不能想象的。这种新出现的风险,一方面发生的概率并无经验数据可以借鉴,另一方面一些风险一旦发生损失结果很难衡量,因此对于保险企业的资金实力要求提高得很快。
相互制作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从保险者以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的机制出现开始,就一直发挥重要的作用直到今天。但是,由于相互保险公司所有者和被保险人地位的混合,制度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有两点:由于无法发行股票,因此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有限;不需要和股份公司一样的透明造成对管理层约束的薄弱。由于相互制利用资本市场能力有限无法通过发行股票快速融资,对于当前对资金要求很高的保险业来说相互制无疑并不是最优的选择,因为其不能满足扩大了的可保风险的资金要求。在投资者越来越精明的时代,缺乏必要的透明度与信息披露无疑是相互制的硬伤。从交易成本角度考察,相互制保险公司与股份制公司相比,由于其天然的弱点在保险市场中越来越表现为讨价还价的费用偏高。而股份制作为被认可的现代企业制度在各个产业的企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业也选择了股份制。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出现的保险集团的组织形式。从所有权上看,保险集团不过是股份制保险企业在很多方面的加强,仍然是由持有保险集团股票的股东拥有实际所有权。对于保险集团的出现,有专家认为是需求的影响:消费者行为的不断变化、消费者意识与期望的提高、雇主提供的经济保障减少;供给的影响: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分销的低效以及风俗文化的重要性;政策的影响:政府作用的弱化、政府监管的变化以及自由化。上述观点固然重要,但是从个人角度认为,促使保险集团出现的主要力量还是保险组织形式转化为保险集团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五、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变迁对我国保险企业的启示

国际上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规律说明了保险业降低交易成本的客观要求。但是,我国的保险业发展时间不长,存在很多问题,尽管在以前没有相互制保险企业的情况下发展到如今具有股份制、保险集团的局面,究其实质还是在片面地强调保险企业的规模。鉴于我国保险业全面开放的时代背景和“做大作强”的发展目标,这种方式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从我国保险业的长远发展来看,这种发展方式是不可取的。并不是国际保险企业如何变化怎样说我国保险企业也一定要怎样变化,关键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我国国情决定保险企业的组织形态。我们认为未来对我国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变化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要看一种组织形式是否可以有效地降低保险交易成本,而不是能否快速扩大规模。因此,我们提出我国保险企业组织形式未来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股份制保险公司应为中国主要的保险组织形式

股份制保险公司是国际保险业最常见的组织形式之一。股份制保险公司最突出的特点是能够从社会上募集资本,发行的股票可以上市交易,变现能力强,公司在短时间内可以筹集到大量资本,有着成熟的内控机制。中国加入WTO开始,国外保险公司都开始图谋进入中国市场。中国保险市场发展股份制保险公司不但可以同外资保险公司合资成立新的保险市场主体,而且还能通过上市募股增资扩股。作为一种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制是我国很多企业调整和发展的方向,在很多行业中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我国现有保险公司中绝大多数选择了股份制公司的形式进行经营。

(二)相互制保险企业在发展中小保险公司专业化经营中和农业保险中有重要意义

纵观国外相互保险公司的发展历程,保险产业对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要受到公众、法律、市场等很多因素的影响。由于相互制保险企业能够充分体现被保险人的利益和成本低的优点,被保险人同时也是所有人,这种产权上的特殊安排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委托写作技巧问题的发生。此外,从国外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发展历程看,此种公司组织形式能起到活跃市场、丰富险种、减少垄断的积极作用。还能够有效的解决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与客户信息部对称的问题,提供其它类型公司不愿提供的产品。我国实行的是城乡有别的二元保障体系,农民享受的社会保险非常有限;而农作物等财产的保险就更无从谈及。在我国农村开展性互制保险企业不但可以增加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回避道德风险,控制风险范围,更重要的是可以解决我国农村保险市场供给缺失的问题,并以此为契机摸索出适合我国农村保险体系完善的道路。

(三)国有保险公司要实现功能的分割

国有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业的地位和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改革中的位置非常相似。在以前保险企业改革之前,国有保险公司存在较低的侦查、监督和执行成本,各种类型的效用所产生的行为的相对更高,主要是由于计划经济时期政企不分管理者牺牲部分国有财产实现的。国有保险公司的管理阶层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与资本主义管理者与股东的关系相类似,国家对国有保险公司管理者的监督、执行成本可能非常大。因此国有保险公司往往在行事时削弱了对国家的企业所有制在成本上的估计,牺牲政府目标来满足企业的目标。国有保险公司的相对无效率和其垄断地位无形中加大了保险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可以考虑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与改革。同时由于中国保险行业不是由自由竞争形成的,相反,是遵循了一条截然相反的路径——完全垄断到垄断竞争来实现的,所以国有保险公司在维持民族保险业过程中又非常重要。我们认为: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国有保险公司,应该把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业务分开。具体来说就是原国有公司的商业保险业务由改制后的股份化的国有公司承保,而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企及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可由国有的独资保险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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