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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积极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论断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新进展

收藏本文 2024-04-04 点赞:8904 浏览:2345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在担任总书记期间,多次就宗教问题发表讲话,其中特别重要的是他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论断。笔者认为, “尊重宗教自身生存发展的规律”是这一论断提出的客观依据 ;“中国和国家现行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人民利益”是实现这一论断的政治基础; “发掘、肯定并运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是实现这一论断的关键步骤。这一论断,这个论断第一次明确回答了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发展方向、人对宗教的态度这两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新发展。
关键词:; 宗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一、中国对宗教及其社会作用的认识

宗教是人类历史上十分普遍的社会现象。人们对它的看法众说纷纭。宗教神学认为它是由客观存在的超自然的力量、如神所创造和决定的;主观唯心主义者则相信它是来自所谓人类先天就有的信仰宗教的本性。然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则有不同看法。对于什么是宗教,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之一恩格斯认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在历史的初期,首先是自然力量获得了这样的反映……但是除自然的力量外,不久社会力量也起了作用,这种力量与自然力量本身一样,对人来说是异己的,最初也是不能解释的,它以同样的表面上的自然必然性支配着人。”(P. 667) 可见宗教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人类社会生活在人们头脑中的曲折反映,它归根到底依赖于人类的物质生活过程,为人类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所决定。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我们认识宗教、处理宗教事务的理论基础。在现实生活中,中国人对宗教及其社会作用的看法以及制定的宗教政策,则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深化。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着重揭露统治阶级利用宗教从精神上奴役、麻痹劳苦大众,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剥削制度;建国初期我们党明确“信教群众是可以团结的力量”、把“宗教信仰自由”明确写进宪法;改革开放年代我们肯定“宗教界也有很大的进步”,提出“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到本世纪初我们将党同信教群众的关系明确为“血肉联系”、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可见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外部世界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人只有审时度势、与时俱进,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二、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在我国,原本有宗教信仰的群众并不占人口的大多数。然而,冷战后,宗教影响日益扩大,信教人数不断增多,民族矛盾、宗教冲突浮出水面,这就为中国人提出了在新形势下如何处理与宗教的关系的问题。同志在任党的总书记期间,多次就我国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党的宗教政策等问题发表谈话。其中特别重要的即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论断。
1993年11月初,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宗教问题上我也想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P.253)这是他首次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论断(以下简称“相适应”论断)。这个论断第一次明确回答了我国宗教在当代的发展方向、人对宗教的态度这两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一)“尊重宗教自身生存发展的规律”是提出“相适应”论断的客观依据

提出“相适应”的论断,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建立在对宗教产生发展的历史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的基础上。他说:“通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条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十六世纪基督教发生的宗教改革运动就是一个例子。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3](P.653)
宗教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的规律不仅存在中世纪的欧洲,也同样体现在中国现存几大宗教的发展史中。“佛教虽然渊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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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但自进入中国后,一直适应封建地主阶级的需要,不仅在理论上逐渐中国化,在政治上也受到封建统治者的支持,尤其是魏晋南北朝以后,还逐渐形成了日益膨胀的寺院经济,使僧侣地主成为地主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使佛教的发展同整个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致使中国佛教的命运必然与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的命运共休戚、相始终。”[4](P.18)
基督教在唐代和明代两度传入中国。在战争后,基督教势力恶性发展,活动猖獗,一些传教士成为列强侵华战争和签订不平等条约的马前卒。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基督教逐步割断了与外国教会的联系,开始真正的自立自办和独立发展。“1954年8月,中国基督徒代表在北京召开会议,正式成立‘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该会章程规定(1980年修订)其宗旨为:‘在中国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国基督徒,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令,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保卫三自爱国运动的成果,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积极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实现祖国统一,为……维护世界和平而贡献力量’”。[4] (P.195)可见宗教不能孤立于世俗社会之外、与所处时代的发展潮流相适应不仅是宗教自身生存发展的必然性,也是宗教界人士顺应时代的理性、务实的明智选择。

(二)“中国和国家现行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人民利益”是确立“相适应”论断的政治基础

宗教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一部分,中国建立统一战线的目的就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这其中当然包括有宗教信仰的群众。那么,这个团结的基础是什么呢?在主持工作期间多次谈到这个问题: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政治基础。”[3](P. 653—654) “我们人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无神论,但不能简单地把无神论和有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无神论者和有神论者思想信仰虽然不同,但在爱国、维护祖国统一、拥护社会主义等涉及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原则问题上是可以一致的。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3](P. 651)用求大同存小异的思维方法去处理人和信教群众的关系,就能发现二者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使“相适应”论断具有可行性。

(三)“发掘、肯定并运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的思想是实现“相适应”论断的关键步骤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宗教的社会历史作用具有两重性,西方一些学者也持相同的观点。美国哲学家、史学家威尔·杜兰也曾对宗教的两面性有过深刻的揭示,他说:“宗教是一种很难定性、不易评判的社会现象:一方面,它与人类文明有着不可分割的渊源关系,并造就出众多思想家、科学家、艺术家、政治家和具有崇高道德力量的伟人;另一方面,在人性的偏执、社会的罪恶、种族的仇视中,也经常能看到宗教的阴影,宗教又常常成为社会动荡、冲突、甚至战争的助力”。[4]对于宗教在社会历史作用中的两面性,我们既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也要发掘宗教中那些积极、健康向上的因素,起到抑恶扬善、趋利避害、化消极为积极的作用。正如所说:“我们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怎么写作,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宗教道德中的弃恶扬善等内容,对鼓励广大信教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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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良好的道德要求有积极作用”。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综合国力不断提高。在党的正确的宗教政策的指引下,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进一步协调,这一切使宗教界人士清醒地认识到,没有国家的繁荣富强,就没有宗教的健康发展 ,维护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也是中国宗教的首要职责。
比如在处理宗教与世俗社会的关系上,认为爱国与爱教不可分。“我国基督教界开展神学思想建设,藏传佛教界进行寺庙爱国主义教育,天主教界开展办教,伊斯兰教界进行‘解经’工作”。[3](P.654 —655) “庄严国土 ,利乐有情”,“济世利人,护国爱民”,“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爱国爱教都是天主的诫命” 已成为爱国宗教界的响亮口号。[5]
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上,宗教重视清规戒律的约束作用。基督教、佛教、道教的一些戒律,都体现了扬善抑恶的价值取向。那些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相符相通的宗教,可以通过其自身对社会检测、恶、丑现象的贬抑,和对真、善、美价值的推崇,调节相应人群的社会行为,有助于个人品行的规范和社会公德面貌的改善。
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追求寡欲无为的精神世界。 “佛教的一个重要思想是把自然看作是佛性的显现,因此清净国土珍爱自然是佛教徒的庄严使命。道教遵循着天人一体的原则,把慈爱和同、不伤生灵、保护动植物作为自己宗教修持的一个重要内容。伊斯兰文化也主张以仁爱之心爱护生物……”[5]
上述思想对于我们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加强民族凝聚力;提倡新型的道德观、观;树立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进而建设和谐世界具有积极而又重要的意义。

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有时代风采又有中国特色的宗教政策

当今世界有宗教信仰的人数约占世界人口总数的4/5,就连中国这样的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信众也超过了1亿人口。这就需要我们了解的特点,宗教作为一种精神信仰具有三个特点。首先,它具有长期性。指出:“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宗教将会长期存在并发生作用”。[6](P. 568)“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我们……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而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立足长远,着眼当前,坚持不懈地做好宗教工作”。[6](P. 570)鉴于宗教的存在具有长期性,所以要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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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为“相适应”论断奠定了逻辑前提。
其次,宗教具有复杂性。其一,宗教问题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问题交织在一起,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宗教常常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是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6](P. 568)其二,当今世界除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这“五大宗教”之外,各国都还存在着“教外有教,教内有派”的现象,鉴于宗教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它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盘根错节,因而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这就为“相适应”论断提供了法律保障。
再次,宗教具有群众性。 “宗教的存在,是以大量群众信奉为前提的。由于宗教的这种群众性,宗教往往构成一种非常强大的社会力量……往往成为社会各种势力争取和利用的对象”。[6](P. 568)对信教的群众“必须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3](P.651)但“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对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都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都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3](P. 652)有宗教信仰的广大群众,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上述教育的实施,能使信众以主人翁的身份在建设祖国的同时,分享祖国建设的成就,使他们与社会主义的联系更紧密,为和平崛起、祖国统

一、建立和谐世界贡献一份力量。

综上所述,“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论断,不仅建立在对宗教特点的准确把握之上,而且还与其他宗教政策互补,构成了严密的逻辑体系,形成新世纪党和国家既有时代风采又有中国特色的宗教政策。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
[3]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
[4]田真.世界三大宗教与中国文化[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
[5]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
[6]思想年编1989-2008 [M].北京:文献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胡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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