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管理学 >> mba >> mba题目 >试谈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制度之完善查抄袭率

试谈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制度之完善查抄袭率

收藏本文 2024-03-02 点赞:16756 浏览:7112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由于我国未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审前程序,而只是在立法上零散的规定了一些审前准备活动,这不仅不利于切实有效保障司法

源于:论文 范文www.udooo.com

公正和效率的实现,也不利于提高纠纷解决率。为此,笔者将在在本文中通过介绍审前程序设立的理论价值以及剖析我国审前程序的现状来提出完善我国审前程序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审前程序 价值 现状 完善措施
民事审前程序即庭前准备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之后直至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程序的总称。在民事诉讼中设置审前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其可以起到整理争点、固定证据、最大程度地获取证据资料、防止诉讼突袭等作用,甚至可以提前结束争议,减少进入正式审判的案件数量。下文正是要通过对审前程序设立的价值意义的探讨来进一步对比我国此程序存在的弊端,进而提出完善措施建议,以期此程序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一、设立审前程序的理论价值

众所周知,公正是审判所要追求的首要目标。公正可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所谓程序公正即要求审判者要始终保持中立地位,为双方提供对等的辩论和防御机会,并禁止法庭上的“突然袭击”。对我国民事诉讼来说,设计审前程序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于确定争点,防止证据突袭,为庭审做准备。审前程序能够确保当事人之间及时了解对方的主张和证据,并提供平等的辩论机会,与之相配套的举证时限制度,更能有效地防止了诉讼突袭的发生,使庭审真正成为当事人的平等对抗。其次,审前程序极大的提升了这诉讼效率的实现。通过审前程序的准备,双方对彼此掌握证据的程度及诉讼结果都有着较为准确的预测,这有利于双方提前达成和解。最后,诉讼效益是指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前提下,降低诉讼成本而是诉讼效益不变或得以提高的状态。审前程序由于赋予了当事人负责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和义务,国家在这方面的投入大为减少,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效益。而对于当事人来讲,由于只能在审前程序中提供证据,确定了争点,亦能防止诉累。

二、民事审前程序在实践中的作用

民事审前程序是与庭审程序联系密切但又具有其独特诉讼功能的一种制度,具体来说其实践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最大程度地获取证据资料。现代各国的司法制度均实行证据裁判主义,由当事人运用收集证据去说服法官。因此,审前程序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尽可能地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以帮助法官发现或接近案件的真相。
(2)整理争点,固定证据,防止诉讼突袭。通过审前程序,可以确立理清案件争点,这就会使得开庭审理的争点具体化和固定化,防止在开庭时浪费过多时间争论争点。庭前证据交换可以双方当事人提前做好防御准备,防止证据突袭。
(3)提前结束无争议的诉讼程序,减少进入正式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庭前争点固定和证据交换等有利于当事人对案件有一个可靠的把握,有利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减少开庭审理案件数量,进一步提高了诉讼效率。

三、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现状及其弊端

根据2012年8月31日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至133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部分等对审前程序的相关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起诉状和答辩状副本的送达;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通知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明确案件争点;确定审判适用何种程序;对于无争议案件,可转入特殊程序;对案件进行调节。可见,此次修改已经对审前程序的功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比如确定了争点的固定以及庭前调节的运用。但是其对具体的操作程序规定还是较为模糊,不利于当事人真正获得程序上的权利平等,还不足以确保庭前审判程序能够发挥出上述功能。下面,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谈谈我国审前程序完善的相关建议。
(1)建立审前法官制度。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先定后审”所导致的诉讼不公正现象的发生,国外审前程序的法官大都不是开庭审理该案的法官。因此建议我国实行审前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设立专门的审前法官,由其负责审前程序工作,这样既可以克服同一法官先入为主,又可以及时引导当事人做好审前准备,避免造成诉讼迟延。
(2)完善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制度。从现行《证据规定》第36、41、42条规定可以看出,现行的举证期限制度并未严格限制双方交换证据的期限。对此,本文认为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应规范严格举证期限,未在审前交换中出现的证据一般应不予采信。并对怠于举证一方责令其承担不利后果。此外,应规定所有案件都必须在审前进行证据交换,从而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3)建立强制答辩制度。虽然目前普遍认为被告答辩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其行使与否由被告选择。但从纠纷解决这一共同目的以及原告应享有的诉权角度看,应视为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但是如果允许被告随意答辩而不加以限制,诉讼请求就无法固定,举证期限制度就难以发挥作用,就无法顺利解决纠纷。因此,应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并对不积极进行答辩者施以一定的强制措施。
综上,基于民事审前程序对司法价值得以实现的重大意义,我们应该普遍借鉴各国在这方面的相关经验来完善我的民事审前程序,以使其能全面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参考文献:
陈乐.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不足与完善[M].兰州:甘肃农业,2006。
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3] 杨文杰.司法公正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M].B北京:政法学刊,2006。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