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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英美法系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对比

收藏本文 2024-02-04 点赞:33958 浏览:15663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英美法系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由来已久,两个法系各自制度的发展都有其独特的特色,不尽相同。但在不同之中亦有相似之处。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原告资格
英美法系各自的具有行政公益诉讼性质的制度建立已久,发展成熟。两大法系的诉讼传统和理念不尽相同,在各自背景下建立的行政公益诉讼
制度在建立的过程、制度的细节等方面亦各有千秋。但经仔细地比较之后,各国的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存在以下相似之处:

一、源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的需要

首先,在传统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前提为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其着眼点在于私益诉讼,而且还应当是已存在的现实的损害。这种救济
方式是事后的、被动性的。即使个人的利益通过诉讼而得到救济,但损害已然发生,有些损害更是无法挽救的。法院通过大量的判例逐步地赋
予人们以保护“潜在的损害的权利”
及对这些权利存在的潜在的损害,将被动的事后的救济转变为主动的、事前的。
其次,现存国家的行政权力不断地膨胀,一方面挑战着议会的制约底线,另一方面也逐步蚕食着公民的私人权利。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已经无
法代表国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那么法律就应当赋予公民起诉的权利,因此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让法院“部分填补政府责任出现难得缺
失”不可避免。

二、原告资格的范围不断扩大

基于维护公益的需要,行政法中原告资格的范围不断扩大,很多以前不具备起诉资格人都获得了起诉资格。
美国。美国原本遵循的是法律权利标准,在该标准下,当事人受到侵害的权利应当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并且还要提供证据证明该法律权利受到
了侵害,否则当事人的原告资格将不被承认。而如今该标准已逐步被利益范围标准取代:只要申诉人有可能主张受损害的利益处于法律规定或
调整利益范围内,就能提起司法审查。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中客观诉讼的出发点是监督和制约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确保客观、公正地适用行政法。原本,公益诉讼的范围是由法律设
定的,即寻求保护的权益应在法律保护的权益的范围内,而现在的标准则是“值得保护的利益”,强调诉的利益的认定应该根据客观的评价,
即违法的行政行为使原告现实上收到的或正在蒙受的不利是否具有裁判上值得保护的实质来决定。

三、可诉行政行为种类增多,受案范围不断拓宽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逐步在各国建立的,伴随着原告资格的不断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不断扩大。首先变化的是公共利益的范畴。起初
,行政诉讼所保护的权利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全,发展至保护生态利益平衡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下,公共利益范
畴拓宽到了消费品质量、反对垄断、社会治安、国家公共财产保护等方面上。公共利益的扩大推动了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领域的扩展。在
西方国家,只要是因行政行为使公民、组织的法定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利影响,均可纳入行政诉讼范围,而不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
政行为。

四、防止滥诉的明确规定

行政公益诉讼不要求当事人具备某种利害关系;其次无论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都被纳入了诉讼范围内,极易造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各国均对行政公益诉讼做出了法律上的明确限制。
大陆法系的作法一般是要求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法国的越权之诉若未曾规定申诉人利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方可提起,必会引
起滥诉,因依越权之诉的性质,它是一种没有当事人、对事不对人的诉讼。
美国公民诉讼则启用前置程序来防止滥诉。如法律规定起诉人必须在起诉前将书面的“起诉意愿通知”送交被主张的违法者及行政机关,在该
等起诉通知送交之日起满60天,起诉人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英国则是将控制滥诉的可能交给了法院,利用法院的司法裁量权来排除滥诉的可
能。

五、案例的促进作用

英美法系遵循的是判例法,一项制度的建立与案例的涌现密不可分。
英国1973年布莱克本案例拓宽了关于申请人“充分利益”的范围。布莱克本先生欲起诉局在处理某一事件中有所拖延,局以其无充分
利益为由而反对起诉。法官丹宁勋爵则判定布莱克本具有充分利益,因为“每个有责任感的公民都有权利确保法律得

摘自:论文查重www.udooo.com

到实施,这本身就是他为
确保法律得到实施而要求法院颁发调查令、训令时的充分利益。”同样著名的还有1982年国内税收委员会案,是典型的因行政机关违法不作为
引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也离不开案例的推动。1901年Casanova一案中确认了地方法国行政法院在纳税人在挑战当地政府财政
措施时具有反射性利益;1990年12月的某反对堕胎协会以卫生部长授权销售口服避孕药违法欧洲人权公约为由提起诉讼时,最高行政法院也认
定了该协会的原告资格。
参考文献:
王珂瑾.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M].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
韩兆柱.政府问责制:责任政府的实践形式[J].理论探索,2007,5
[3]王爱冬.论公共权利监督的有效性[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5
[4]黄学贤,王太高.行政公益诉讼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5]王新华.论政府的“公共人”角色定位[J].求索,2008,1
[6]刘立霞.论我国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J]..理论前沿,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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