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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对策基层人民调解状况与工作策略思路

收藏本文 2024-01-15 点赞:26858 浏览:12060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防止件中较好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和“减压器”的作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关键词:人民调解 现状 工作对策

一、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成效

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一年多来,基层司法所以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这一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大法,把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履行维稳的首要职责、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工作。

(一)调整策略,把握主动,筑牢矛盾调处“第一防线”。

一是调整静态守候为下沉走访指导,变“半年”、“年终”考核为每周、每月定时走访指导,及时改变“小机关大官僚”作风。二是抓好信息排查,把握主动,调处结合,打好有准备之战。三是抓好一般纠纷调解,力求就地化解。

(二)关注特殊,把握重点,创新思维,突破陈规,依法依规和解,确保群众合法权益。

二、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人们各种观念的转变,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个别人思想陈旧,道德观念淡薄,世俗与法制的较量此起彼伏。

由于一些旧的传统和不良习俗在较长时间内还不能彻底消除,与在新的政治经济下催生的科学文明进步观念形成新的力量对比,构成矛盾纠纷:一是法律规范与社会行为的不规则之间的矛盾,个别人因为不懂法或故意利用法律的边缘特点,以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他人权益进行侵害和影响,如行为、地痞行为、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等行为导致纠纷;二是道德约束与个别人公德意识缺乏之间的矛盾。道德观念淡薄的行为往往在不违法的条件下对他人利益造成影响,这是社会发展进步与部分人思想僵化保守导致的矛盾,大量的婚姻纠纷、家庭纠纷、邻居纠纷层出不穷。

(二)法制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导致的新型矛盾。

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已进入一个全新的时期,一些法律法规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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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较大程度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变化需要,有些法律法规所保障的公民权益与社会实践需要保护的公民权益存在不对称性,在法律有所不及的情况下,如何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来调解矛盾纠纷,是对人民调解的一个重大考验。

(三)思想认识和工作机制滞后于形势的发展要求,大调解系统担当的实力单薄。

近年来,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虽然已逐步被各级领导所重视,开展了很有成效的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相对于日新月异的经济社会形势和其它维稳力量的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出现了弱化的势头。一是认识有偏差。个别调解员对社会矛盾纠纷所产生的负面效应缺乏足够的认识,对本社区的矛盾掌握不及时,不到位。二是调解机制不健全。有的地方没有摆正人民调解工作位置,调解人员心中无目标,工作无压力,遇到问题互相推诿,小纠纷不想调,大纠纷调不了,可能使小纠纷酿成大矛盾,大矛盾引发大事端。

(四)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能力与人民群众诉求的现实期盼存在差距。

人民调解员虽有较强的基层工作经验,但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并不较高。事实上,随着城市化推进的深入、经济建设进程的加快、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成因复杂化、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范围广泛化、总量扩大化、规模群体化、当事人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激烈化等新特点。即便调解人员具有大专文化程度也是难以应付的。个别调解员对法律掌握甚少,仍会在工作中出现超出人民调解的范围、随意调解的行为;调解人员对罪与非罪、违法与合法的界限不清;个别调解员撰写的调解协议质量低甚至违法,以致被法院所撤销,这些都大大削弱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效用发挥。

(五)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组织保障不够有力。

人民调解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的居委调委会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不到位,调解员“进”“出”随意,新手入行较为普遍,具有三年以上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极少。人民调解员队伍业务培训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形成制度,调处业务能力提高较慢。由于工作特性处于应对突发,工作不定时,责任重大,非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多,调处对象极端行为频发,时常遭遇极端行为威胁,影响调解员身心健康,调解员爱岗敬业精神受到影响。

三、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和思路

(一)创新工作理念。

一是要牢固确立“大怎么写作”理念。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我们工作的唯一标准,多体谅群众难处,多进行换位思考,多做耐心细致说服劝解工作,坚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力争各方和解,千方百计提高调处成功率。
二是要牢固确立“大调解”理念。要针对新形势下社区居民矛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趋势,积极探索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组织为依托,综治、信访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合力共抓的“大调解”工作新格局,走出一条“横向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齐抓共管”的预防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新路子。要全面正确地审视人民调解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贴近现实的同时要面向未来[3]。目前,《刑法修正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侵权责任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并付诸实施。人民调解职能将面临更多的“诉前调查”、“诉前调解”、“刑事和解”等任务。人们规避“官司”追崇“和解”的愿望与日俱增,大宗的债权债务诉前调解也将越来越多,人民调解不仅是调“鸡毛蒜皮”,非罪的法律追究在社区的实践,人民调解将会有深层次的介入。法院终审后的信访及相关的国家赔偿案件,靠人民调解的和解也将付诸实践。“大调解”势在必行。

(二)创新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预防预警机制。要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加快从“重在调”向“重在防”的转变,把主要精力放在防范治本上,尤其是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科学论证、提前介入,及时掌握可能引发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努力做到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有效落实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是完善排查调处机制。要采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与信访问题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与一般性排查相结合、动态排查与静态排查相结合、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相结合、专门排查与间接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到管辖到哪里,排查到哪里,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能及时掌握,真正做到把矛盾发现在基层,解决在基层。
三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调解、显失公正、侵害当事人权益、应即事即解而未即时解决的、重大事件未能即时采取有效措施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三)创新工作方法。

一是要根据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对象,矛盾纠纷性质和表现形式的变化,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上来,主动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充分履行职能,拓展工作领域,发挥工作特色,构筑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变被动受理调解为主动介入调解,特别是涉及资产分配、财产继承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要主动跨前、主动介入,发挥好司法行政优势,积极争取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支持,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
二是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网络,加强各级调解组织建设,建立专兼结合的调解队伍。通过选举与聘任相结合,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结构,吸引一些热心公益事业、品行良好、有能力、有专业知识、思想新、懂法律的高素质人才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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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调解员队伍中来,如离退休的法律专业人士、法学专家和其他志愿者,建立起一支老中青调解员相结合、专职人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是要加强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都来理解、关心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地位、作用及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切实树立人民调解员的威信。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使之成为社区居民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使之成为党委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有生力量[4]。
四是要真心诚意地关心人民调解员的成长。基层司法所要制定培训计划,切实落实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措施;按照星级调解员评写作度,切实落实星级调解员补贴;根据调解员工作特点,切实落实伤残评定、保险优抚以及误餐、交通、通讯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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