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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谣言防治对策

收藏本文 2024-02-13 点赞:7868 浏览:3211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 在网络谣言防治方面,一些国家如德国、美国、英国等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成功经验,为我国的网络谣言防治提供了以下启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防治网络谣言提供法制保障;建立健全辟谣信息发布机制,确保信息及时、充分公开;以网络技术创新为抓手,提升技术监管能力;通过开展网络媒介素养教育,培养网民的理性精神和道德自律意识。
〔关键词〕 网络谣言,防治对策,法律法规,信息发布机制,技术监管,网络媒介素养
〔〕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4-0107-04
谣言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舆论现象,通常是利用口语传播的方式进行扩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的虚拟性和便捷性则为谣言的传播带来了“蝴蝶效应”。“在的社会,从来就不乏谣言的传播渠道”,而“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谣言变得俯拾皆是” 〔1 〕 (P3 )。网络谣言的迅速蔓延,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已经成为全球公害,如何有效防治谣言成为全球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从国内来看,针对近年来所出现的“蛆橘事件”、“抢盐风波”以及“军车进京”等网络谣言,我国政府加大防治力度,采取了一系列防治措施,取得了一定的防治成效,然而也面临着一些现实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网络谣言防治需要了解和总结国外网络谣言防治的成功经验,进而探求适合我国网络谣言防治的有效路径。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防治网络谣言提供法制保障

为了有效防治网络谣言,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并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德国是全球第一个发布网络成文法的国家。1997年,为了解决经由网络传输的违法内容,德国出台了《信息与通讯怎么写作法》。同时,《德国刑法典》第276条明文规定,凡是明知传闻有误并会在广大人群中产生不安由此危害公共秩序还有意散布者,应被处以最高6个月或罚款。如果这一行为造成多人死亡,违法者应受到最高5年的处罚。美国国会及政府各部门先后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约130项相关法律、法规,对包括谣言在内的网络传播内容加以规制。日本对于互联网的管理除了依据刑法和民法之外,还制定了《保护法》、《反垃圾邮件法》、《禁止非法读取信息法》和《电子契约法》等专门法规来处置网络违法行为。印度在2000年6月颁布了《信息技术法》,对造谣者制定了严厉的刑事处罚措施。同时,已有的《刑法典》、《证据法》、《金融法》中都规定了与网络犯罪相关的内容。相对而言,韩国的处罚较重,韩国《电子通讯基本法》规定,以危害公共利益为目的,利用电子通讯设备公然散播虚检测信息的人,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缴纳5000万韩元以下罚款,约合25万元人民币罚款。
概言之,这些国家在网络谣言防治方面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长期致力于法律和制度建设。概括起来,其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法律体系比较完善,除了民法、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外,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专门法便于广大网民自觉规范上网言行,也便于执法机构依法惩治造谣行为。二是法律条文周全、缜密、具体,可操作性很强。三是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严格,惩罚力度大,威慑力强。
从国内来看,我国刑法中已经有了网络谣言惩治的相关内容,还出台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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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怎么写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专门法规,这些法规的出台为规范网民行为,惩治恶意发布、传播谣言提供了法律准绳,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网络信息传播的法律体系。然而,相比国外而言,这些法规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一些法规对现实问题覆盖范围不足,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不能迅速适应高速发展的网络社会的实际情况。除了刑法对谣言治理作出具体规定外,其他专门法规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是用“不得”、“不准”等字眼提出原则性要求,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如《互联网信息怎么写作管理办法》中规定,网站不得散布谣言。二是缺乏完善的防治程序和防治机制。如上所述,现有法律只是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对怎样依法监督、纠正和惩处违法行为,怎样、立案、取证、审判、惩处的程序与机制未作规定。其结果只能是对违法分子造成心理上的威慑,并不能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三是对互联网的管理存在着执法主体不明确、职权重叠的现象。目前对互联网的管理,基本上还是传统媒体管理机构将各自管理的范围延伸到互联网上,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真空地带 〔2 〕。四是惩罚力度不大。我国刑法第105条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21条也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显然,刑法中明确指出了以刑事犯罪方式定罪的处罚措施,然而实际中我国对造谣者的惩处力度有限,多采取警告、罚款、拘留等较轻处罚。
为此,当务之急是健全法律法规,依法治网,严厉打击造谣、传谣者,不能使网络成为谣言的“避风港”。首先,要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根据互联网发展带来的变化对现有法规进行修改,制定更加具体的网络法规及实施细则,使得这些法规和细则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规定相衔接,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增强网络传播行为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其次,确立一套反应机制灵活、完善、有效的程序和机制,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各项法规的有效落实。再次,要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建立常态化的监管机制。应确立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宣传部门、门等不同执法主体的执法资格、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避免因职能交叉而产生防治盲区。最后,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定严厉的惩治措施,加大对造谣者的惩罚力度。同时,使处罚标准灵活化,建立网络谣言社会危害的量刑机制,根据谣言的社会危害或后果确定造谣者罪行,而不是对所有造谣者采取统一的处罚标准。

二、建立健全辟谣信息发布机制,确保信息及时、充分公开

1947年,美国社会学家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提出一个关于谣言的公式:R=I×A。其中,R=谣言(rumor),I=重要度( importance), A=模糊度(ambiguity)。这一公式表明:谣言的产生与谣言涉及事件的重要度与模糊度有关。换言之,事件越重要,信息越模糊,谣言滋生传播的空间就越大。根据这一公式,很多国家纷纷建立了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真实信息,保证公众的知情权。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波士顿《旅行者先驱日报》就开辟了一个称为“谣言诊所”的每周专栏,反驳各类谣言。与此同时,很多城市还成立了“谣言控制中心”,由出面及时治理各种谣言。新加坡政府的做法是加强引导,及时公布真相以正视听。对于具有一定恶劣影响的网络谣言事件,警方都会发起社会舆论公关行动,动用各种传媒渠道及时发布信息,公布事实真相,力争将民众受谣言误导的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此外,为了驳斥谣言和错误信息,政府还专门建立了名为“新加坡信息地图”的网站,发布与新加坡有关的正确信息,以强化舆论引导的效果。〔3 〕英国政府的做法是在社区设立公民咨询局。公民咨询局是政府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的机构,工作人员大多是来自社会不同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志愿者。这些志愿者代表政府的意愿和观点,其主要职责是向民众答疑解惑,对社会问题正本清源。同时,民众通过公民咨询局,还能更直接地找到相关部门,提高民众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效率,扩大知情权。成立辟谣网站是法国的主要做法。针对各种谣言,法国一些网民和记者自发成立了“停止传谣”等辟谣网站。该网站的主页上写着:“本网旨在利用网络提供真实信息,替代那些口耳相传的虚检测信息。请速将您认为是谣言的信息告知我们,如果核实确为谣传,本网即会刊登。”
概言之,及时公布真实信息,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国外防治网络谣言的经验之一。经验表明,信息公开透明是对付网络谣言病毒式传播的最好杀毒剂。一个以人为本的政府,一个具有公信力的政府,就是应当敢于公开信息、与谣言竞争和赛跑的政府。第一时间告诉人民发生了什么,是政府理应追求的执政理念。正如有学者所言,应对谣言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最短的时间内,以一种最快捷的方式将真相传递给每个人。
然而,从我国来看,有时候政府在网络谣言事件应对中存在着辟谣行动迟缓、方式单一、内容晦涩等问题。〔4 〕一些辟谣信息,要么因发布在网民不关注或较少关注的传统媒介或政府网站,造成网民无法知晓的问题;要么因辟谣内容简单、呆板、化而无法获得民众的信任。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辟谣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渠道,引导正确的社会舆论。可以采取如下具体措施:一是建立透明、快捷、权威的信息发布机构,如谣言诊所、谣言控制中心或咨询中心等,使广大网民能够及时、准确、便捷地获得可靠信息;二是充分利用各种权威信息渠道,包括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短信、电话等,及时客观公正地发布辟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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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的社会影响,建立政府信息与网络谣言信息赛跑机制;三是改变以往辟谣信息简单、呆板、化的公文方式,建立多样化的辟谣机制,如领导人表态、发布破除谣言证据材料、召开新闻发布会、嘉宾网络访谈、网络评议员引导、网络删除谣言帖等多种方式,建立应对网络谣言事件的工具箱和方法库;四是构建网络谣言应急预案体系,根据网络谣言源、流和受众范围以及具体内容指向、危害等,启动相应等级和相应阶段的应对预案。〔4 〕

三、以网络技术创新为抓手,提升技术监管能力

美国非常重视技术监控,国防部、国土、联邦调查局等部门均设有网络安全监管机构,对网络论坛、博客、留言板等进行常规监控。政府还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络谣言进行跟踪。美国一家公司推出了一款叫做谣言机器人的软件,该软件可跟踪谣言,并分析和确定谣言的出处。虚拟机器人可以在互联网上扮演网络,实时跟踪和分析在线新闻组、聊天室,通过搜索引擎和数据库在互联网上追踪谣言。2002年,韩国网络实名制推动实施,2005年起开始正式实行,要求用户在网络上发帖、跟帖以及上传照片和动态影像时需要确认居民和本人的真实姓名。2007年7月,韩国通过《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通过立法手段保证实名制的有效实施。德国内政部调集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成立信息和通信技术怎么写作中心,为警方展开调查和采取措施提供技术支持,该中心下设一个类似“网上巡警”的调查机构,并赋予他们以特殊的调查权限。
从上述介绍中可以看出,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采用技术手段进行控制是国外网络谣言防治的主要办法。然而,当前我国在技术监管方面还存在如下问题:监管的技术手段跟不上,监管的成本太高;缺乏把关机制,“不守门”现象广泛存在。当前,网络已经成为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2年1月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①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突破5亿,互联网普及率较2010年提升4个百分点。〔5 〕网络社会化降低了网络信息传播的门槛,越来越多的社会草根群体介入网络,在网络中拥有主动权,成为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同时,很多新闻门户网站为了追求点击率和时效性,往往对信息的真实性缺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也照登不误,造成“不守门”现象广泛存在。
为此,应该采取如下措施:首先,制定网络“守门人”制度,严格审查和控制网络传媒。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传播学的奠基人库尔特·卢因认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守门人”价值标准的信息内容才能进入传播渠道。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网络安全监管机构,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络载体上的各种舆情信息进行筛选、过滤和防堵,及时调查、发现并删除各类有害的网络信息。其次,改进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水平。科学技术是不断发展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也必须适应形势,快速发展。针对当前网络谣言的肆意蔓延,要不断学习和研发世界先进网络技术,并运用这些技术手段对各种网络谣言进行全面、实时监控和跟踪,及时查找出造谣源头。可以开发类似谣言机器人的软件,跟踪和分析谣言,必要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屏蔽和刑侦。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微博、新闻网站等多种网络载体及时发布辟谣信息,并设置这些信息指向谣言泛滥的站点首页链接。最后,实行网络实名制。当前,我国已经启动网络实名制,然而从实际来看,我国在实名制方面落实不到位,一些网吧或网站依然存在着检测冒他人身份进行登记注册的现象。因此,在推行实名制的过程中,一方面应该建立一套内容完善的机制,作为实名制管理的有益补充。机制应构成一整套完整的技术监控体系,设在每个网站社区的所有页面当中,一旦网民发现问题言论,可以及时。另一方面,要加强实名制立法建设,尽快通过网络实名制立法提案,以立法形式确保实名制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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