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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产生制度经济学如何写

收藏本文 2024-02-21 点赞:5748 浏览:1531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中国的农村信用社是在政府的扶持下产生的。政府为了获得信用社制度之外所不能获得的利益,供给了信用社制度,并且以政府自己信誉和组织成本投资于信用社,成为信用社的投资人。政府在供给信用社制度之后,成功地控制了信用社,政府对信用社控制的成功在于社员从信用社退出的成本高昂,信用社的政府产权深深地影响着信用社制度的演进。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政府信誉;制度变迁
1008-2972(2012)05-0065-06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信用社几经改革,在支持农民融资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小额信贷公司和村镇银行的试点工作已经展开,但农村信用社在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中依然处于主力军乃至垄断的地位,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作用仍然举足轻重。肇始于2003年的改革,建立了以省联社为领导机构的新管理体制,使一部分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一部分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其他多数改制为县联社一级法人的组织模式。尽管信用社组织从表面上看产权是清晰的,但是一个令人吃惊且不容否认的事实是,省联社成为信用社的实际控制者。通过对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员工招聘以及存贷款业务指标的下达与考核等手段,形成了对信用社的控制。省联社是作为省级政府的代表来管理信用社组织的,按照这个逻辑,信用社组织是控制在政府手中的。这就出现了一个令人费解的问题——没有出资或产权的(省级)政府怎么成为了信用社的最终控制者呢?
对信用社组织产权问题的探讨与解释,有助于理解和预测信用社组织的行为,并对未来的制度设计提供帮助。要想彻底理清信用社组织同政府的关系,就必须从信用社产生的历史过程中去寻找答案。诺斯在其经典名著《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的前言中说,“历史是至关重要的。它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我们可以向过去取经,而且还因为现在和未来是通过一个社会制度的连续性与过去连接起来的。今天和明天的选择是由过去决定的。”
本文将从历史的视角,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以下问题进行探讨,政府为什么要供给信用社制度?政府在供给信用社制度之后,凭借什么控制了信用社?为什么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控制能够成功?政府对信用社组织的控制对信用社的行为产生了什么影响?

二、政府对信用社制度供给的利益分析

诺思制度变迁模型的基本检测定是,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在于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所谓“潜在利润”是指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中无法获取的利润。制度创新或变迁的目的是获取潜在利润,通过制度变迁将外部利益内部化。布坎南和图洛克将政府视为“理性经济人”,政府的行为目标也是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政府作为信用社制度供给的策划者、发动者和组织者,即诺斯制度变迁模型中的“初级行动团体”,意识到了创新制度所带来的在原有制度环境中无法获取的潜在利益,并且,经过成本收益比较,政府认为,这一制度供给能够给政府带来巨大的净利润。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政府才会进行制度变迁,供给新的制度。那么,政府到底从最初的信用社制度供给中能获取什么利益呢?
建国后,政府选择了工业化的发展战略,工业化需要巨额资金,从农村抽取剩余资金成为国家工业化战略的选择。政府供给信用社制度的利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充分利用农村闲散资金发展农业生产,以获取更多的农业剩余

新中国的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很高。但是,由于长期贫困的生活,部分农民虽然分得了土地,但缺乏必需的耕畜和农具,连简单再生产都无法维持。农业的落后,使得农业剩余极为有限,不但使农村易出现新的阶级分化,也影响了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实施。要实现农村的稳定与工业化战略,农业必须得到快速的发展。而制约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农村信贷。
因此,要使农业得以发展,必须让农民能够获得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而要使分散的千家万户的农民获得生产和生活贷款,就必须有贴近农民的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在农村,部分农户较为富裕,手头有了闲散资金,一些人利用这些资金发放,由于的利率远远高于农业生产的平均利润率,存在着严重的剥削现象,这不仅有悖于当时主流的社会意识形态,而且也确实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排除了之后,就要求能够供给农民贷款的金融制度,提供使农民可获得贷款的金融机构。信用社的设立,起到了方便农民融资、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作用,并为政府获取更多的农业剩余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利用金融渠道抽取农村剩余资金,缓解工业化战略实施中的资金压力

当时的国内外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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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政府选择了工业化发展战略,但制约这一战略实施的最大因素仍然是资金。在国家工业化所需资金短缺、主要靠农业提供剩余资金的大背景下,国家可以在短期内为农业和农民提供信贷支持(有数据表明,建国后的几年中,国家通过银行给农业的贷款要高于从农村抽取的信贷资金),但国家是不可能长期拿出大量资金来支援农业的。国家所需要的是,首先,要通过某种金融机构,将农村闲散的资金聚集起来;其次,要利用这一金融机构来提供农业发展所需的信贷资金,以减少国家对农业的信贷资金投入,缓解国家支农资金的压力;再次,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国家可以利用这一金融机构从农村抽取闲散资金用于工业化建设,以缓解工业化战略实施过程中国家所面临的资金压力。因此,在农村建立金融机构,动员农村储蓄为国家工业化怎么写作,成为国家实施工业化战略的必然选择。

3.节约从农村动员储蓄的交易成本

在动员农村储蓄以怎么写作于农业发展和工业化战略成为国家的既定目标之后,摆在国家面前的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将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直接设到村这一级,显然,这需要巨额的资金。因为这不仅需要国家先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而且要雇佣很多的工作人员。一方面,在国家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国家不可能拿出大量资金进行投资;另一方面,由于贫穷,多数农村的资金业务量较小,设在村级的银行基层机构能否保本经营都值得怀疑。显然,这种方案需要付较高的成本,是很不现实的。二是成立在国家扶持下的农民互助的、但由国家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其好处在于,一方面,可以让农民分摊这一制度供给的成本,减少国家的负担,即国家可以不用投入巨大的财力即可在建立村级金融机构;另一方面,这种贴近农民的金融机构,在充分动员农村储蓄、灵活方便地给社员贷款方面是国家银行所无法比拟的。因为,它和农民之间信息较为对称,并能充分利用乡村传统的地缘和血缘关系以及道德约束。另外,基于当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政府有能力对信用社这种金融机构进行控制,让它为实现政府的目标怎么写作。也就是说,成立信用社较之将国家银行设到乡村,国家既可以减少投资,又可以提高农村金融效率,是一举两得的好事。特别需要提及的是,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和反对剥削的主流意识形态下,私人银行不可能进人选择集合。在排除了国家银行和私人金融机构之后,信用社就成为农村金融机构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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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对信用社的成功控制:“退出成本检测说”

政府对信用社的控制,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政府的控制为何能够成功?当农民对信用社不满意的时候,信用社有没有遇到同农业生产合作社类似的“退社风波”?
林毅夫教授在“集体化与中国1959-1961年的农业危机”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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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对造成农业危机的解释是社员缺乏退出权。没有退出的自由,农业合作社的性质就由“重复博弈”变为“一次性博弈”。但信用社的情况与农业社的情况不同,信用社社员是有退出权的。现有的资料表明,政府对信用社的控制,包括对信用社进行违背社员意志的随意撤并,并未遭到来自社员方面的抵制。在信用社的发展过程中,没有遇到农业社发展过程中的“退社风波”。有些学者认为,之所以没有出现信用社社员的“退社风波”,是因为社员股金数额太少,仅有1元或几元钱,所退股金对其影响不大,即社员从信用社退出的利益不像从农业社退出的利益那样大。这种分析看似很有道理,其实,如果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以下一些矛盾,第一,当时社员普遍比较贫穷,几元钱的股金在现在看来不算什么,但在当时农民收入普遍比较低的情况下,几元钱还没有小到让社员不计较的程度;第二,这种解释有悖于经济人检测设。经济人的行为原则是利益最大化,农民作为经济人,哪怕是1分钱,只要信用社违背社员的利益和意志,只要社员认为退社是有利的,经济人的理性也会使他们选择退社。那么,信用社社员在政府控制了信用社,以及信用社违背了他们意志的情况下,却没有作出退社的选择。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农民退出是有成本的,当退出的成本要高于退出的收益时,选择退出信用社是不合算的。在此,本文提出了“退出成本检测说”,即信用社的社员退出信用社是有成本的,而且,退出成本大于退出收益。社员的退出收益主要是退出所得的股金,在信用社亏损状态下,退出的股金可能很少,甚至在某些地方已经为负数。而从信用社退出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主要表现为,第一,退出的社员将丧失从信用社获得贷款的权利,这对于比较贫穷而且充满风险的农民而言,显然是应慎重选择的;第二,退出的成本不仅仅是贷款权利的丧失,在当时合作化和集体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下,退出行为会被视为破坏合作化,反对社会主义等,将要付出被孤立、被歧视等政治成本。正是由于退出成本的高昂,阻碍了信用社社员的退出。

五、结论与评论

新中国农村信用社的成立是在政府的倡导、组织和投资下成立的。从制度变迁方式来看,表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合,初始试点阶段较之大发展阶段,制度变迁中的诱致性因素显然要多一些。从变迁的主体来看,政府作为信用社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供给信用社制度,是为了获得信用社制度安排之外所无法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包括为了获得农民集团的支持、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为实现工业化发展战略抽取农业剩余资金等。农民作为“次级行动团体”,为了避免的盘剥,对信用社制度有着潜在的需求,通过政府的宣传和鼓动,以及政府信誉的担保,农民也参与到信用社的制度变迁中来。
信用社作为移植的正式制度安排,应当以市场经济的一定发展为背景,需要、自由、平等的非正式规则为基础。当时的中国是一个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国家,市场经济极不发达,尚处于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的经济形态。由于缺乏规范的合作金融制度安排所需的自由、、平等的非正式规则,中国的农村信用社自成立之日起就表现出同规范的合作制原则相背离的特征。当信用社规模较小的时候,由于社员与社员之间、社员与信用社之间信息较为对称,“实施机制”主要依赖于人际信任(interpersonal trust),即人与人交往中建立起来的以情感联系为基础的信任,信用社的实施机制尚能发挥作用。而当信用社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社员之间信息不对称时,实施机制就主要依赖于制度信任(institution trust),即以人与人交往中所受到的规范准则、法纪制度的管制和约束为基础的信任。当中国的农村信用社规模扩大到“一乡一社”时,由于制度信任尚未建立,而人际信任已超出效力范围,政府不得不以自己的信誉作为信用社的投资来维持信用社的运转,加之信用社成立初期政府投下了大量的组织成本,使得政府成为信用社的投资人。其与一般投资人所不同的是,政府的投资事实上是信誉和组织成本而非货币资金,并且没有进入资产负债表,政府的投资收益也不是分红。在政府作为投资人并控制了信用社的情况下,社员个人从信用社退出成本高昂。当信用社社员面临着退出的低收益和高成本时,社员的理性选择是不从信用社退出。
这种异化的信用社制度表现出的特征是,在所有权方面,政府作为投资人,以组织成本和信誉作为资本参与到信用社中来,并承担了信用社的一切风险;在分配制度方面,基本不分红,社员的所有权没有在经济上得到体现;从法人治理结构来看,由于缺乏管理,“三会”制度形同虚设,信用社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由政府挑选的信用社管理人员手中。
由于信用社成立之初就对政府形成了高度的依赖,并且信用社的国家产权不断得到强化,直至社员个人产权的完全丧失,最终使社员和信用社的关系由股权关系演变为债权债务关系,社员对信用社的经营漠不关心。在之后的演变中,国家可以随意将信用社的管理权通过国家银行掌握在自己手中,也可以根据需要下放给地方政府。到1998年农村信用社组织在全国范围内整体来看,已是资不抵债了。在这样的背景下,信用社组织的管理权和控制权被政府让渡给了省级政府,没有改变的是,信用社组织仍然控制在政府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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