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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有着理由与对策学士

收藏本文 2024-02-24 点赞:9886 浏览:3600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 本文从监理市场行为和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两个方面来分析我国建筑监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在现代城市建设脚步不断加快的今天,城市建筑工程建设施工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城市建筑建设施工中,施工监理工作是保障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保障投资企业及业主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随着我国监理法规的健全以及监管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中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工程监理制已经成为建设管理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应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继续深化对监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监理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地位,摆脱监理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困境,使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1 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

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一些监理单位由于人才不配套,大多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而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这种状况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由于项目管理与控制能力的薄弱,只能在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这是我国建设监理与先进国家建设监理的主要差距。
1.1 关于监理工作定位问题。在工程建设中,重设计、重施工、轻监理的观念仍然普遍。有些业主及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职责没有正确的认识,令监理工作正常开展受到一定困扰。某道路工程中,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在签订监理合同时附加一条:若业主被上级领导批评一次,监理单位罚款一万元。监理应该对什么承担责任,应该说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合同(范本)》、《建筑法》以及相关法规均有界定,出现上述情况只能说这些业主代表对合同文件了解不够,但这种现象不扭转,对规范建筑市场的工作将十分不利。
1.2 关于信息化管理问题。21世纪是经济时代、信息时代。监理行业应创造与之对称的信息环境,实现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信息的公平享有,以及市场监管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中的作用,提高执法工作的科技含量。例如1996年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和京兴国际工程管理公司等单位共同开发、由建设部立项的《监理通2006》软件,就提供了一系列业界领先的具有特色的解决方案,其单机版有近亿字的文献内容,规模庞大,范围涵盖了十余个行业的建设领域。本人认为该软件对监理行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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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信息化管理有着重要的帮助。

2 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其实,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业主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规范业主的行为,使业主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观念,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可以通过对业主招投标或业主写作技巧招投标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3 监理工作定位问题

作为工程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监理理应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工程建设中,重设计、重施工、轻监理的观念仍然普遍存在。有些业主及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职责没有正确的认识,令监理工作正常开展受到一定困扰。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4 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程的对策

4.1 强化监理委托程序

我们必须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监理招标法规,而且监理市场和监理招标确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订与颁布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使监理招标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4.2 严格监理资质管理

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是保证市场良好秩序的重要措施。当前,监理单位资质方面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监理单位都要改组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我们建议,这些单位在与母体分离后如果暂时还不能独立的,可以通过合并加强的办法,将其改组成独立的监理法人实体。因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修订与颁布监理单位资格管理的法规,把国有监理单位的改制工作纳入改革计划,使国有监理单位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4.3 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能力

要保证与提高监理队伍素质,一是政府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监理资质标准的不能迁就,对固定人员少于60%和建制上不独立的,不应再批准为监理单位。二是监理单位要注意监理人员配备和搞好自身培训。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施工的监理能力,而且应当具备设计监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以适应全过程监理和咨询的需要。因此,监理单位不仅应该配备工程技术人才,而且应该配备和培训经济管理和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要大力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三是要改革监理取费办法。在目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背景下,监理公司向业主直接收取监理费用的体制是导致监理企业无法有效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因。如果将付款方式改由第三方(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监理协会等)先向业主一次性收取监理费,由其按合同规定交付给监理企业,则监理企业避免了与业主的直接经济联系,监理企业的地位就得到了有效提高,就能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5 结束语

我国建设监理制起步较晚,始自1988年。其理论和实践发展较快,初步形成了新的工程项目管理框架。随之兴起的我国监理业在队伍建设、建章立制和业务实践等方面均创佳绩。实践证明,力推建筑监理制,有利于工程质量、工期与成本控制,能实现建设速度与效益并举;是一条多快好省进行工程建设的途径。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是当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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