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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制约结论

收藏本文 2024-03-05 点赞:16622 浏览:7079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1993年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我国的证券期货市场得到了近二十年的蓬勃进展,并逐步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进展,改善、有效、健康的证券市场,才能够确保证券及时地对市场中出现的信息进行快速反应。然而,伴随产生的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却也一跃成为证券犯罪类型中破坏力最强、影响力最深的一个新型犯罪。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在市场上出现时,含有证券市场被操纵的错误信息会通过反应出来,此时的证券就成为虚检测的。投资者对该证券进行购写,就采取了虚检测。对证券期货市场的操纵,对于证券市场的基础价值取向——信用造成极大损害,严重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且对公开公平公正秩序造成巨大冲击,使得投资人由此投资失利,遭受财产损失,侵犯了投资人的财产权利;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还会带来市场信号反映失灵,影响价值规律的正常实现。基于这三个因素,必须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进行严格而必要的法律制约。因而,我国在1997年的《刑法》、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对该罪均有规定,以期通过刑事制裁的手段有效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非法行为。然而,我国的证券期货立法实践中并未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操纵”行为下一个般性的定义,而是在若干法律规范中列举了证券期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行为若干种类型的,事实证明这些规范缺乏统一性。随着资本市场的进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形态也不断发生变化。同时证券期货市场的革新也使得大量的证券期货操纵联动性增强,甚至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跨区域、跨市场操纵的实际情形。如何禁止和打击新出现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彻底避开对法律定义的不同认识而导致的论述分歧。需要对世界上成熟资本市场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深入调研和浅析,在吸收经验和汲取教训的基础上,对于我国现有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并且结合《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八)》中体现出来的法律修订之精神,立足现有监管资源,在实践中能够以现有的监管资源的有效而充分的利用为目标,保留和修正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期以改善的制度设计,实现对现实中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有效而充分的打击。关键词:证券期货操纵证券论文期货市场的行为论文宽严相济论文刑法制约论文

    摘要11-12

    Abstract12-14

    引语14-16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概述16-23

    (一)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16-19

    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源流考察16-17

    2、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学说之争17

    3、我国学界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进行明确定义的争论17-18

    4、笔者见解18-19

    (二)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金融学模型考察19-21

    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金融学模型的种类19-20

    2、各种模型的联系和相似性20-21

    (三)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危害性考察21-23

    1、通过扭曲市场信号、虚构供求误导资金流向21

    2、动摇市场信用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21

    3、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21-22

    4、在商事活动中,造成银行信用和质押物的极大不稳定22

    5、诱发金融危机以而极大危害国家实体经济22-23

    二、关于我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立法进展、近况及缺陷浅析23-32

    (一) 我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立法进展23-25

    1、初创阶段23-24

    2、逐步健全阶段24

    3、探讨补充阶段24-25

    (二) 我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立法近况25-29

    1、我国针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相关行政法规25-26

    2、我国针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相关商事立法26-27

    3、我国针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相关刑事立法27-29

    (三) 我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法律规范缺陷浅析29-32

    1、缺少明确的定义29

    2、类型列举有着漏洞29-30

    3、法律规范表述不清晰30-31

    4、司法解释或缺31-32

    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事立法比较探讨32-41

    (一) 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法和认定概述32-36

    1、美国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法和认定32-34

    2、德国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法和认定34-35

    3、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法和认定35-36

    (二) 国内外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的例外规定36-38

    1、安定操作36-37

    2、超额配售和超额配售选择权37

    3、股票回购37-38

    (三) 对我国立法和实践的启迪38-41

    1、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做出定义38

    2、立体架构法律法规38-39

    3、主观犯罪意图应纳入构成要件39-40

    4、增加安定操作的规定40-41

    四、我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刑事立法对策探讨41-50

    (一)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立法理念之变革41-42

    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证券期货犯罪刑事制约的影响41

    2、体现人道主义和刑法文明对于刑法的影响41-42

    (二)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法律制度设计42-45

    1、主观要件方面的改善意见42-44

    2、客观要件的改善44-45

    3、量刑部分可以考虑利用有期徒刑、财产刑、资格刑等形式进行规制45

    (三) 精确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合理例外:“安全港”条款45-47

    (四) 推动最高院、最高检、证监会、联合适用法律机制的形成47-48

    1、应推动各级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学习相关法律制度47

    2、异常调查和监控也为操纵犯罪的认定和处罚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材料47

    3、建立案件移送制度47-48

    4、加强协调配合及联席工作机制的运转48

    5、建立信息通报交流制度48

    6、相关机关应该严格依法办事48

    (五) 开展国际执法、司法合作有助于减少跨市场、跨区域操纵案件的发生48-50

    结语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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