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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法学“嵌入式”课堂教学方式实践和完善

收藏本文 2024-03-14 点赞:27622 浏览:12323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在法学专业的理论课程教学中采用“嵌入式”教学方法,使得学生更易于接触法律实务问题,更为直观感受理论如何更好地与实践结合,同时又能直接接受实务领域对法学人才培养的帮助和指导,有利于人才培养品质的提升。但也存在外聘专家不易确定、影响教学管理、教学评价难操作等问题,这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解决。
关键词:法学专业;嵌入式;联席教研;评价机制;学生管理
作者简介:王平(1970-),女,四川安岳人,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教授;
刘婧娟(1983-),女,山西大同人,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讲师。
1007-0079(2013)14-0099-02
法学专业是实践性非常强的专业,社会对法学本科人才的基本要求是: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能够了解法制发展的前沿问题、掌握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和技巧,快速适应法律实务的需要。因此,学校教育应十分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实践能力。理论教学是法学教育中十分重要的部分,也应以培养职业化的法律人才为教学目标,传统理论课程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教学的需要,改革理论课程的教学方法,借鉴实验课程教学方法已成为当务之急。实施“嵌入式”教学,是北京联合大学(以下简称“我校”)近年来在该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上的一次尝试。

一、“嵌入式”教学及其特点

“嵌入式”教学,是在各高校(尤其是高职院校)的软件工程、信息类工程等应用性很强的专业教育中经常采用的一种课程教学模式。将部分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知识以及企业实际(软件开发)项目的运作嵌入到课堂实际教学中,以解决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问题,或者是加强校企合作、解决企业实际问题,以任务驱动来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缩短学生毕业后进入工作岗位的“适应期”,进而增强就业竞争力。
除刑侦、法医等几个特别的专业方向外,法学属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文科专业,但有很多法学本科毕业生欠缺实践训练,甚至对法律实务不甚了解。因此,在教学过程如何弥补这些缺陷显得尤为关键。除了强化实践教学之外,在理论课程教学中,也应注重对学生能力的培养,特别是要让学生在学习相关课程的同时,了解该课程在法律实践中的地位和应用情况,使得理论课程的教学在学生能力培养中更加显得“立竿见影”、更具“时效性”,增强教学效果。借鉴软件工程、信息工程等专业开展“嵌入式”课程教学的实践,在法学专业课程中推行“嵌入式”教学。
法学专业中的“嵌入式”教学,是指在理论课程的教学中,对涉及到法律实务部分的授课内容,邀请实务部门的专家进课堂代替原任课教师进行讲授;或者邀请学者、实务专家就某课程涉及到的理论研究前沿问题以及立法、执法、司法以及企业运作实务等问题的最新法制实践进行讲解,使学生在学校课堂就能接触到法律实务问题,更为直观地感受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及其对法律实践的指导意义。
法学专业与软件工程、信息工程等专业实施的“嵌入式”课程教学不同之处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目的不同,软件工程、信息工程等实行“嵌入式”课程教学的目的是强化学生实践能力、解决校企合作问题,侧重点在“做”;法学专业实行“嵌入式”教学主要目的在于解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问题,侧重点在让学生“知道、了解”。二是嵌入的教学内容不同,软件工程、信息工程等专业嵌入的教学内容多是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内容;法学专业嵌入的内容主要是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的授课内容,该部分内容涉及法律实务,另外还包括学者、实务专家所研究的理论前沿问题和法律实践中的新问题等。三是课程实施主体不同,软件工程、信息工程等专业的嵌入式课程实施主体以任课教师为主,法学专业嵌入式课程教学以外聘的实务专家、学者(为本校客座教授)为实施主体,原任课教师做辅助工作。四是实施时间不同,软件工程、信息工程等专业的课程嵌入式教学活动基本上是全程的,法学专业课程嵌入式教学活动是片段式的,只在合适的教学内容模块(实践问题、新问题)中采用,其余课程内容仍由任课教师完成。

二、法学专业开展“嵌入式”教学的实践

1.“嵌入式”教学的实践

近两年来,本专业总共在以下课程中推行了相关教学环节的“嵌入式”教学活动:“法律文书写作”,聘请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授课,授课内容为民事起诉书的写作实践、法院刑事法律文书写作实践;“商法”课程的证券法部分,聘请某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投资人授课,授课内容为证券投资法律实务;“外商投资企业法”,聘请某律师事务所知名美籍律师授课,授课内容为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合同实务;“民法”,聘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授课,授课内容为侵权责任实务;“刑事诉讼法”,聘请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法官授课,授课内容为死刑复核实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聘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授课,授课内容为近5年北京市(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情况分析;“公司企业法”,聘请某公司总经理授课,授课内容为公司治理实务。

2.“嵌入式”教学的实践效果

首先,更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通过这种“零距离”接触法律实务的教学活动,学生能够非常直观地了解课程知识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激发学习积极性,课堂互动更加活跃,提升了教学效果。同时,实务专家还就知识技能的进一步学习提供参考建议,有利于培养终身学习意识。通过接触任课教师之外的实务界专家,使学生对教师之外的法律职业者有了更多的认识,有助于培养学生较强的职业意识。
其次,有助于任课教师提升课堂教学效果。根据要求,任课教师要担任外聘学者、实务专家的教学助手,并全程跟课学习。通过这种“请进来”的活动,教师能够更为真实、直接地了解法律实践,尤其是课程涉及的焦点、难点和新问题,能够更有针对性地组织安排教学,提升课堂教学效果。同时,通过与外聘学者、实务专家的沟通交流,强化了双方的合作,为今后的教研、科研和社会怎么写作拓展了新空间。再次,有助于法律实务部门了解、指导法学教育。通过这种教学活动,实务专家能够了解学生以及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相关情况,诸如人才培养定位及与之相应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课堂教学情况、教学管理等。在课堂互动中,学生们思想活跃,对新事物很感兴趣,也愿意积极参与课堂学习,但是,也存在基础理论知识不够扎实、不能深入思考问题、欠缺对法律实践的认识等问题。为此,专家们提出了很多中肯的建议:加强对学生基本素质的培养,鼓励学生利用各种机会参加社会实践(包括专业实践),与实务部门合作培养人才,所在单位接受教师挂职锻炼等。

三、“嵌入式”教学存在的问题

1.外聘专家不确定,影响教学秩序

在学校教学管理活动中,教师与课程的对应关系十分重要,既关系到课程教学任务是否落实,也关系到任课教师的课程建设、各项教学改革研究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在推行课程模块“嵌入式”教学过程中,我们也一直把外聘师资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来对待。虽然建立了外聘专家库,目前共有约30名来自实务界、其他院校的客座教授,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专家仅是,没有确定的聘用合同约束,使得有的课程模块所需要的专家却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在合适的时间来授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课程“嵌入式”模块教学的顺利开展。

2.外聘专家授课规范性不完全符合要求

教学活动的规范性和教师教学的个性、风格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作为教师,要遵循基本的教育教学规律,其各项教学活动应遵守基本的教学规范,比如最基本的教学文件要求、按时上下课要求、管理课堂的要求等。外聘专家在授课过程中,能够根据嵌入模块的内容进行教学,同时结合法律实践深入浅出地讲授,教学效果很好。但是,却存在规范性不足的缺陷,比如个别专家授课内容不是十分明确,授课方式随意,课堂管理意识不够强,对课堂教学效果和课堂秩序有一定的影响。

3.影响教学管理秩序

学校教学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教学管理秩序是各个管理节点综合作用的结果,如果各个管理节点运行规范正常,教学管理秩序就会很好,否则,将会引起不同程度的混乱。“嵌入式”教学一般要求外聘老师在既定的上课时间和地点完全替代原任课教师,对教学管理基本上不会产生影响。但由于外聘专家基本都是根据情况挤时间来学校授课,部分专家不能够完全按照已经排定的时间上课,因此,我们就会因为外聘专家的需要而调整原来的上课时间、上课地点,有的还涉及到跟其他老师调换上课时间等问题,增加教学管理工作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管理秩序。

4.教学经费不足

由于外聘专家都是资深律师、法官、检察官、政府官员以及知名学者,在讲课报酬方面,一直是个问题,如果完全按照所谓“行情”来付酬,则存在教学经费不足的问题;已经聘请的几位专家,一般都属“友情价”,有的则基于关系免收报酬,但这显然不是长久之计。

5.难以按照一般规则进行教学评价

教学评价是教学运行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包括学生的评价、督导专家的评价、专门管理人员的评价以及教师所在部门的领导评价等。教学评价要依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是对教师教学的肯定或者批评、建议,是提升教师教学水平的必经环节。由于校外专家身份的特殊性,对其所嵌入的教学模块进行检查、评价存在一个标准问题。如前所述,外聘专家授课存在相对的随意性,如果完全按照学校对一般教师的要求来衡量,这些都是不完全符合评价标准的,但是,却不能因为主体的特殊性就回避这个问题。

四、完善嵌入式教学模式的对策

上述除了经费方面的问题之外,归根结底,主要原因在于外聘专家与学校之间沟通不充分,外聘专家都是在兼顾本职工作的同时来授课的,两者间存在工作时间、工作精力方面的冲突。因此,解决的对策也应着眼于互相沟通、互相理解,充分考虑外聘专家本职工作与授课的关系、外聘专家教学与学校要求之间的关系、“嵌入式”教学与课堂教学效果之间的关系,找到两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实现这项工作效益的最大化。

1.订立工作协议,确保外聘专家按计划授课

如前所述,虽然建立了外聘专家库,但是,我们与外聘专家之间的关系还是比较松散,多数情况下都是基于老师与专家的私人关系,请来了专家授课,双方并无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利于“嵌入式”教学按计划规范地展开。因此,应该改变目前这种与外聘专家的松散的私人关系,与外聘专家订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要求确保外聘专家履行按计划授课的义务。当然,为使聘请协议得到很好的实施,还应该有其他相应的配套措施。

2.建立促进外聘专家充分了解学校工作的机制

采取一切有利于外聘专家了解学校相关工作的措施,以得到外聘专家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其按计划授课。
(1)举办联席教研活动。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组织外聘专家参加教研活动(组织全体外聘专家参加教研活动有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学期安排相关课程的外聘专家参加),一方面,将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等信息告知外聘专家,就嵌入的相关课程内容与对方进行深入研讨,并将学校教学规范也一并告知,促进外聘专家了解专业和专业教学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外聘专家的实务工作优势,就理论与实务的结合问题、实务界对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要求等问题展开广泛讨论,以期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2)提早告知授课计划。考虑到外聘专家都是在兼顾本职工作的同时抽时间来授课的情况,应提前半年告知相关外聘专家,使得专家能够据此安排时间,决定能否按计划授课,如果确实有时间冲突,可以安排第二人选来授课,以确保“嵌入式”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3)确立原任课教师“辅助教学制”。对于学生、学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任课教师是最清楚的,因此,为了保证外聘专家能够在有限的两节(或者四节)课时中既达到最佳教学效果,又能基本满足学校对教学的要求,确立原任课教师“辅助教学制”非常必要,也是非常有效的手段。要求任课教师在三个阶段对外聘专家提供辅助怎么写作:一是课前准备阶段,任课教师要负责跟外聘专家沟通,联系课程的进展情况、需要外聘专家“嵌入”教学的课程内容,为外聘专家准备一般的教学文件;二是课程“嵌入式”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应全程跟课,除了听课之外,辅助外聘专家进行课堂管理,必要时辅助教学

摘自:学术论文格式www.udooo.com

;三是课后及时与外聘专家就授课中的问题进行沟通、探讨,以共同提高教学效果,并向教研室汇报相关情况。

3.适度变通评价机制

通过采取如上的措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实施“嵌入式”教学活动中基于外聘专家自身原因所产生的一些问题,但也不能保证外聘专家授课能够完全符合学校的评价要求,这也是不现实的。比较实事求是的做法是适度变通评价机制来评价外聘专家,使得这种评价既能产生应有的约束、激励作用,又不至于跟实际情况相差太远而失去评价的意义。

4.加强对“嵌入式”教学模式的财力支持

“嵌入式”教学模式要能得到持续推广,需要相当的有保证的经费支持。因此,在学校层面,应加大财力支持。就目前来看,除了原有的法学专业建设经费之外,还需要学校增加专门的经费,方能保证“嵌入式”教学活动向纵深发展,以争取得到更好的课堂教学效果、示范效果。

5.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

学生是教学活动的另外一方主体,良好课堂教学效果的取得,是“教”和“学”双方良性互动的结果。课堂气氛是否融洽、积极,对任课教师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有的会直接影响课堂教学效果甚至师生关系。营造和谐、融洽、积极的课堂气氛,是任课教师的职责,但同时也需要学生以积极的态度加以对待,方能使教师的努力能够见效。自高校扩招以来,我国已经进入大众化高等教育阶段,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以及学习能力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辅助外聘专家组织好课堂、增强课堂教学效果就成为非常必要的手段。
参考文献:
盖玉莲.嵌入式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J].价值工程,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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