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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网络信息侵权设计

收藏本文 2024-03-01 点赞:5694 浏览:2053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网络下载成为人们依赖的资料获取方式之一,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而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网络下载给著作权的保护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再加上法律的更新远赶不上网络的发展速度,要想既保护好著作权,又不限制网络下载的发展,是当今网络立法面临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网络下载;P2P软件;搜索引擎
自上世纪80年代进入信息社会以来,网络就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网络的发展势不可挡,在享受互联网技术为我们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忍受它给我们带来的不便。用狄更斯的一句话来说,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人类已经依赖于它的存在。如何使互联网这一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的生产力发挥其无限的创造力,同时又能避免网络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规范网络行为、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已成为各国学者关注的焦点。由于网络下载是近几十年来才发展起来的,所以我国调节网络下载、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法律尚未完善,只有少数法律是规范网络著作权,这对保护网络著作权是远远不够的,国内的网络下载侵权研究还处于不成熟的状态。

一、网络信息下载概述

所谓下载,是与上载相反,指将信息从互联网转载于个人计算机过程。下载行为是用户对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一种使用,下载的过程会导致对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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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复制。

(一)网络下载的分类

要分析网络下载的合法性,首先要对网络下载进行相应的分类,通过互联网进行下载的方式有很多,以下载技术和方式的不同,大至可以分为如下三种:

1.内容怎么写作商模式

以收取费用为前提,通过自己建立的网站对客户提供网络下载怎么写作,即利用自己的网站,直接提供数字化音乐的下载、上传怎么写作。一些网站通过设立电影、音乐的预览吸引观众,使观众进入相关的页面,再告知其缴费的具体情况,有些观众由于好奇,就按照要求缴费,这就相当于一个在网上对商品的写卖。

2.搜索引擎下载

通过搜索引擎系统,只要输入相关的词语,就可以找想要的歌曲或电影进行下载。搜索引擎是当前用得最多的一种下载方式之一,也是著作权纠纷最多的模式。搜索引擎就像一把双刃剑,既带给了人们方便,也带来了许多网络著作权新问题。在我国,许多网站都提供搜索引擎怎么写作,包括百度、Google这样专门的搜索引擎怎么写作网站,也包括新浪、搜狐这样大的门户网站。

3.P2P技术下载

如果想要或者一些比较大的视频,搜索引擎下载并不是最好的选择。通过P2P下载工具,我们可以很快地找到我们想看的电影及视频,而且下载速度非常快。现在用得比较多的P2P下载工具有迅雷、电驴、BT下载等。P2P是一种新型的下载方式,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Peer就是点,同事的意思,P2P可以理解为端对端、点对点或者是对等联网技术,P2P模式是通过P2P终站软件进行硬盘搜索来实现查找种子和下载资源的,实际上也是一种广义的搜索怎么写作。

(二)网络下载所产生的著作权问题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网上著作权的纠纷就变得非常之多。实务中,存在着越来越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著作作权人的创作动力受影响

作者完成一件作品,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劳动,有些作品的产生甚至于要花十年或者毕生的精力,而作品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相关内容是作者完成作品的强大动力之一。作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形成的作品被网民通过网络无约束的上传、下载并使用的话,著作权人会受到很大的损害,作者的创作热情也会因此而减少,导致作品的数量和质量下降。

2.相关企业的利益会受到损害

网络下载的产生,一方面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但另一方面,也损害了相关企业的利益。网络歌曲MP3,网络电影、视频的下载,使得唱片公司、电影制片厂等企业的利润率大大下降。自从出现了MP3播放工具,人们欣赏音乐的习惯开始改变,而歌曲的来源也从原来的磁带、CD等载体,直接变为网上下载。这使得原本通过出售磁带、CD带获取利益的相关企业的利润降低。

二、网络下载侵权之法理分析

在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与限制是比较复杂的问题。网络下载的侵权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就是网络下载用户,另一类则是提供网络下载的怎么写作商。网络下载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这两类主体是否构成侵权。而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以及是“直接”还是“间接”侵权,则是区分责任的重要标准。

(一)网络下载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下载的内容是下载人合理使用的,则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合理使用在立法体例上包括“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开放式”立法体例以美国的合理使用为代表;“封闭式”立法体例在大陆法和欧洲国家得到采用,它建立在对合法行为的详尽列举的基础之上。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合理使用进行了规定。设定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一定程度上限制权利人的权利,平衡权利人和其他主体如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但是这一规定是否适用于网络环境,学界存在一定争议。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则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规定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作为网络下载的主要客户,网络用户都习惯于通过网络下载各种资源,在下载的同时,也是资源上传的主体,这是由P2P软件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整个互联网世界就像一个大的仓储中心,里面储存了各种资源,而每一个网络用户都是这个仓储中心的一员,都通过网络把自己的资源存在这个仓储中心,只要有人需要,就可以从中找到想要的资源并下载获得。如果用户仅仅是出于个人的学习或者欣赏而下载作品的,并且在完成学习或者欣赏之后,能及时从个人电脑中删除,则构成合理使用;如果网络用户在下载完后没有及时删除,而是提供给其他用户进行下载或者是直接传播给其他用户,这样就构成不合理使用,因为这样会使得作品在很大范围内传播,从而对著作权人带来巨大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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