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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查办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对策

收藏本文 2024-02-29 点赞:6639 浏览:2183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近些年来一些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等现象,尽管这种现象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并正在采取诸多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但效果仍然有待提高。我们认为目前检察机关要解决好查办的某些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低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低的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检察机关查办的某些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质量较低,主要表现有三种形式:(1)从案件本身的性质上看,案值不大,如出现了贪污数额5000元、受贿数额7000元等平常所说的“踩线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如果有一笔犯罪数额的证据不够扎实,一旦发生翻供就会导致案件的流产;(2)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情况来看,因采取强制措施不力、案件一时难以突破,造成侦查周期较长,在侦查终结后对案件处理结果出现了所谓的“阶案件”。这些案件都经不起公诉部门的审查和开庭质证,结果案件证据流失无法结案,形成进退两难的局面,最后检察机关只能作勉强处理给自己找台阶下;(3)从检察机关的办案效果上来看,职务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当的反侦查能力,查案难度大。由于侦查对象的身份和地位具有特殊性,一旦立案必然会在当地引起一定的反响,迫使检察机关前期的侦查工作进行的轰轰烈烈,而和后期侦查的草草收兵形成了明显的反差,严肃的执法活动形成了整个侦查办案期间的“大起大落”,甚至个别案件由于对犯罪嫌疑人未适时采取强制措施,不仅给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提供了机会,而且在人民群众中留下检察机关“执法不严”的不好印象,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二、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低的主要成因

检察机关侦查的部分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总体上来看既有主观上执法不严的因素,也有客观上存在的“地方保护”等原因,但我们认为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自身存在的原因是主要的,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
1、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由于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于是有些检察院便把“立案数量”作为工作指标之一,有的直接或变相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这就迫使有些办案单位为了完成任务数就搞一些凑数案子,这就给以后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埋下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
2、存在着重初查,轻侦查的问题。从办案的程序上看,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是为立案侦查做好有关方面的准备。在办案实践中初查工作尤其是秘密初查对突破案件确实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要全面地固定证据或深挖犯罪还要靠侦查来进行。但在查办具体案件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不能正确地把握这一点,主观上存在着重视初查而轻视侦查的思想,认为只要初查一结束就等于案件告破,心中自然就有松一口气的想法,这种盲目乐观的情绪则是使侦查不到位,证据不能及时固定以至于给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喘息的机会,也为其进行反侦查创造了条件。从办案目的看初查是为立案创造条件,而侦查是为移送审查起诉创造条件,两者要求的严格程度不同,因而初查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侦查过程中对一些强制措施、侦查技巧等技术手段的充分运用对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3、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的问题。从基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上不难看出,一些办案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还缺少证据意识,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而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正是抓住了某些办案人员的这一弱点,采取“先守后攻”的办法进行反侦查活动。侦查阶段涉嫌职务犯罪的嫌疑人为对付侦查人员的侦查,往往采取以下办法:一方面承认其部分犯罪事实,麻痹侦查人员先稳住阵脚,目的就是避重就轻避免侦查人员的进一步深挖;另一方面嫌疑人又把希望寄托于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伺机准备翻供,在公诉或开庭质证时往往会出现一些出人意料的“新情况”,使得办案人员始料不及。因此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应当成为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始终把握的一项原则,不要一拿下口供就沾沾自喜,而是要十分注意和及时固定一些关键性的证据,注意对间接证据的收取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真正把案件办成“铁案”。
4、存在着重分工,轻协作的问题。检察机关对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实行的是侦查、公诉分设制度,强化了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这无疑是一条成功的工作经验。但是这种工作机制往往会使办案人员在查案中重视分工而轻视协作,从而为侦查办案带来的一些问题:如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侦查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对案件的适用法律、证据固定的出发点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往往会出现工作分歧。

三、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应采取的对策

检察机关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必须改革办案的考评标准,将“三率”即“立案率、起诉率、判决率”作为考评自侦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还要对三个环节进行重点把握:
首先,在侦查环节上围绕证据搞侦查,解决“立案难”,确保“立的准”。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高智商、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办案人员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应注重在侦查艺术上下功夫,采取巧用谋略、取证、重点突破法,对材料中线索模糊的一般采用秘密快速侦查、了解知情人,在不惊动被人的情况下获取证据;
其次,在公诉环节上应加强侦查与公诉部门的配合,详审细查固定证据,解决“起诉难”,确保“诉得出”。审查据使之形成证据锁链是出庭胜诉的关键,对于凡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均应坚持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进行配合,在审查案件证据时两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均应坚持审查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使之形成链条互相印证。对贪污案件尤其是窝、串案,涉案人员多、犯罪数额大、账目复杂,需要做到账证之间、账账之间、账表之间相互对应,账据与供述一致、书证与人证相吻合,被告人供述辩解与其他证人证言相统

一、才能堵塞其翻供的退路;

再次,在公诉环节应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共同应对“判决难”的问题,确保案件能“判得了”。在侦查环节根据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坚持公诉部门适时派主诉检察官介入侦查活动,从庭审对证据的要求引导侦查人员调查取证,收集固定证据,做到立案环节早沟通,侦查环节慎行动及时将证据疑点排除,提高职务犯罪案件查办成功率:一是实行侦诉换位思考机制,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起诉难问题。整个检察机关应树立证据意识和侦查为公诉怎么写作的观念,实行侦查、公诉换位思考机制,组织侦诉部门开展换位诉辩对抗赛活动,以彼此体验各自职责的异同实现对证据要求的不沟通,形成靠证据取胜的共识;二是坚持检察长跟庭考察制度,解决公诉人对胜诉信心不足的问题。对出庭支持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坚持检察长跟庭考察,并组织侦查、公诉部门有关干警旁听观摩。在庭审中检察长一方面可以根据被告人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发现翻供、翻证苗头及时提醒公诉人注意,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旁听干警从中了解法官对庭审证据要求的最新动态,以便指导今后的侦查工作;三是实行技术部门协助出庭制度,用科技手段证实犯罪从而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判决难”的问题。依靠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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