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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程招标中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利和弊

收藏本文 2024-02-29 点赞:15784 浏览:6297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从综合评估法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概念、优缺点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对比两者在工程招标中的利与弊,对深入理解在工程招标中两种策略的应用非常有利,以更好的怎么写作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关键词: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工程招标;利与弊
1001-828X(2014)01-00-01
工程招标中,投标人中标一般得符合以下两个条件:a.可以使招标文件中综合评价标准得到最大限度满足;b.可以使招标文件中本质要求得到满足,保证经评审的最低投标。评标策略主要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其它评标法。
就国家及相关行业发布的招投标规定和常用策略来看,目前工程招标中综合评估法与最低投标价法是被应用最多的两种策略。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最低投标价法的含义。所谓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非指最低投标价者中标,而是通过初步评审与详细评审等环节,将满足招标文件中所列的除投标价外的各项因素折算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淘汰掉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再对通过评审的投标人进行对比,将最低投标价者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最低投标价法除对投标因素进行考虑外,还对工期、质量、企业信誉、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业绩等进行了综合性考虑,并尽可能的将这些因素进行量化以折合成货币额[1]。由此可见,经评审的合理低价就是专家评审且通过过的最低投标价。
2.最低投标价法的使用范围。首先,这种策略适用于性能标准、通用技术,也就是说招标人对最低投标价法的性能与技术并未有特殊性要求的工程招标项目。其次,适用于国有与政府投资项目;再次,一定要为工程量清单报价。确保“价”、“量”相分离,遵循共担风险原则,建设单位主要对“量”的风险进行承担,施工单位主要对“价”的风险进行承担;最后,招标文件必须确保精度与深度,模糊粗糙的招标文件并不能与最低投标价法所规定的要求相符合。
现阶段,国际上很多国家与国际组织都广泛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像欧盟理事会发出招标采购指令,联合国贸委会对示范法的采购、亚洲对银行贷款采购准则的开发,韩国、瑞士、英国对招标方一定要选用最低投标价的法律规定以及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等等[2]。
3.最低投标价法的优势。a.有效节约投资,确保投资效益,对投标竞争性进行适度、合理性增加,为建设单位实现了资金的有效节约,从根本上提高了招标工程的经济效益;b.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非常有利,有效遏制挂靠、层层转包以及阴阳合同等负面行为;c.对形成公正、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极为有利,能够有效避开国有资金项目中出现腐败性行为;d.和国际接轨,对在国际市场中企业竞争力的增强非常有利[3]。
4.最低投标价法的弊端。a.在招标前,对工程招标中的准备工作要求非常高,尤其是对关键性的设计商务与技术方面的指标,必须进行“*”标注的,一定要对其慎重考虑,很多只要存在一项未达到招标人要求的指标,就会被判定为“未从实质上对招标要求予以积极响应”,这种不合格的指标没有资格进入下一轮;b.评标过程中,难以对投标价中的不平衡报价进行界定,缺少基准,这将导致有些投标人将投标价过分压低谋求中标,而只能靠评委主观评测来判定;c.尽管在一般情况下,对高价中标现象进行了有效避开,然而,对很多通过共有资金却存在竞争性需要的招标项目,依旧很难对和技术指标折算关系进行精准性划定,无法将性价比内涵真正体现出来[4]。d.难以将技术标准与要求复杂精细的工程实行投标人技术能力的最优选择。

二、综合评估法

1.综合评估法的含义。在工程招标中,综合评估法,又称打分法,就是将评审内容,不管是技术性的或者是商务性的,都被赋予各种权重,工程招标中的评标委员可以根据相关评分标准来进行内容的打分,所得累计分值是投标人水平的综合反映。像招标人提交的《综合评分表》必须明确标识投标人投标报价,报价修改、调整基数与商务偏差、评审内容的评分和评标总分等。一般情况下,综合得分最高者将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综合评估法应用范围与优势。通常施工难度大、技术负责或者大型建工程招标中综合评估法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利与弊由优秀论文网站www.udoo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设工程等都不适合用最低投标价法,通常会使用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的优点主要是量化与科学,和现阶段我国铁路建筑市场环境相适应,所以,被铁路招标工程广泛选用,同时也和我国现阶段施工工程资质相适应,综合评估法可以选中投标报价合理而且综合实力强的投标人充当中标单位。而且在操作过程中,可以对具体项目评标标准与措施进行有效制定。
3.综合评估法弊端。对综合评估法具体实施时,其评估标准与策略容易出现混乱的情况,难以对其进行规范与统一,具体对综合评估法进行应用时,会出现以下理由: a.因为企业业绩、资质、财务状况以及信誉等因素共同参与工程招标的量化计分,使得建筑市场出现挂靠行为,造成串标与围标现象屡禁不止,对铁路工程建设秩序造成严重扰乱[5];b.挂靠行为会造成施工质量的降低,腐败与豆腐渣工程不断出现,对公众生命与财产安全造成直接影响;c.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目的就是能够在评标时可以拿高分,而这种情况并不能真实体现企业竞争力;d.评标过程中需要评委进行严格且较为复杂的计算与考评方可得出结果,容易出现计算的错误,出现时间上的浪费;e.评标量化计分时,人为因素比较多,要求评委专家具备比较高的素质,因此暗箱操作现象严重,公平性缺乏。
4.综合评估法难点。综合评估法很难合理界定权值和评标因素,主要表现在:a.难以对评分标准进行细致制定,并将其精确到具体分数值;b.难以将平衡与技术标准分值的关系找出来;c.难以细化评估标准,无法满足招标人要求;d.与最低投标报价法一样,难以对不平衡报价进行界定。

三、结束语

综合评估法与最低投标价法在工程招标中相互补充,各有优势又各有侧重点。因此,招标过程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对合理的评标办法。同时,应增加对评委专家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培训,健全机制,增强监督职能,才能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招标工作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黄勇.评标办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适应性探讨[J].中国招标,2004(11):152-153.
[2]蔡建国,陈锐.浅谈机场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策略[J].科技广场,2007(02):196-197.
[3]刘家武.浅析发包人如何影响、制约、审查潜在中标人的投标报价[J].科技咨询导报,2007(07):174-175.
[4]陈永祥,张文艳.谈高等学校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投标[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3(02):194-196.
[5]阚鸿弟,章丽.建筑业招投标当事人法律关系之瑕疵及其调整方式探析[J].建筑施工,2003(05):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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