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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改革对企业影响站

收藏本文 2024-04-04 点赞:21477 浏览:9634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2010年lO月28日,《社会保险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发布,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社会保险法》从1994年列入立法计划起,历经多次审议后最终出台;作为我国劳动保障领域的一部基本大法,《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险领域最高层次的法律,也是继《劳动合同法》之后最重要的人力资源相关法律之一。其颁布实施,将对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产生广泛的影响。本文从社会保险法的改革点剖析其对企业的有利和不利影响以及企业的定位。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改革;影响

一、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国家通过立法,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法》涉及民众切身利益乃至社会发展稳定,是社会法领域的一部支架性法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意义;《社会保险法》的实质是确权与赋权,即确认劳动者和公民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赋予他们什么样的社会保险权利;《社会保险法》的核心是调整利益关系,以调整利益为基础,调整政府、劳动者、资方三方利益关系,同时影响社会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

二、社会保险法改革的背景

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个内容完整的社会保险法规;1953年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制度覆盖范围,其后还陆续出台了许多适应计划经济时代的条例性法规。
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国家针对社会保障制度做了一系列的试点改革,开启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90年代初期,社会保险法的改革提上日程,劳动部提出成立“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起草小组,但无实质性工作开展。由于没有社会保险立法,出现过数以百万计的老年人没有养老金、下岗失业工人没有生活保障、许多居民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情况;很多企业无论效益好坏千方百计规避参保,参保的又不缴费,各地法院因无法律可依而无法判定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属违法行为。1998年全国人大财经委提出制定社会保险法的紧迫性,2003年,若干位人大代表提出社会保险立法议案。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了《社会保险法》起草工作小组。历经三年时间到2007年由国务院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2007年12月,《社会保险法》通过首次审议,2008年12月通过第2次审议,2009年12月通过第3次审议,2010年10月份通过第4次审议。全程跨了4个年度,总共经历4审5稿。2010年l0月28日,《社会保险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发布,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三、《社会保险法》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在社会保险制度中,主要作为义务主体。因此,《社会保险法》对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法律义务及责任设定等方面;另一方面,《社会保险法》将会促进人们社保意识的转变,带来新一轮的用工变革,以下从《社会保险法》的改革点来剖析其对企业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1.对企业的有利方面

(1)解决了企业的“两难”问题,在实践中,企业对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比较矛盾,如果按照劳动者的意愿不缴纳社会保险,属违法行为;如强行在工资中为劳动者扣缴社会保险,又导致劳动者的不理解甚至离职。《社会保险法》强调缴纳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属违法行为。《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有利于“两难”矛盾的解决,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员工缴纳意识。减少上述问题的发生。
(2)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人力资源有序流动的法制环境。改革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突出特点是区域性强,“各自为政”的局面比较突出,各地都有地区性的政策且无法有效衔接,由此给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明确规定职工跨统筹区域就业时,保险关系随本人移转;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提高了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第十九、三十二、五十二、六十四条)。并且,《社会保险法》提出的号和社会保障号统一和“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等重大改变将会降低人员的流动成本,促进人才的自由流动。
(3)便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竞争环境的变化要求企业从过去简单依靠廉价体力劳动的竞争转为依靠高素质的人力资源的竞争,人力资源成为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资源。《社会保险法》将会使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社会保险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力度。这种对于企业违法行为的强制性惩罚,将会使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更加关注员工个人福利,减少对于员工权利的侵害,促进企业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使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制度体现出的法制精神和人文精神,企业管理者将会调整管理价值观,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从而减少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冲突,促进员工关系的和谐稳定。

2.对企业的不利方面

(1)增加企业用工成本。企业除为员工发放正常工资外,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2)企业不缴、少缴工伤保险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成本将大幅提高。《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前,《工伤保险条例》、《社保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虽规定对不缴、少缴社保的企业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并未规定具体的强制性措施。《社会保险法》与原有制度相比,对不缴、

摘自:毕业论文 格式www.udooo.com

少缴社保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做出了具体而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工商、民政、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及时向社保管理机关通报企业成立信息;对应缴而不缴、少缴社保的企业,社保管理机关有权核查社保缴纳情况,并可使用查询企业账户、划扣企业银行存款、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法院强制拍卖财产等强制性执法措施;不缴、少缴社保费用的企业不仅需支付应缴社保费用一倍至三倍罚款,还需自欠缴之日起每日支付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浮动费率制,企业现行安全防范措施面临挑战。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制度由差别基准费率制和浮动费率制组成。差别基准费率制是指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因企业所属行业不同而互异的费率制度。浮动费率制是指企业实际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企业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变量因素的不同而浮动的费率制度。因此,企业应注意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及时聘用、培养并有效使用企业安全管理人才,培养员工安全生产与事故防范意识,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减少对工伤保险基金使用。

四、企业在《社会保险法》中的定位

企业必须将对其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作为一项义务,同时作为企业形象宣传的方式来履行。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其盈利的目的并不相悖。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形成的经济组织实体,通过其经济活动中的盈利来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必须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随着求职者参保一是的增强,企业的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成为求职者是否选择企业的重要因素之

一、良好的缴纳情况将为企业树立社会形象,吸引更多优秀员工,实现企业利益。

五、结论
对于企业来讲,为了防止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的发生,树立企业合法经营的良好形象,企业应当在现有的基础上,查缺补漏,合法用工。《社会保险法》对企业的影响既有有利之处,也有不利之处。对不规范的企业来说,不利之处大于有利之处;对规范的企业来说,有利之处大于不利之处。而对于员工而言,对企业的不利就是对员工有利。
参考文献:
傅红梅:《社会保险法》给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什么.天津日报.2008-03-28.
谭 颖:《社会保险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协同影响.人力资源管理, 2011,(03).
[3]崔玉开:《社会保险法》意义重大 影响深远--专访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行政管理改革, 2011,(03).
[4]陈文水: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分析.中国外资, 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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