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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刑诉法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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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925X(2012)11-0031-02
摘 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在我国,随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将常态化。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简述了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意义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发展,提出了修改后刑诉法执行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对措施,并探讨了修改后刑诉法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进一步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诉讼;检察机关
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①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法律形式予以确立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这一制度是对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司法经验的总结,使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化迈出实质性步伐。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发展

随着庭审模式的当事人主义化,我国传统的侦、诉、审地位平等的流水作业式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格局必然逐步被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取代,检、法机关在实现有效追诉的共同目标上的密切关系得到了空前的强化,而审判者的中立地位可望得到加强。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取得的证据必须当庭由公诉人出示,并经辩护方的质证,法决定是否采信。侦查人员作为取证主体,当辩护方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有异议时,只有其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与反询问才能确认,因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实现有效追诉的重要条件。
修改后刑诉法的出台,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成为刑事诉讼的应有之义。首先,在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有可能是案件过程的直接目击者或经历者,也有可能是案件中证据的直接收集者、制作者或保全者②。在前一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基于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出庭作证,其与证人具有一致性,特别是在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往往是唯一的目击证人;后一种情况下,当辩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请求时,由证据的直接收集、制作或保全的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法庭的调查是最具有说服力的。其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是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直接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除法官主持,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与外,若案件中有被害人、证人或鉴定人的,这些诉讼参与人也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如上述人员在审理时不在场,就不得进行法庭审理。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当侦查人员不出庭,而是通过书面说明或者其他方式对于案件事实或者证据收集事实进行证明时,就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不利于排除非法证据,可能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可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规范侦查活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保障程序公开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有待进一步细化规则。尽管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作出了侦查人员的出庭规定,但相对来说较为单一,对侦查人员作证范围和程序、作证保护、作拒证的法律责任等问题都没有作出具体、可行的规定,况且现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很不健全。任何制度都不能孤立地发挥作用,其有效实施还得有赖于其他相关制度支持,因此,需要尽快建立系列的制度性配套设施 ,制定合理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则,建立一套完善的法院与检察院及检察院内部相互合作协调机制,以保障侦查人员能够顺利出庭作证。
2、有待进一步明确身份。侦查人员应该出庭作证,但以何种身份出庭作证也存在很大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确有模糊之处,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是世界许多国家的做法,且已有相对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侦查人员作为讯问人员或记录人员,自始至终参与整个侦查过程,是侦查行为的见证者,因此,侦查人员就自己的侦查行为向法庭作客观陈述,具有作证的资格和能力。要进一步对其出庭作证的义务、地位、作证的案件范围和不出庭的责任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法律规则方面扫清障碍。
3、有待进一步转变观念。部分侦查人员存在特权思想,认为以证人身份出庭,接受法官、公诉人及辩护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询问,有损侦查人员的形象和不利于以后侦查工作的开展。部分侦查人员对出庭作证不能足够重视,认为侦查程序中的有关事项通过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就可以了事。同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带来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侦查人员要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责任,其职业风险就明显增强,况且有些侦查人员由于出庭经验不足,这也给侦查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3]。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应引导其转变诉讼观念,并给予出庭的侦查人员建立职业保障条款,以提高其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另外,应想方设法拓宽职务犯罪办案侦查途径,提升办案质量,合理配置侦查资源,提高干警自身素质。
4、有待进一步配强人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势必会耗费和占用侦查人的时间,特别是现在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从而使本来就捉襟见肘的侦查力量显得更加短缺。在这种诉讼资源特别紧张的情况下,保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着一定的难度。因此,有必要增加检察部门的编制,增强办案力量,并要大力加强对侦查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克服出庭作证的带来的困难和挑战。

三、修改后刑诉法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对措施

1、转变理念积极应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法律的进步,群众的呼唤,侦查人员面对新形式新要求,主动作为,积极应对。大力开展模拟庭审演练,给反贪侦查人员提供一个相对真实的法庭环境,体验证人陈述证词及接受控辩双方询问的过程,从而让侦查人员在真正出庭作证时,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同时,针对部分侦查人员对于出庭作证的排斥心理,在加强其作证技巧与侦查能力培训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其理念的灌输,让他们可以正确对待和积极适应出庭作证的事实。2、精心准备作证内容。一般地说,反贪侦查人员所要作证的问题往往与自已从事的侦查工作有关,因而其对作证的内容较为清楚,所以准备的重点不仅包括回答的内容而且还要有回答的策略。反贪侦查人员对法庭审判过程中可能被问到的问题以及相关的证据要写成书面材料,当庭备用;要清楚法庭传唤证人的顺序,清楚控辩双方对自己提问的内容,以便抓住重点等。
3、注意保守相关职业秘密。职务犯罪侦查过程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或职业秘密,如国家安全,秘密侦查的措施、手段,未侦破案件的线索及来源,告发者的名字等等。当作证涉及职业上不允许披露的情况时,作为侦查人员,当然可以免除作证,以保护提供侦查情报的信息源不致受到损害。因此,出于保护职业秘密的需要,侦查人员在出庭作证时应有保守职业秘密的意识,应当拒绝回答或者向法庭说明情况并经准许采用不使对方知道的方式向法庭作证。

四、修改后刑诉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不足

1、条款简单,仅宣示原则,不易操作。相比其他国家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大都能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身份、程序、出庭作证的情形等做出明确规定,而修改后刑诉法中只是两句原则性规定,未能规范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身份和情形,更没有界定侦查人员无故不出庭作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作了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等。简言之,如果经国家酝酿已久而出台的一项重要制度却不能对涉及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细化,增强操作性,那么,它在司法实践中将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难见实效。
2、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中的“可以”无形中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没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即便检察院提请了,但法院是否通知、需不需要通知,什么时候通知侦查人员出庭,将全凭法官裁量决定,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树立。
3、难以全面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必须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公平的质证权。然而,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七条中仅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5],而没有赋予辩方相应权利,这容易被曲解为只能由公诉人和法官在庭审中对侦查人员就其侦查事项进行调查询问,从而否定被告方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权、对侦查人员反询问权和辩论权,违背了设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初衷,导致辩护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而显失公平。

五、进一步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1、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身份地位。

虽然侦查人员与普通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地位有显著区别,但侦查人员仍然应当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因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内容除了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外,还应当包括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表现的行为等内容,所以,侦查人员的出庭并不是履行控诉职能,而是跟其他证人一样,以其体验的客观事实向法庭作出说明,接受法庭调查,为最终判决提供怎么写作。
2、严格规范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适用条件。每个案件都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不现实,但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范围应当以列举的方式严格规范。重点是被告人不认罪、控辩双方有争议,只有侦查人员出庭才能证明的情形。其范围也适当放开。如: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目击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当场抓获嫌疑人的情况有争议时;对侦查人员实施勘验、搜查、扣押等活动中制作的笔录有异议时;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所掌握的自首、立功、认罪悔罪情况量刑需要时;当被告方对证据及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时等等,需要做出具体规范[6]。
3、明确侦查人员无故不到庭作证或到庭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今后需要完善的司法解释中,既要对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通知时间、方式做出规定。如开庭前五日法院必须书面通知到相关侦查人员,并签收确认,防止个别侦查员找出借口而不到庭[7]。还要对侦查人员无故不到庭作证或到庭作伪证的法律责任进行细化具体。对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令其出庭。对侦查人员作伪证应与普通证人相同,违反刑法构成伪证罪的以犯伪证罪惩处[8]。所以,既然制定了法律新规,就应当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切实保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
牛娟娟,张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1).
杨志祥.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立法设想[J].法治论坛,2009,(03).
[3]韩平. 侦查询问证人中的策略探究[J].辽宁警专学报,2009,(04).
[4]王俊英,柳涛. 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J].河北学刊,2008,(04). 
[5]宁岩.浅析侦查人员与普通证人出庭作证之差异——解读修改后刑诉法修改证人出庭作证相关内容[J].《天津检察》.2012,(03).
[6]罗云.应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与保护制度[J].江西学院学报.2011,(05).
[7]孙赟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若干构想[J].河北职业学院学报.2011(04).
[8]赵丽.浅论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

注释: 
牛娟娟,张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1).
杨志祥.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立法设想[J].法治论坛,2009,(03).
[3] 韩平. 侦查询问证人中的策略探究[J].辽宁警专学报,2009,(04).
[4] 王俊英,柳涛. 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J].河北学刊,2008,(04).
[5] 宁岩.浅析侦查人员与普通证人出庭作证之差异——解读修改后刑诉法修改证人出庭作证相关内容[J].《天津检察》.2012,(03).
[6] 罗云.应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与保护制度[J].江西学院学报.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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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孙赟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若干构想[J].河北职业学院学报.2011(04).
[8] 赵丽.浅论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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