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管理学 >> mba >> mba大纲 >刑诉法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诉法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收藏本文 2024-03-17 点赞:12564 浏览:4814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得以正式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对于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过于严厉,不符合现代刑事司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逐渐放宽要求的发展潮流。而有些人却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承载着弥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范的缺陷、提高刑事案件的质量、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等的功能期待。该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正式确立不仅标志着我国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确立,还促进了刑事司法的公众认同。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 形式法治; 实质法治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刑事诉讼围绕着发现犯罪、追诉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而展开,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追诉以及最终的定罪量刑必须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基础之上,因此,如何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就成为刑事诉讼中的关键性问题。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构建科学、的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防冤检测错案、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发展中的阶段性进步,标示着在我国有了较为系统的"刑事证据法",现代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得到了初步的确立。

一、世界各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自己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美国于1776年7月4日发表独立宣言,于1914年通过威克斯案正式在联邦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该规则,违反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不合理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不能提交到法庭上去反对被告人。1964年通过的马修案,又进一步明确在对抗诉讼中,如果未经被告同意在律师不在场下进行讯问所得的口供,则侵犯了律师帮助权,视为非法证据,要予以排除。1966年确立的"米兰达规则"赋予了被追诉者如下权利:(1)有权保持沉默;(2)所讲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作为不利于其的证据使用;(3)有权获得律师帮助,讯问时律师可以在场;(4)如果没有钱委托律师,有权获得指定的律师。违背以上四条之一而获得的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可见,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1914年产生到真正推广执行,经历了一百年的历史,真正推广也只是近五十年的事情,即从20世纪50年代的"正当化程序革命"开始,重申"人权保障"原则而展开的。
除美国之外,在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等国,有关非法证据规则的形成和确立,有关刑事证据规则的完善和适用,都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但是,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其他刑事证据规则的出台和适用都是在本国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都是一个国家法治进程的一个必备的条件,尤其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得以贯彻的必然要求,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更是司法规律的必然,决非某一个或某几个冤检测错案的要求和反馈。

二、关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在刑事司法领域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必须做的一件大事,更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是时间的早晚而已。
近年来,在我国的刑事司法领域,刑讯逼供屡禁不止,适用非法证据定案导致的冤检测错案时有出现。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对据的运用,不讲规则,不讲程序,严重地干扰着诉讼的进行,导致案件质量下滑,一些案件经不起法庭质证的检验,更经不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于2010年5月30日发布关于刑事证据规则的两个规定,即《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两个证据的规定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初步确立。表面上看两个证据的出台是"赵作海"案件直接推动的产物,其深层次则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的现实的迫切需求。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正式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刑事诉讼法之中,确立了现代刑事证据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标示着我国刑事证据立法取得了阶段性进步。

三、对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看法

对于此前两个证据的规定以及此次刑诉法的修改中的非法证据规则,学者们则有不同的看法。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有些人认为,在世界刑事司法已经逐渐放宽的情形下,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的过于严厉,对于刑讯逼供获得言辞证据的一律排除,似乎有点过于严苛,不符合世界潮流。如美国于1914年通过威克斯案正式在联邦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该规则,违反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不合理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不能提交到法庭上去反对被告人。这一规定直至1961年的马普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将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而导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全面适用于联邦和各州。但是,随着时间的推进,反对证据排除规则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其最重要理由在于绝对的证据排除规则会妨碍犯罪追诉,著名的卡多佐大法官曾言:"证据不得任意排除,否则岂不因的一时疏忽而让罪犯逍遥法外?"以此为出发点,反对者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60年代之后的一些判例为依据,将"资格的例外"、"不适用于大陪审团审理"、 "善意的例外"等事由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主张由法官裁量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反对绝对地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张"裁量排除主义"的学者则认为是否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权衡考量犯罪的严重程度、是否有主观不法、程序违反的频率、违法取证与证据果实之因果关系等若干要素而为之。
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在两个规定以及新的刑诉法中,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是符合我国的司法现状的要求的。中国社会自从在宪法中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后,没有人怀疑中国走上了不可逆转的的法治之路,然而,同样的判断也应该是成立的,这就是中国任然处在法治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最大的特点是:人们无论从内心深处还是外在行为都没有真正树立起完善的规则意识,在这种背景下,更易出现不按规则办事,不以法律程序办案,现实生活中刑讯逼供的现象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的现象。基于我国的法治现状,我们有必要规定严格的程序规则,加强规则的确定性,就是为了强调"法律就是法律的观点,就是强调人们对法律的必须绝对服从,就是强调人们对法律必须绝对信仰。如果法律规规则中含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规则意识欠缺的国家,更易出现不按程序办案,出现办案人员本着严惩犯罪的意念而对犯罪嫌疑人滥用刑罚的情形,甚至为某些人制造冤检测错案提供便利。程序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帕克教授非常精确地指出:"如果说犯罪控制模式像一条流水线的话,那么正当程序模式则更像是一场障碍赛跑。"
四、小结
程序规范应当能够有效的发挥作用,需要具备诸多条件。其中,对违反程序的行为设置系统而科学的程序性法律后果,是重要且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条件。而在诸多程序性法律后果中,非法证据的排除又是常见且有效的规定。
当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还需要其他条件的配合,比如,树立起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则意识,使他们能够依法办案,在追求案件真实的同时加强程序意识。社会治理机制的转变,如果我国的社会治理机制不实现根本性转变,社会公众对社会治理的价值诉求仍然是对安全感的强烈渴望,一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触及社会公众安全感的底限,他们必然会习惯地通过司法外的途径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如果司法机关按照惯常的做法去迎合社会公众的诉求,那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会失去任何意义,其所承载的任何功能都将无法实现。
参考文献:
郑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王敏远:《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程序

摘自:本科论文www.udooo.com

性法律后果》,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3]葛玲《论刑事证据排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杨冠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