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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论无罪推定现实困境和人权保障

收藏本文 2024-02-13 点赞:5749 浏览:1838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原则,自贝卡里亚第一次提出的无罪推定思想以来,无罪推定原则已被各国所接受,成为一项刑事诉讼法原则乃至宪法原则,并成为衡量国家法治现代化的一把标尺,在学界无罪推定一直成为各国学术研究的宠儿,关于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和价值理念一直存在着多种学说和多种争论,本文从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出发,通过研究无罪推定反对封建专制有罪推定的时代背景出发,无罪推定原则遭遇的现实困境,进而提出无罪推定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无罪推定;保障人权;举证责任;法定程序;罪行待定
1009-0118(2012)12-0085-02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沿革

无罪推定最早是资产阶级提出的,旨在反对封建专制统治司法制度的有罪推定。在传统封建社会,诉讼模式主要是纠问式,犯罪嫌疑人抑或被告人是诉讼的客体,他们被动地参与诉讼的过程承受诉讼的结果,被告人未曾享有任何诉讼权利,唯一享有的“权利”就是如实供述自己并接受审判,在封建社会打击犯罪成为司法活动的唯一目标,司法机关可以对任何其怀疑的公民进行羁押和逮捕而不需要经过任何的程序,封建社会也没有成立专门机关对司法活动进行审查监督,只要司法机关怀疑即可对任何公民采取强制措施。在侦查手段如此落后的封建社会,对于普通人来说收集证据是何等的困难,更为重要的是封建社会的定案证据主要依据或唯一依据就是口供,为了取得口供,往往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屈打成招,即便是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罪,但由于在侦查阶段已经被屈打成招,实际上庭审的过程只是一出策划好的闹剧,被告人最终将会被认定有罪。
正是有鉴于此,资产阶级提出了“平等、自由、博爱”的口号,强调天赋人权。最早阐述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伟大的法律思想家贝卡里亚,1764 年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无罪推定思想:“在法官判决之前, 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而且社会就不能不对他进行保护,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明,那就不应折磨无罪的人。”他在其书中认为法庭的审判确定对犯罪嫌疑人有罪并对其适用刑罚的唯一条件,没有经过法庭的审判不能确定任何人有罪。此外,他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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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在审判之前,嫌疑人理应享受到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人权,侦察机关不得折磨犯罪嫌疑人,不得对其进行严刑拷打刑讯逼供。“无罪推定并不反对逮捕有犯罪嫌疑的人而是反对有罪推定”而造成的侵犯人权。在此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过程中这一思想被各国所接受并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条重要的准则。最早将这一原则写入法律的是法国,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被判决有罪之前应当推定为无罪”。紧接着,意大利、前苏联、加拿大、美国相继将这一原则写入宪法或本国法律,这一原则也成为指导各国形式审判的一条准则,规范着各国的刑事活动。至此,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签署并加入了该公约,中国也已签署了该公约,正等待时机适合时,由全国人大批准生效。

二、无罪推定原则遭遇的现实困境

(一)侦查阶段羁押率过高过滥、超期羁押现象严重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为了更好的开展侦查活动和保障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确立了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一系列强制措施,这些举措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然而在我国刑事侦查的实践中非常突出的问题是,羁押率过高过滥,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只有有足够的证据即将嫌疑人羁押起来,限制其人身自由,在侦查过程中,一点侦查机关掌握了充足的证据,就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拘禁起来,“因为证据的充足已经足以说明嫌疑人是罪犯,而一位罪犯还能享有其他诸如取保候审的权利吗?”因此,羁押犯罪嫌疑人成为理所当然,其他的刑事强制措施似乎成了摆设,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较好的保证。特别是“在案情疑难时, 司法机关想到的不是恢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 而是想方设法延长侦查期间,或者补充侦查, 规定的侦查期间往往得不到严格遵守。”“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实际上带有惩罚性的意味,大量采用审前羁押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这实际上是我国长期以来人权观念淡薄造成的。因此,加强侦查阶段其他强制措施的适用成为了当务之急。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乏实施细则,规则被虚置

2012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2010 年5 月,“两高”、、、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 经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后, 可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但非法收集证据的手段, 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除外。以上的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表明我们国家已经从立法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实际情况是,非法证据的缺乏启动程序,往往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才对其进行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缺乏实施细则、漏洞太大,侦查机关往往容易“钻空子”侦查机关往往任意违反程序的规定而以法律上规定有例外情形为由而规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刑讯逼供以及变相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无罪推定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归宿在于保障发最嫌疑人的人权,同时,避免因为刑讯逼供而导致无辜者蒙冤下狱,因此,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关于关于近年颁布的司法解释都明令禁止在侦查活动中采用刑讯逼供,但是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检察院配合大于监督,刑讯逼供缺乏有效监督;第二,缺乏刑讯逼供的责任追究机制。针对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规定》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纠正,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但对于刑讯逼供还是缺乏必要的责任追究机制;第三,缺乏刑讯逼供审查的相关保障。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录音录像的相关规定,但只是强制规定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应当录音录像,而对于其他案件则由侦查人员自由选择,其结果可想而知;第四,缺乏针对变相刑讯逼供的惩处规则。针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禁止刑讯逼供的规定,侦查人员在中也不对嫌疑人采取暴力措施,而是采用不让嫌疑人睡觉,或者连夜地嫌疑人等变相的刑讯逼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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