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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罪推定原则不足与改进小结

收藏本文 2024-04-12 点赞:16389 浏览:7155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是刑事司法走向化的重要标示。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沉默权规则
1003-2851(2012)-07-0216-02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渊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在当今世界各国中,许多国家都把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已经演变成现代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当今中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注重保护人民权利,努力创建和谐社会,因此无罪推定原则也逐渐受到高度重视。我国1996 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但是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相比,我国还没有引进沉默权的规定,还不是标准的无罪推定原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

(一)无罪推定的含义

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未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检测定或认定为无罪。我国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任何人有罪决定的宣告,只能由法院决定,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权决定;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二)无罪推定原则包含的具体规则

1.疑罪从无规则。在任何一个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应向法庭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和达到了刑事处罚标准。如果其提供证据达不到证明有罪的标准,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就会形成疑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刑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作无罪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吸收了“疑罪从无”这一科学的、公正的做法。在第162条第3项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控方举证规则。由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这有利于抑制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进一步滋生和蔓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此而言,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就成了无罪推定的一个重要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承担证明责任,不等于说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可以举证。在实践中,被告人为了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往往都会举证或者通过其辩护人举证,但是必须看到,这里的举证是基于其辩护权所进行的行为,而不是基于证明责任而进行的诉讼行为。
3.沉默权规则。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沉默权,或者说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法律上的本质。其基本含义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讯问,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以沉默的方式反对强行要求作可能导致刑罚或者加重刑罚的供述的权利。

(三)无罪推定在我国刑诉法中的体现

1.我国初步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宪法中也有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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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些法律规定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已经得到初步确定。
2.明确了举证责任在控方。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了:机关应当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侦察、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另外第129条、第141条规定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和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明确了机关应当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说明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应当由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3.一定程度上贯彻有利被告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请起诉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经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162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体现了“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原则。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无罪推定原则方面的不足

(一)在实际侦察、审判中重视口供为定案依据。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应当由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客观、全面调查收集和提供证据,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证实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明标准,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侦查、检察及司法机关从一开始就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证明无罪的责任就要求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就被视为有罪。其就应当侦查、审判的任何阶段,对有关犯罪事实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无权保持沉默,否则被视为抵抗侦查和审判,认罪态度不好。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中国特色的司法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自证其罪前提下,口供在定罪量刑中就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足见重口供意识的强大。
(二)刑讯逼供现象还屡有出现。最近以来,网络上报道了数起看守所犯人猝死事件,在全国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刑讯逼供的存在使得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刑讯逼供也是有罪推定的必然产物,它要求犯罪嫌疑人子证其罪,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又坚决不认为自己有罪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动用刑讯逼供手段强近其提供口供似乎比较正常。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定要求负责侦察的机关,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不能采用刑讯逼供手段取得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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