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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异地科举历史考察与其网

收藏本文 2024-01-16 点赞:20788 浏览:9408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针对异地考试需求的双重属性,清代对异地科举实行部分放开的政策,允许移居年久者入籍参加当地考试,设立商籍解决盐商子弟异地考试问题,许可国子监生等参加顺天乡试。同时严厉限制冒籍跨考行为。单独确定学额或中额制度的实行是清代异地科举的核心特点,使不同阶层或不同地区间科举利益的冲突趋于弱化。考察清代异地科举对当前异地高考政策的制定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为流动人口及其随迁子女设立单独考试及录取单元,是当前异地高考改革困局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异地考试;商籍;单独录取
1672-4038(2012)05-0067-05
清代科举集前代之大成,形成了完备的体系和周密的制度,异地考试制度亦为科举体系重要的构成部分。理清清代异地考试的制度设计,无疑对当前异地高考之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清代异地科举需求的双重属性

人口流动呈现新的特点与实行分地确定科举录取名额的政策,导致清代异地科举具有复杂的双重属性。

1.客观性:人口流动规模的加大

清代人口在明朝末年锐减的基础上,经恢复期后急剧增长,1851年达到峰值为43610万,人口总量显著增长的同时,人口流动的规模也在加大,体现出流量增大、流向多元和流速加快的特点。
清代人口迁移规模巨大,除海外迁移外,以省际迁移为主,辅以省内迁移,形成西南移民潮、东南棚民和客家移民潮、岭南客家移民潮、北方屯垦移民潮。移民在迁入地生活与生产基本稳定后,产生参加科举考试的要求,因已脱离原籍,在新的居住地能否和如何参加科举考试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迁移者的社会属性来看,既有为谋生存而迁移的农民,也有因获罪而流放边远地区的民人。亦有为谋发展而迁移的各种职业群体,如游幕四方的幕僚、求学诸地的士子、异地为官的官员,还有大量外出经商求利的商人。为谋发展而迁移的各种职业群体是科举考试的主要构成部分,官员、幕僚及其子孙自不待言,商人尤其是遍布全国的徽商,往往表现出“贾而好儒”和“重学兴教”的特征,有着更为强烈的科举情结,但他们或与原籍疏离,或因路途遥远不能返回原籍应试,就会产生就近在居住地参加考试的期望。这种因人口大量流动而产生异地考试的客观性需求,虽与通行制度冲突,但却具有合理性与正义性,统治者必须审慎决策,以保证科举考试的有序运行,如处理不当,就会引发土客冲突和社会动荡。

2.主观性:分地确定录取名额的制度

科举制度运行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权衡问题,宋代曾经发生“分路取人”和“凭才取人”的争论。后经长期的探索与实践,按照地域分配录取名额的制度至清代已经完全稳定和成熟。
清初将各省儒学分为大、中、小学,取进童生,大学额四十名,中学额三十名,小学额二十名,学额虽有增减或裁并,但以府县等行政区域为确定标准的制度一直未变。乡试中额各省不同,乾隆九年确定直省中额,顺天乡试贝字号(直隶)102名,江南114名(其中安徽45名,江苏69名),浙江94名,湖北48名,山东69名,河南71名,山西60名,陕西61名,云南54名,广西45名,贵州40名等。引会试中试初沿明制,至康熙五十一年确定分省取中之制,由皇帝“计省之大小,人之多寡,按省酌定取中进士额数。考取之时,就本省卷内择其佳者,照所定之额取中”。分地取士是清代科举的一项基本政策,主要目的是在“学优真才不致遗漏”的基础上破除“偏多偏少之弊”,在平衡各地取士人数、促进边地文教社会发展、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分地取士政策将竞争限制在本地区之内,而不同地区竞争程度又有明显差异。影响竞争程度的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各地文风高下和分地定额的深层矛盾。在文风炽盛的江苏与浙江两地反映非常明显,清代112科殿试共产生112名状元,其中江苏49人、浙江20人,两省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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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61.6%,合状元、榜眼、探花三鼎甲,两省占57%,嘲而两省每科举人中额却非常有限,分别为69人和94人;二是人口多寡与分地定额的冲突。在确定乡试中额时,安徽与云南、广西、贵州俱为小省,安徽中额为45名,云南54名,广西45名。贵州40名,但乾隆四十一年安徽人口为2585.7万,同年云南788.4万,贵州567.2万,广西人口在嘉庆二十五年才达到741.6万,三省与安徽人口之比均在21.9%~30.5%之间,人口多寡之因素几乎未见体现。
由于分地定额制的推行,不同地区(包括不同省份和同省内部不同的府县)竞争程度差异明显,考试竞争激烈地区的部分考生为了更易获益,就想冲破制度束缚,到竞争不太激烈的地区参加考试。此种行为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多为获得自身利益谋求异地录取,具有鲜明的主观色彩。

二、异地科举的主要形式及特点

科举制度上联政教,下接耕读,于国家为拔擢人才,于个人为获晋身之阶,清朝统治者针对异地科举的双重属性,允许部分读书人在非原籍地参加科举考试,而对仅为获得更好的进身机会而到竞争不太激烈地区参加考试的行为严厉禁止。

1.异地科举的主要形式

第一,移居年久者可以正式入籍。参加当地考试,获得入学资格,但有严格条件约束和限制。顺治二年规定“如祖父入籍在二十年以上,坟墓田宅俱有的据取同乡官保结”者许以应试,后有明确和具体的操作性规程,士子寄籍地方“室庐以税契之日为始,田亩以纳粮之日为始,扣足二十年以上,准其呈明人籍考试”,而迁居六十年以上“确有田粮庐舍可据者,与土著无异”,但从此不许返回原籍跨考。
第二,对人口稀少的边地采取变通性措施,如康熙五年“定各省贫民携带妻子入蜀开垦者准其入籍”,二十九年又明确规定“川省民少而多荒地,凡他省民人,在川省垦荒居住者,即准其子弟人籍考试”。同从整体上解决了四川移民的考试问题。其他如广西、云南、贵州等省或省内部分府县也曾有类似举措,如康熙四十二年准贵州“许同省各府之人应考,俟人文充盛再行禁止”。
第三,设立商籍解决盐商子弟异地考试。所谓商籍是指“为盐商及其子弟设立的应考科举的籍类标记”,清代在直隶、江南、浙江、山东、陕西、山西、广东、四川等省设有商籍。占商籍者原则上必须在行商地区寄籍久居,且其子弟确系无法返回原籍考试,才可以应考行商之地的商籍。清代异地考试制度对流动性职业群体的开放是非常有限的,主要局于商籍,其他诸如官员、游幕等群体一般不能享有类似的权利,仕宦“子弟不准于父兄原任衙门移文起送”,即使商籍也只针对盐商,其他如粮商、茶商等。尽管他们有着和盐商一样的渴求,但却不能获得与盐商同等的待遇,因为盐商经济资本雄厚,能够和政府进行利益博弈。商籍实质上可以理解为政府与盐商集团之间利益交换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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