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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CM方式在我国大型工程项目中运用

收藏本文 2024-01-29 点赞:11759 浏览:4718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CM模式在国外是一种广泛流行的工程承包模式和项目工程管理模式,它在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工程费用、提高工程质量等方面为投资者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但是在我国研究和应用很少。本分分析了CM模式的特点,并把它与我国传统的工程管理模式进行比较,最后提出了CM模式在我国工程应用中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 CM模式;工程项目;工程承发包;业主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建筑市场将走国际化道路,与国际惯例相接轨CM模式与我国传统的工程管理模式相比,在我国建筑中的应用环境还不够成熟,仍处于探索时期。大型工程项目具有投资额巨大、建设工期紧、技术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需要。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和大型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研究CM模式在我国大型工程项目中应用,对于促进我国工程承发包和工程项目管理走向国际化,提高工程建设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CM模式的特点

CM是Fast-Track-Construction Management的简称,它是由美国Charles B.Thomsen等人首先提出来的,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CM模式又称阶段发包模式或快速路径模式,它是为了满足业主缩短工程项目周期的要求而建立的,其最大特点是边设计边施工,即是将项目的建设分阶段性进行,并通过各阶段边设计,边施工的充分搭接,使施工可以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开始,以加快整个建设进度。与过去那种设计图纸全部完成之后才进行招标的传统运作模式不同,CM模式大大缩短了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并使部分工程分批提前交付使用,从而获得投资效益。
按照CM单位与各方合同关系的不同,CM模式分为两种管理模式:一种是写作技巧型CM模式;另一种是非写作技巧型CM模式,也称风险型CM模式。写作技巧型CM模式是由业主分别与分包商签订合同,CM单位只负责为业主提供咨询和写作技巧怎么写作。风险型CM模式直接由CM单位分别与各分包商签合同,CM单位担任施工总承包商的角色,并对分包商约束控制,并向业主承担保证最大工程费用GMP(Guaranteed Maximum Price),以保证业主的投资控制,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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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超过了GMP,超过费用由CM单位承担,若低于GMP,则节约费用归业主所有,但CM公司由于额外承担了保证施工成本风险,因而能够得到额外的收入。

二、CM模式与我国传统工程管理模式的区别

由于我国的工程管理体制与国外的不同,CM模式在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上与我国的传统的工程管理模式是有区别的。

1.CM模式与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区别

CM单位在施工阶段与施工总承包模式施工单位在管理内容上是一致的,但也有如下的区别:
1)CM模式的核心是边设计边施工,要求CM单位要加强设计与施工之间的协调工作,边设计边施工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设计。而施工总承包模式单纯地按图施工。
2)业主对CM单位的委托不依赖于设计深度和广度,往往在设计中就开始介入到项目中,比施工总承包单位介入项目的时间要早得多,施工总承包要在设计全部完成后再介入项目。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可以将全部工程进行分包,也不可以将其承包的主要工程进行分包,主体结构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而CM模式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CM单位可以完全不参与施工,也可以承担部分工程或零星工程的施工。
4)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进度、质量、费用方面有较大的风险,特别是当设计还没有完成或设计深度不够时,承担相当大的风险。而写作技巧型CM单位不承担这方面风险,非写作技巧型CM虽然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GMP上有一定的风险,但总体来说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相比,风险较小。

2.CM模式与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区别

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是业主将项目设计和施工的任务发包给专门从事设计与施工的项目管理单位,该项目管理单位自身不进行设计和施工,再由它分包给若干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厂家,并对他们进行项目管理。这种模式在内容上与CM模式相似,也是一种管理型承包模式,专门为业主提供项目咨询和管理怎么写作。如1999年在江苏电网调度中心项目应用的总承包管理模式,其实就是一种CM模式,该项目规模大、工期紧,为了使设计和施工能充分搭接以加快建设进度,业主采用了CM模式发包。这种“CM”模式并没有广泛使用,这是因为我国对CM模式的研究和应用时间较短,与国外成熟的CM理论和实践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三、CM模式在我国工程应用中应采取的措施

CM模式在工程实践中确实体现出了明显的优势,CM模式在我国工程应用中应采取的措施如下:
1) 制定与CM模式配套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一种新的制度和模式的引入与发展,都离不开与其配套并支持的法律和法规。在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中,还没有条文规定和认可CM模式,或者说目前还缺少与CM模式相适应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在CM模式中若采用写作技巧型模式,就会出现肢解发包,在目前建筑法律法规中这些内容是否属于肢解发包,语言表达不够明确,在执行、使用和遵守时也较难把握。这些表明,要想使CM模式在我国大型工程中得到更为广泛的发展,必须制定与其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2) 制定与国际惯例相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目前我国行业主管部门对CM模式的认可程度还不一致,甚至还有的是排斥的,在运作过程中还没完全遵照国际惯例,因此应用CM模式的项目在运作方式上各不相同,缺少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为了更好地在我国大型工程中探索和发展CM模式,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统一的规范和标准,通过典型工程项目运用CM模式给予引导和管理,为今后的推广和完善积累经验。在引入CM模式时就应遵循国际惯例,使其理论基础、基本思想和出发点方面都应与世界各国成熟的CM模式保持一致。
3)加强对CM人才的培养,同时建立CM资质管理和审批制度
我国从事设计、施工管理的从业人员与CM模式要求的人才标准还有一定差距。成熟的CM模式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成员应该是在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经济与施工管理等多方面都比较精通的人才,因此为了使CM模式能更好地在我国发展,必须加强对CM人才的培养。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起CM资质管理和审批制度,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对CM单位和CM人才的资质标准和条件进行统一确认。CM单位还可以与国外成熟CM单位开展合作关系,学习CM模式的运作和先进的技术与管理方法,为CM模式在我国应用和发展前提条件与保证。
结束语
CM承发包模式是WTO成员国中通用的一种承发包模式和管理模式,我国入世后承发包要与国际惯例相接轨,就要学习和不断实践国际上先进的项目管理模式和先进经验,CM模式在很多方面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应该在我国得到应用和发展。研究CM模式的基本理论,学习国外有关CM模式的先进经验,努力创造适合我国的CM模式,对促进我国工程承发包和工程项目管理走向国际化,提高工程建设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何伯森,张毅.工程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R].天津:天津大学国际工程管理研究所.1997.
乐云.国际新型建筑工程CM承包模式[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8.
[3]刘贞平,李清立,刘廷彦.工程建设监理概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项目和作者简介:
作者:史翔,女,汉族,(1976-),河南商丘人,硕士,讲师,主要方向:建筑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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