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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违宪审查模式选择

收藏本文 2024-01-22 点赞:12816 浏览:5616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正如古语所说:“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无论其文本制定的多么精妙,如果不能有效执行,就难免沦为一纸具文。法律实施的监督非常重要,而宪法监督就更是重中之重。在宪法监督制度中,违宪审查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即希望对违宪审查制度做肤浅的探讨,以期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
【关键词】违宪审查 模式 宪法法院

一、违宪审查概述

违宪审查是指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根据宪法规则或宪法精神及宪法惯例,通过法定程序,遵循一定的模式、规则对立法、行政及其他特定国家机关行为和政党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合宪性作出判断的活动。这一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当代社会得到了广泛认同和进一步发展。这项制度的完善与否。已成为检验一国政治发展程度的标志之一。

(一)违宪审查的范围

1、审查国家立法行为的合宪性。这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以及根据被质疑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做出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对被确认为违反宪法的原则、精神与内容的审查对象,由违宪审查机关宣告其无效,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2、审查国家具体行为的合宪性。这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国家委托的社会组织侵犯个人宪法基本权利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对被确认是违反了宪法基本规则、精神与内容的审查对象,由有权机关宣告其无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

(二)违宪审查的价值

违宪审查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一项制裁违宪行为、保障宪法得以实施根本性宪法制度,对于保障人权、实现宪法体现的立宪主义价值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说来,违宪审查至少具有以下几种价值和作用:
1、保障宪法的实施。确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首要价值毫无疑问是更好地保障宪法的实施。国家的实践也证明,确立起违宪审查制度亦能够极大地促进宪法的落实与宪政的进步。
2、保障人权。这是违宪审查制度从产生起最重要、最核心也是最初追求的价值。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与古典自然法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它强调保护人的自然权利,视人权为超越历史的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经过美国宪法的滥觞和对二战肆意践踏人权的反思,保护人权已经成为违宪审查最核心的价值与功能。在公权力面前渺小弱势的公民可以籍此项制度对抗强大的政府力量。在制度下,多数人占据优势,法律根据多数人的意志而制定,这似乎没有考虑到少数人的利益,违宪审查制度正是向少数人提供了发出不同意见的机会。少数派可以通过违宪审查制度质疑被多数人通过的法律。从而防止“多数人暴政”,保障每一个个体的而不仅仅是多数人的权利。
二、当今世界主要违宪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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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美国违宪审查的模式思想来源于其开国领袖汉密尔顿,他认为“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手段和个人的主动”,他从分析法院的权威性论证了法院应具有违宪审查权。
(二)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机构审查模式。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又称欧洲模式,它为绝大多数欧洲国家所采用,是在立法机构或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一些专门机构负责违宪审查。详细划分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模式。
(三)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审查模式。英国是一个奉行“议会至上”为原则的国家,同时又深受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影响,这些原则在根源上确定了由议会行使违宪审查权。英国是近代议会政治的肇事地,我们参考它们的宪法是非常有特色的,不成文宪法、软性宪法,它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慢慢累积成型的,散见于一些宪法性文件、议会制定法、判例和惯例中。

三、我国违宪审查的模式选择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这一命题以引起国内许多专家学者的探讨,尤其对我国现在而言有无违宪审查制度引起了国人深思。我认为,我国实质上存在违宪审查制度,不是司法意义上的,并且存在根本性缺陷。
我对我国存在违宪审查的依据为:第一,我国应有违宪审查的实体机关和职权,其实体机关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职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62条和67条全国人大有“监督宪法的实施”和“改变或者撤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第二,拥有违宪审查程序,《立法法》第90条和91条就详细规定了有权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的主体,这适合“违宪审查”提出主体中任何人都可以申请——任何公民为任何事、只要你认为符合它的条件的要求以及制定机关对议案的修改程序等。从这两方面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存在“特色”的有缺陷的违宪审查机制。
我国违宪审查一直不为外人称道,原因在于它有很多制度上的缺陷。首先,我国的违宪审查是一种排除了对全国人大所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否违宪的审查制度。无论宪法或立法法,都只是规定了审查的对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而从未把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否合乎宪法纳入审查的范围之内。其次,违宪审查主体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有失审查的客观、公正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全国人大负责对其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进行审查,仍有自己对自己审查之嫌。如果把基本法律也作为违宪审查之对象,全国人大则直接可以对自己通过的法律是否违宪予以审查。
违宪审查在我国的重新构架,不仅要认真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违宪审查模式,同时也要立足于本国文化,提出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我国法律制度在本质上属于大陆法系,现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以法德为首,设立专门违宪审查机关,这样作适合我国法律文化,同时也可以维护我国领土的完整和认真监督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各种主体。所有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确保宪法得以尊重与正常实施。我认为应按照现代宪法的精神,在宪法上真正确立宪法至上的原则,并将违宪性审查制度写进宪法,让宪法真正成为人民自由权利的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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