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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追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追求电大

收藏本文 2024-03-10 点赞:4656 浏览:1042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社会主义理想自诞生之日起,就将消除人类社会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个性解放作为己任。无论是空想社会主义者还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他们都认为资本主义的罪恶在于私有制及其导致的社会两极分化。在创造性地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时,明确指出了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这个价值目标实际上包括两方面内容: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国富民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在强调“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同时,一再强调共同富裕的重要性,他指出,“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东西”,“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
无疑,社会主义较之资本主义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创造出远远高于资本主义的生产率,并在此基础上达到共同富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让社会上最大多数人而非少数人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无论是作为一种理论形态、社会运动,还是制度设计,它都包含着对公平正义的强烈追求。作为一种理论形态,社会主义实现了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超越,它将自由平等的原则由政治领域贯彻到了经济和社会领域,将实质正义纳入到正义的内涵之中,从而克服了资本主义将正义等同于形式正义的缺陷。作为一种社会运动,社会主义始终以实现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的彻底解放为己任,与各种侵犯和违背广大人民利益的行为进行彻底的斗争。作为一种制度设计,社会主义将公平正义原则在经济、政治、社会制度中全面贯彻,建立生产资料公有、人民当家作主、社会安定和谐的社会制度。总之,社会主义就是要真正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

一、权利保护

权利保护原则是社会公正体系中最为基本的原则之一,保护和实现每个公民的自由权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首要任务。很难想象,一个公民基本权利得不到维护和实现的社会能够被称之为公平正义的社会。在公民的各项权利中,生命权、财产权、思想自由权和表达自由权是基本的权利。生命权作为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人权的基础。没有生命权,其他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财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财产拥有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权是实现个人自由、保持人格独立、维护个人尊严的必要条件。在现代社会,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被视为人的本质属性,被看作个体人格发展不可缺少的要素。同时,思想的传播如果没有危及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都可以允许其存在和发展。 尊重、保护和实现公民的自由权利,是社会主义的一贯价值追求。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历来重视人权,将实现全人类的彻底解放这一最高人权作为终身奋斗目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社会主义追求的自由与资本主义所追求的自由有着很大的差别。社会主义重视个体的自由权利,但是,社会主义从来不把自由当作抽象的、天赋的东西。社会主义的自由从来都是植根于特定的历史之中的,是在社会中生成的,自由权利的获得和自由程度的大小总是与特定的物质和生活条件紧密相关。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主义者所倡导的自由只是“形式自由”,并不能直接带来“实际的自由”,即免于贫困的经济自由。

二、机会平等

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权,意味着凡是具有大致潜能的人,不管他们在社会体系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都应该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在竞争中遵循相同的规则,以便获得大致相同的前景,这就是机会均等原则。机会平等意味着无歧视性和非垄断性;机会面向全体成员平等开放;人人都有获得资本、生产要素的机会;都有平等进入市场进行自由竞争的机会;都有求学、择业、就职等方面公平竞争的机会等等。机会平等原则突出了自致性因素的作用,力图消除先赋性等影响个人发展的不正常因素,为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公正环境。但是,社会主义所主张的机会平等与资本主义所主张的机会平等有着本质区别。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不仅包括起点的平等,还强调条件的平等,强调在出发点之前以及之后的整个过程里,都要尽可能地提供平等的社会条件。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对于无产阶级和其他广大劳动者而言,他们尽管在法律形式上是自由的,但是却永远摆脱不了这样的事实:他拥有选择被这个或那个资本家剥削的自由,但没有选择不被资本家剥削的自由。

三、弱者关怀

摘自:学报论文格式www.udooo.com

社会主义强调条件平等,追求实质正义,体现了一种自觉的弱势群体关怀意识。在古典自主义阶段,公正仅仅被理解为形式的正义,即国家创造一种中立的客观框架,确保程序公正,让每个个体在其中自由地追求自己认为有意义的人生,至于个体能否在竞争中取胜,完全是个人努力的结果。对于那些在竞争中失败的人,应该将失败的原因归结为自身,而不应该归结为外在的社会条件。自由主义所倡导的自由市场原则,从表面上看为每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创造了公平的环境,但是这种发展实际上只是对那些有才能者,准确地说是对那些现实的有才能者(不包括潜在的有才者)有利,它实际上是以牺牲弱者的利益为代价尽可能地满足强者的利益。对弱者予以特别的关怀,对他们实行差别性政策扶持,借助公共权力对社会资源进行重新分配,让他们切实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使他们从实质上获得公正的发展机会,这是现代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更是社会主义公正的内在要求。
作者简介:王田,男,30岁,出生年月198209,2012年重庆大学毕业,重庆市司法局直属南川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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