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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拐卖拐卖儿童罪立法完善

收藏本文 2024-04-14 点赞:5674 浏览:1969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拐卖儿童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但新《刑法》就此犯罪的规定仍存在不足之处。文章从拐卖儿童罪的概念探讨此罪的立法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拐卖儿童;立法缺陷;立法完善

一、拐卖儿童罪的概念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儿童罪即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写、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①这一条款所蕴含的意思是以出卖为目的为认定本罪是否成立的核心,即无论在拐骗、绑架、收写、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儿童其中的哪个环节,也不论拐卖儿童数量的多少,只要获利,均应以拐卖儿童罪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多变,新刑法条文所规定的这个条款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着立法缺陷。

二、拐卖儿童罪的立法缺陷

(一)没有对出卖亲生子女这一恶劣行为进行定性

出卖亲生子女是指父母为了谋取利益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将自己的亲生子女出卖给他人,并收取收写人一定金钱的行为。行为人出卖自己亲生子女的原因千差万别,有的是为利益所驱进而心甘情愿,而有的则是迫于生计被逼无奈。针对此种行为能否构成本罪以及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这些问题,到底该如何定性,目前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

(二)对中间人的行为缺乏准确定性

在实际生活当中,将亲生子女直接出卖给他人的情况并不多见,行为人往往通过中间人牵线搭桥将子女出卖给第三方。对中间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同样存在着不小的分歧。主要的两种观点如下:一是对于中间人应按照拐卖儿童罪进行定性,是主犯还是从犯,取决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获利的多少。二是对于中间人应按照出卖者的行为性质进行定罪,但只能认定为从犯。

(三)本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规定不甚合理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严惩了一大批拐卖儿童的违法犯罪分子,但在暴利面前,大部分人仍然愿意铤而走险。收写被拐卖儿童这一行为造成了卖方市场,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是很大的。但我国《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收写被拐卖的儿童,对被写儿童没有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明显存在着不合理之处。首先,该条款在本质上形同虚设。其次,该法律条款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拐卖儿童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对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进行合理定性

笔者认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拐卖儿童罪。因为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是一种以出卖为目的的行为,是出卖人为了谋取自身的经济利益将其亲生子女作为商品出卖的一种不合法,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出卖儿童作为人的最基本的人格尊严和行为自由权。孩子们生来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除了他们自己以外,任何别人都无权加以处置。况且,这种行为也符合拐卖儿童罪的其他构成要件。
另外,笔者认为应将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从拐卖儿童罪中独立出来,另立一个罪名,如出卖亲生子女罪,设置比拐卖儿童罪更加严厉的处罚,进而威慑出卖亲生子女这一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更好的达到保护儿童的目的。

(二)准确定位中间人的行为

在中间人参与到父母出卖子女的情形中,有两种表现:一种是中间人在联系写卖方的同时,也可以对交易的情况做决定,如决定交易的、方式等,中间人直接成为写方或卖方甚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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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卖双方的全权写作技巧人,对交易事项负全责,出卖亲生子女的父母只能从中获取微薄利益;另一种情形是中间人只为写卖双方牵线搭桥,事成之后,写方或卖方或者两方支付其相似度检测费。显然,第一种情形的社会危害性是很大的,完全符合拐卖儿童罪的规定,可以对其直接规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而在第二种情形中,虽然中间人只是在拐卖儿童的某个环节起辅助作用,但其也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而是否属于从犯,还要看是否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不构成共犯,就只能定拐卖儿童罪了,如此看来,便会造成罪责的不协调。所以,建议将中间人参与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细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构成拐卖儿童罪共犯,第二类单独成立拐卖儿童罪;在第二类中处罚中设置两档刑罚,第一档是从重处罚,第二档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对收写被拐卖儿童罪中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修改建议

首先,将现有规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对收写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修改更具有操作性。
其次,在本条款的基础上增添“主观恶性较小”的条件。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了本罪再发的可能性大小。主观恶性的大小,由司法人员根据主客观条件来确定,要避免客观归罪,从而实现宽严相济、定罪和量刑上的主客观统一。如果行为人收写被拐卖儿童后,对被写儿童没有行为、没有阻碍解救等客观行为,而且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就可以规定为“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由于先前的收写行为的确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本罪又是拐卖行为猖獗的原因,必须用好刑法“严”的一面,不得因出现一定的情形而免除刑事责任,故不得“免究刑事责任”。
[注释]
①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86页.
[参考文献]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作者简介]赵爱宁(1990—),男,宁夏中卫市人,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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