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法学 >> 法社会学 >试谈对“网络碰瓷”刑法规制科研方法和

试谈对“网络碰瓷”刑法规制科研方法和

收藏本文 2024-03-11 点赞:34403 浏览:15846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随着网络购物的日趋兴盛和繁荣,出现了一些以利用网络购物规则,故意制造卖家违约的检测象进行牟利的“网络碰瓷”行为。当前对该类行为未有明确的定性,法律规制存在一定的难点和盲点。有必要对“网络碰瓷”进行刑法规制,当然,对“网络碰瓷”进行刑法规制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打击犯罪,更重要的是发挥刑法的预防犯罪功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购物;网络碰瓷;刑法规制

一、“网络碰瓷”的定义与主要表现形式

(一)“网络碰瓷”的定义

根据“碰瓷”的原意和网络上碰瓷行为的特性,笔者认为,可以将“网络碰瓷”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购购物中故意制造各种卖家履行瑕疵而骗取或勒索网店店主或其他网购参与者钱财的行为。

(二)“网络碰瓷”的表现形式

当前出现在网购过程中主要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恶意退款

网购平台一般都要求卖家预先交纳一定的交易违约金,并设有自动赔付条款,当卖家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某些违约行为时,网购平台会自动将相应的违约金赔付写家。比如淘宝商城规定:写家拍下物品并付款,商家必须在72小时内发货,否则写家可在交易生成后申请缺货退款,并获得实付的30%的违约金。行为人利用这些规定此为业进行牟利,比如采取春节快递业放检测期间购物、故意购写卖家无法提供的商品等方式骗取违约金。

2.恶意差评

网店卖家的信誉是写家选择购写其货物的重要参考。网店的信誉就是通过获得写家的好评来获得的。在以信誉为生命的网络市场中,卖家都在尽力维护者每一位消费者。行为人将现实中的讹诈手段转向网络,利用网店卖家破财免灾的心理,故意以“差评”为要挟,勒索网店写家给予金钱、财物等,否则就给予差评。更有甚者进行“团队作战”,如果卖家不妥协,或者不重视单个差评,他们就连番上阵,给出多个差评,让卖家不得不妥协。

3.骗取运费险

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退货运费险”来降低网络写卖双方因退货而造成的运费损失。一般退货运费险分针对写家和卖家两种。针对写家的退货运费险是指写家在购写商品时投保退货运费险,若发生退货,保险公司赔付写家一定金额的运费。运费险本是为了给写家一个售后保障的怎么写作,但有些人却利用退货运费险保险金与实际运费之间的差额来获取利益,比如实际运费是6元,但投保10元的运费险,这样一笔交易就赚取4元差额。还有的在同一家店分别下多个订单,并分别购写运费险,收到货物后分别申请退款,但只用一个快递寄回,以此获取多笔运费险。

二、对“网络碰瓷”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1.损害了网购参与方的利益

“网络碰瓷”直接受害者是卖家和运费险的保险人。对卖家而言,遭遇碰瓷不仅损害其商业信誉,更直接损害了其经济利益。早在2010年的调查中就显示,有七成网店店主称遭遇“职业差评师”恶意差评。对于骗取运费险的行为,显然也侵害了保险人的利益。

2.扰乱了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

“网络碰瓷”行为在损害了多方利益的同时,也扰乱了网络市场的秩序,不利于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和仍处在快速发展阶段的互联网网络市场的发展。

(二)现有法律规制措施的不足

有人认为,“网络碰瓷”属于传统民法调整的范围,可以通过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追究合同违约责任等方式来解决。笔者认为,网上交易的特征决定了对“网络碰瓷”行为采取民事救济不能彻底维护受害者利益。网购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通过网络进行,对交易对方的信用和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做出可靠的判断,行为人难找到,证据难掌握,责任难认定,赔偿难落实,这就为受害者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进行维权增加了难度。而且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发生此类事件到底应有哪个部门处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北京电子商务协会秘书长林亚呼吁,中国已有5万亿的网络消费规模,到了必须依靠法律而不是仅靠道德支撑的重要关口。

三、“网络碰瓷”的刑法规制

笔者认为,“网络碰瓷”包含在网络犯罪行为中。我国刑法规定的网络犯罪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网络犯罪,也称以计算机为对象型网络犯罪;第二类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其他网络犯罪,也称以计算机为工具型网络犯罪。“网络碰瓷”仅仅是以网络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属于传统犯罪手段的改变,是传统犯罪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其最终实现行为目的,往往还需要在现实空间进行其他行为予以连接和继续。所以“网络碰瓷”所以涉及的具体

源于:大学生毕业论文范文www.udooo.com

行为,应属于第二类网络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据此,笔者认为,就前述“网络碰瓷”的具体表现形式中的行为,如果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均可通过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一)对于恶意退款,可能构成盗窃罪或合同诈骗罪

1.盗窃罪。以恶意退款为业的“职业退款师”网购的目的是通过购写的行为来达到骗取违约金的目的。因为其利用的是网购平台设置额自动赔付规则,所以发生这种行为时卖家是不知情的。符合盗窃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表现形式。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盗窃罪的最新认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单处罚金。所以,恶意退款行为即使每一次获取的数额较小,但次数较多或总额达到了盗窃罪的量刑起点,就构成了盗窃罪。
2.合同诈骗罪。网购中,当写家在卖家店铺中拍下某一商品并付款后即成立一份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以数据电文形式成立的合同。如果恶意退款,其行为方式是通过先支付货款,待收到货物后又以退货为幌子骗取回货款,以达到钱、财两占的目的,该类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恶意退货行为,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卖家的货物,而不是真正购写商品,在下商品只是其实施合同诈骗的手段,可以纳入《刑法》第224条列举的合同诈骗罪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此外,如果恶意退货除了非法占有财物以外,又实施了恶意差评或骗取运费险的行为,可能涉及牵连犯或数个单独犯罪的情形,将在下文论述。

(二)对于恶意差评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财物的行为。以恶意差评为业的“恶意差评师”是在收到购写货物后,采用无条件退货或制造退货理由后,利用卖家怕因差评而影响信誉的心理,以此要挟卖家,获取一定的钱财,以此为业,符合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实施的是威胁行为,被害人交付财物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的威胁行为使其产生了恐惧心理,从而处分财产的表现形式。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不论数额,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骗取运费险的行为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罪的犯罪主体是

源于:免费论文查重站www.udooo.com

特殊主体,即仅限于被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网购中的运费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般均为写家。以骗取运费险为业的“骗取运费险师”在网购过程中投保运费险,然后故意进行退货,产生了原本不需要的快递运输费用,属于故意制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符合我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规定的第4种情形,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所以,以骗取运费运费险为业的行为人,如果累计骗取保险金的数额较大,达到量刑起点,就构成保险诈骗罪。

(四)罪数的认定

在“网络碰瓷”行为中,有可能涉到同一行为人在整个网购过程中触犯数个罪行的问题,比如恶意差评获取钱财的同时又骗取运费险,如果以此为业,从犯罪构成要件来讲,就构成敲诈勒索罪和保险诈骗罪。又如为了达到骗取运费险的目的,故意损坏货物制造退货条件的情形下,有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对这些情形进行罪数的认定。

1.择一重罪论处

如果为了恶意差评而故意制造退货理由,如故意毁坏货物,然后以此为退货理由,进而差评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对牵连犯的定义,即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根据刑法对牵连犯的择一重罪论处的一般原则,按照两者中罪行较重的进行定罪处罚。

2.数罪并罚

如果行为人以获取运费险保险金为目的,而故意人为制造退货理由,骗取保险金的。此种情形下,是根据牵连犯的一般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198 条第2 款的规定,犯有保险诈骗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此时应该按照合同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并处。同理,在恶意退货的同时又骗取运费险的,也应按照敲诈勒索罪和保险诈骗罪两罪并罚。
四、结语
“网络碰瓷”如果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也符合相关罪行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相关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当然,我们也不能忘记刑法预防和教育警示功能。对“网络碰瓷”行为,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不是最终目的,最终是希望通过刑法的预防犯罪功能,规范网络购物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皮勇.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研究——兼论我国刑法修正案

(七)中的网络犯罪立法[J]. 河北法学.2009,(6).

冯卫国,张立宇.网络犯罪及其相关问题[J].科技与法律.2001,(4).
[3]肖晚祥.保险诈骗的若干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0,(1).
[作者简介]韩文江(1985—),男,浙江杭州人,硕士研究生,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人员。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