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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探析房产企业“甲供材料”相关税务会计探析

收藏本文 2024-02-22 点赞:5537 浏览:1430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文主要从四种情况分析了“甲供材料”的涉税问题,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房产企业;“甲供材料”;税务会计
1001-828X(2012)12-0-01

一、 引言

所谓“甲供材料”就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提供给施工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的材料。

二、以下分四种情况分析甲供材料的涉税问题

第一种情况:“甲供材料”价款不包含在总包合同中,但计入工程成本。
例如:X房地产公司(甲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与Y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签订合同价款为12000万元的总包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不含甲供材料款8000万元(含增值税),材料部分由甲方自购,相关的增值税开具给甲方,甲方材料部分在“开发成本”中核算。
对甲方来说,自己购写原材料给施工方用于自己的开发项目上,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符合规定,并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但乙方最终在开具建筑业时,只能按照12000万元开票,如果按照20000万元开票就会导致8000万元材料款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同时,施工方按照12000万元开票将承担很大的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无论建设方如何会计处理,施工方是甲供材料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被税务机关发现问题,将要求补税甚至会承担因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只缴税不开票。
第二种情况:“甲供材料”价款不包含在总包合同中,但不计入工程成本。
例如:X房地产公司(甲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与Y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签订合同价款为12000万元的总包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不含甲供材料款8000万元(含增值税),材料部分由甲方自购,相关的增值税开具给甲方,甲方材料部分不计入工程成本,入“预付账款-工程款”科目。
乙方应按照20000万元开具建筑业,并按20000万元缴纳营业税费。这对于乙方就出现一个问题,其按20000万元开具建筑施工给房地产企业并在账面确认收入,但对于8000万元的“甲供材料”由于材料是房地产企业自行购写提供给施工方的,抬头自然是房地产企业。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也就无法列入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抵扣是一个大问题,既缴税又开票。
第三种情况:“甲供材料”价款包含在总包合同中,但是甲方平价转售材料。
例如:X房地产公司(甲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与Y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签订合同价款为12000万元的总包合同中包含甲供材料款8000万元(含增值税)。材料部分完全由甲方自购,相关的增值税开具给甲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乙方用于建筑工程。此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据此,若以甲方名义购入材料,甲方再将材料平价销售给乙方,同时应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给乙方,入“预付账款-工程款”科目。乙方的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应按20000万元开具建筑业给甲方并缴纳营业税,既缴税又开票。 第四中情况:“甲供材料”价款包含在总包合同中,但是甲方材料。
例如:X房地产公司(甲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与Y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签订合同价款为20000万元的总包合同,其中钢材、外墙面砖等8000万元(含增值税)的材料由甲方,相关的增值税开具给乙方,并收取材料实销额(含税)的1%手续费。此种情况下,材料部分由甲方主要是考虑对材料的质量把关,以提高工程质量。对委托,受托方甲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开具给委托方乙方,并由受托方甲方将该项转交给委托方乙方;受托方甲方另外收取手续费。此种情况下,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写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写作技巧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据此,若在完成进度30%的基础上,甲方以乙方名义购入材料,甲方按实购或实销额与乙方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甲方应就取得的手续费

摘自:论文查重www.udooo.com

收入缴纳营业税。
乙方将甲的材料应全额计入工程造价,并开具“建筑业”计征营业税,既缴税又开票。
上述四种情况,综合而言一类是只缴税,不开票;一类是既缴税,又开票。
只缴税,不开票:建设方在材料发出时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或全部用于工程,将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同时,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时,均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对“甲供材料”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既缴税,又开票: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根据工程预算造价单中“甲供材料”的预算价,以及通过审核建设方、施工方关于“甲供材料”的购写、出库单、入库单和领料单来认可施工方对应的“甲供材料”成本。但是,这一做法难以得到广泛的认可。特别是在建筑工程跨地区施工情形下,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做法并不一定能得到施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
所以不管是哪一种情况,甲方、乙方都应该谨慎处理,避免引起税务、会计及管理上的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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