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由美国经济学家首创的,以科斯定理和外部性论述为基础在污染物排放总量制约的前提下通过内部交易排污指标的方式制约和削减排放量的环境经济刺激手段。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实践取得了重大成功,该制度也相继被引入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成为制约污染的有效手段。上个世纪90年代排污权交易制度被引入我国,学者们对其的探讨逐渐深入,排污权交易制度已成为了当前环境法学探讨的热点不足之一。太湖流域是我国最早展开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地区之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早在2002年即开始了总量制约和排污权交易的尝试,经过两年的摸索以后,嘉兴市正式被国家确定为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城市。2008年,太湖流域的另一个主要省份江苏省也紧随浙江省的步伐与环保部、财政部合作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经过了几年的努力,浙江和江苏两省的排污权交易实践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各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得到了有效的制约,圆满完成了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提出的各级减排任务,同时在排污权交易机制、平台建设、政策法规建设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太湖流域两省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足。排污权交易制度与现有环境制度以及相关环境立法的衔接不畅、太湖流域排污权交易缺乏统一的市场、缺乏真正的二级市场以及市场交易逐渐趋于冷淡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不足。制度衔接不畅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立法中的积极冲突、消极冲突以及由于立法技术不足造成的冲突等三个方面。市场统一化是排污权交易深入进展的必定走势,在此历程中需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以及技术上的一些难题。建立二级市场和繁荣市场交易则是关乎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否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性举措,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相关立法是当务之急。实践中有着的不足在法律规范系统中都会有所反映,当前太湖流域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规范系统并不改善。其中,国家立法空白、跨行政区域的立法协作不足以及配套规范建设滞后是有着的主要不足。作为太湖流域污染防控与治理的一种经济刺激手段,排污权交易制度亟需改善的法律规范系统支撑。为了确保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良好运转,有效制约和削减污染物的排放,并最终实现治理太湖污染的目的,我国应当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首先,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将排污权交易制度纳入其中;其次,由国务院制定《排污权交易管理条例》,对排污权交易的办法和程序等不足作出具体规定;此外,太湖流域的各级地方立法机关应当加强区域立法协作,尽快制定和改善相应的配套规范。关键词:太湖流域论文排污权交易论文实践论文立法论文
摘要4-6
Abstract6-10
前言10-13
第一章 太湖流域排污权交易的实践与不足13-22
一、 太湖流域排污权交易的概况13-15
(一) 浙江省嘉兴市排污权交易概况13-14
(二) 江苏省排污权交易概况14
(三) 两种方式的比较14-15
二、 实践中有着的不足15-18
(一) 排污权交易制度与现有制度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衔接不足15-17
(二) 太湖流域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统一化的不足17
(三) 建立二级市场和繁荣市场交易的不足17-18
三、 对实践中有着不足的浅析和深思18-20
四、 本章小结20-22
第二章 规范排污权交易的立法与不足浅析22-37
一、 排污权交易制度缺乏完整的法律规范系统22-24
(一) 太湖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现有立法概述22-23
(二) 加速排污权交易立法健全法律规范系统的必要性浅析23-24
二、 排污权的法律性质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24-26
(一) 明确界定排污权法律性质的必要性浅析24-25
(二) 论述界现有学说概述25-26
(三) 立法近况26
三、 缺乏统筹协调的跨行政区域立法26-28
四、 法律规范系统中缺乏配套规范28
五、 对法律规范系统中有着的不足的浅析和深思28-37
(一) 对改善排污权交易法律规范系统的深思28-29
(二) 对排污权法律性质的深思29-33
(三) 对加强区域立法路径的深思33-35
(四) 对加速配套规范系统建设的深思35-37
第三章 规范排污权交易的立法倡议37-40
一、 推进相关立法工作以构建完整的法律规范系统37-38
二、 加强流域内跨行政区域立法工作38-39
三、 积极推进配套规范的建设39-40
结语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