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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角度论其法律适用问题设计

收藏本文 2024-03-09 点赞:15173 浏览:6102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刑事政策是一定社会对犯罪反映的几种体现,是对犯罪采取的各种形式措施和对策的总和,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与完善。但目前理论界还只停留在该政策的概念、内涵、理论根据和历史渊源等方面的研究上,如何在具体的刑事法律中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到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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阔的研究领域。
【关键词】宽严相济;基本内涵;法律适用
1006-0278(2012)05-101-01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本内涵

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基本刑事政策,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蕴含着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要求。
宽严相济之“宽”,从适用的罪种上看,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从适用的犯罪人来看,这类犯罪主观恶性较浅,对其应跟多考虑教育、矫正,而不是威吓、隔离。“宽”的确切含义应当是轻缓。刑罚的轻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
宽严相济之“严”,是从保护社会秩序出发,适用对象是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严重危及社会安全与秩序的犯罪,针对的犯罪人主要是累犯、惯犯、危险犯罪者等主管恶性较深、矫正困难或难以矫正的罪犯。“严”指严格或严厉。主要指判处较重刑罚,当然是该重而重,而不是不该重而重,当然也不是指刑罚过重
宽严相济之“济”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指对犯罪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以避免宽严皆误结果的发生。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适用

(一)对不同主体身份的适用

刑法中犯罪所涉及到的特殊主体有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单位犯罪除外),还有一类人虽然刑法未作专门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考虑的 “弱势群体 ” 。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宽缓为主。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对未成年人犯罪 , 历来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孕妇、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犯罪也应以宽缓为主,这是基于其身体原因而为的。但与未成年人不同,其宽缓是有一定限度的。对孕妇的宽缓主要体现在不判死刑、不收监;对残疾人的宽缓体现在其犯与身体残疾有关的犯罪时,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精神病患者宽缓主要是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弱势群体”犯罪同样要以宽缓为主。这是基于其经济和社会地位较低,犯罪往往与自身生活和工作有关,值得同情,对其犯罪宽缓处理,比较公平。

(二)对不同罪名的适用

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应从严处罚、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安全的犯罪以及在某些特定的时期,某些特定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也应根据其恶性程度判处刑罚。

(三)对不同量刑情节的适用

要根据不同的情节考虑刑罚的适用,在同一案件中要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得当。对具有初犯、偶犯、犯、过失犯、从犯、胁从犯、认罪态度好等情节的应从宽处理,对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特别是有立功表现的更要依法宽大处理。对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具有累犯、故意犯、主犯、首犯等情节的应该从严打击。对拒不归案、顽抗到底的,要查清犯罪事实、加大追捕追诉力度使之归案并依法严惩。

(四)在诉讼各阶段的适用

在侦查阶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立案或撤案;对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的可以不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社会危害性大、可能有串供、有逮捕必要的,则坚决予以逮捕。 在公诉阶段,检察机关则要充分运用宽严相济的政策,依法而灵活的把握起诉标准。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建议适用简易审或简化审,提出量刑建议。
在审判阶段,根据犯罪主体、罪名、情节的不同,区别对待。同时,在审判方式上也要探索改革。在刑罚执行阶段,则需要监狱管理机关、公、检、法等机关配合。

三、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在法律范围内做到宽严有度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政策指导法律的制定和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时,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范围内准确体现出政策。在做到宽严相济的同时,还要做到宽严有度。

(二)要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在具体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要追求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否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二是否有利于教育和挽救犯罪分子。三是否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这也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回归社会。四是否符合公平、正义。

(三)要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

在刑事司法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尊重人、爱护人、帮助人的良好氛围。特别是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罪”犯罪分子,悔罪态度较好,可尽量从轻处理,让他们充分体验到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参考文献:
梁根林.扩张与限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J].法学杂志,2006(1).
[3]姚华.论社区矫正[J].研究,2006(4).
[4]刘仁文.略论刑事政策的概念与范围[J].法学评论,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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