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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收藏本文 2024-02-28 点赞:27285 浏览:12890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文主要结合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需求,通过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阐述,详细说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中的“宽”和“严”的关系以及宽严相济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实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上的刑事政策。在刑事政策的视野里,犯罪是研究的对象,一切刑事政策都围绕犯罪现象展开。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决定刑事政策的内容。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犯罪与刑罚总是联系在一起的,正如有学者指出:“虽然犯罪的形式有所不同,被认为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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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行为也不是到处都一样,但是,不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代,总有一些人因其行为使自身受到刑罚的镇压。”
现实的犯罪态势和犯罪规律决定了我国刑事政策应当宽严相济:一方面基于刑事预防、教育功能和刑法谦抑主义思想的考量。刑事政策应当宽其所宽,对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和轻微犯罪适用较为宽松的刑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另一方面基于刑罚报应惩罚功能的考量。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科学界定“宽”和“严”。

一、宽严相济之“宽”。

“宽”是指宽大、轻缓。包含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中的“宽大”之意,其确切含义应当是刑罚的轻缓。刑罚的轻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应有之意,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于较为轻缓的刑罚。二是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刑轻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三是非犯罪化。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一些轻微的危害社会行为不以犯罪行为论处。四是非刑罚化。即宣判行为人有罪,但不限制其自由,而是将其置于一定机构的监控之中。
轻缓的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的全过程,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非犯罪化、非司法化、轻刑化和非化,以及法律上其他从宽处罚措施。

二、宽严相济之“严”

“严”是指严密、严厉。既包括承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中承办之意,也含有严打方针中的“严”的内容。其确切含义应当是刑罚的严厉、严格。严的出发点主要是通过加大对严重犯罪的惩罚力度,迫使犯罪人在利益冲突对放弃犯罪或者避免严重犯罪,旨在通过特别预防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宽严相济中的“严”首先是指法网严密。刑事立法应尽量做到严密,以预防犯罪,防卫社会。此外,它还含有严厉之意。即指在罪刑均衡原则指导下,判处较重的刑罚,而不是指任意从重、加重处罚。在宽严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协调关系,既不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时宽时严宽严失当,只有宽严协调才能实现政通人和的效果。

三、宽严相济中宽与严的关系

宽严相济中宽与严是对立统一的。两者的区别不是目的,区别的目的在于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的犯罪作为严厉程度不同的刑事制裁,并由此达到预防犯罪的功效。
宽严之间的关系可概括为“有宽有严”、“宽严并用”、“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四层意思。一是“有宽有严”,即刑事政策有宽的一面,也有严的一面,由于犯罪是复杂的,刑事政策不可能一味的严或一味的宽,应该是有宽有严。二是“宽严并用”,即该宽则宽,当严则严,两者并用,不能用宽或严的一方面否定另一方面。三是“宽严互补”,即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四是“宽严有度”即保持宽与严之间的平衡。宽,不是宽大无边,法外施恩;严,也不是严刑苛罚,滥用极刑。

四、宽严相济司法实践

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衡平原则
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明确前提注意方法。衡平原则是指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依法,区别对待和注重效果三项基本要求,并且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是严格依法。刑事司法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就是严格执行法律。要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使每一起案件的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防止以偏概全,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略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
二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以区别对待或者区别对待为根本内容的,强调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区别对待主要考虑四个方面:1)因时而宜。中国古代就有“刑罚世轻世重”之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一定时期也会有所侧重,而刑罚轻重取决于这一时期的社会治安状况与犯罪态势。2)因地而宜。犯罪现象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宽严之度应当考虑特定地区的治安状况与犯罪规律。刑罚轻重一定程度上应当考虑一个犯罪率的高低和当地打击犯罪的客观需要。3)因案而宜。现实中的案件是复杂多样的,对于严重犯罪,应当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宁的公共利益的立场,采取严格的处遇方式,防止其罪行;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犯罪,则尽量采取缓和的或者转向的措施;4)因人而宜。刑罚轻重还应当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对惯犯、累犯等,应当从重处罚;对偶犯、初犯应当从轻发落,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最大限度的予以轻缓处理。
三是注意效果。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请求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使执法办案活动有利于震慑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话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有利于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严格依法、区别对待和注重效果三者是辨证统一,有机联系的整体,缺一不可其中严格依法是核心,坚持依法办案,才能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方向;区别对待是关键,根据具体案情实事求是,才能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位;注重效果是标准。定纷止争,促进和谐,才能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际作用。
参考文献
参见陈国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的认知与对策”。载《检察日报》2007年4月26日,第3版。
参见张智辉著:《理性地对待犯罪》.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参见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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