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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义务学校注作用务选题

收藏本文 2024-04-20 点赞:4944 浏览:1684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近年来,由于学生伤害事故的频繁发生,学校注作用务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2002年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不足的解释》、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均对学校注作用务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关于学校注作用务的规定仍然有着一些不足,有继续探讨的必要。本论文除绪言外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学校注作用务进行概述。通过经典案例回顾,分别对学校、学校范围和注作用务进行介绍引出学校注作用务的概念。结合《侵权责任法》第38条、39条、40条的规定,将学校的注作用务根据在校学生受伤害的不同理由分为两类,并进行具体介绍。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学生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学校不履行注作用务的责任构成及学校责任的两种形态: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并对补充责任的法律规定中有着的不足进行了具体浅析。第三部分详细浅析了我国关于学校注作用务的立法近况,并对其中的不足提出改善倡议。关键词:学校论文注作用务论文判断标准论文责任论文

    中文摘要3-4

    Abstract4-7

    绪论7-11

    第一章 学校注作用务概述11-20

    第一节 学校注作用务的界定11-14

    一、 典型案例回顾11-12

    二、 学校及学校范围的界定12-13

    三、 学校注作用务的概念13-14

    第二节 学校注作用务的分类14-20

    一、 人的行为产生的学校的注作用务14-18

    二、 学校对其提供的设施、物品所负的注作用务18-20

    第二章 学校不履行注作用务的责任承担20-30

    第一节 学校不履行注作用务的责任构成20-25

    一、 侵权责任构成的不同学说20-22

    二、 我国学校不履行注作用务的责任构成22-25

    第二节 学校不履行注作用务的责任形态25-30

    一、 直接责任25-26

    二、 补充责任26-30

    第三章 我国学校注作用务有着的不足及改善30-42

    第一节 我国学校注作用务的立法近况30-33

    一、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规定30-31

    二、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规定31

    三、 《侵权责任法》第 38 条、第 39 条、第 40 条的规定31-33

    第二节 我国学校注作用务的改善倡议33-42

    一、 关于学校违反注作用务的判断标准33-38

    二、 对“相应的补充责任”应重新界定38-39

    三、 增加学校对学生致害行为承担责任的规定39-42

    结论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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