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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后矿政管理对策要求

收藏本文 2024-03-18 点赞:19747 浏览:8462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圆满地完成矿政管理工作肩负的历史使命,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 促进矿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基础,必须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后的矿政管理。本文阐明了矿政管理的职能转变与主要目标,提出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后矿政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矿产资源矿政管理对策
矿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国家授权的职责范围内, 管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和地质环境保护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矿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国家矿政管理机关兼具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和矿产资源所有者代表的双重身份, 负有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及管理矿业活动和地质环境保护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的双重职责。

一、矿政管理的职能转变与主要目标

1993 年11 月, 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指出: “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 主要是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 搞好基础设施建设, 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同时, 要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 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 控制人口增长, 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经营, 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1998 年3 月, 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指出: “要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怎么写作方面来, 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宏观调控主要是运用规划、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手段保持经济总量基本平衡, 调整、优化经济结构,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社会管理主要是培育市场体系, 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公共怎么写作主要是控制人口、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因此,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怎么写作应当作为国家矿政管理机关的基本职能。
我国宪法和矿法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和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具体是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行使。
根据上述考虑, 21 世纪初, 国家矿政管理机关管理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发活动的主要目标:
一是实现和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通过界定矿业权及与之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置和授予矿业权、监督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 以实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意志; 征收和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 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经济权益。
二是运用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政策等宏观管理手段, 调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总量, 调整优化矿业结构, 改善矿业投资环境, 培育和规范矿业生产要素市场, 促进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保障矿业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公平分配。
三是制定市场规则, 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并通过对市场和矿业活动的监督, 保障矿产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 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土地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 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以国家公益性的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评价分析为基础, 建立和完善地质矿产信息系统, 完善国家矿政管理机关的怎么写作机制, 为国家决策部门、国内外矿业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怎么写作。

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后矿政管理的对策

1、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应当常态化

当前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正处在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关键时期,是实施国家资源安全建设、生产安全建设和环境安全建设的重要战略。这一战略在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强化时期,必然是国家的长期战略,也将是后矿产资源整合时期矿政管理的一项常态工作。为此:
一是要加强宣传。一些群众和企业对资源整合存在着“不信任”或“怀疑”态度,使得他们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存在普遍抵触情绪。加大宣传国家政策的力度,能较好地解决人们思想认识上的不足。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首先要提高认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宣传工作。要发挥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对矿产资源开发的作用、意义、相关政策、事件开展深入、广泛的宣传活动,通过树立典型、总结经验、搞示范,提高群众参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热情。
二是各级立法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修订《矿产资源法》,抓紧编制《矿业法》、《能源法》和修订《煤炭法》,在法律和法规上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依据[5]。
三是要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纳入到辖区产业规划中,作为辖区矿产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内容。
四是针对各地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展不一,采用的手段和方法不同,实施的范围不同和执行的标准各异,建议应尽快颁发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指导意见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标准等技术性指导文件。

2、完善准入制度,明确矿业权人的责权利

一是要规制整合后获得大量矿产资源储量的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行为,防止其大矿小开,或不开的行为,从矿业权的使用权附带权利上严格其最低开采规模。防范国有大中型矿山在矿产资源日益稀缺的大背景下降低现有的开采规模,人为形成“煤荒”、“气荒”等行为。
二是要结合我国矿权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地质技术标准,矿山开采规模标准,采矿和选矿技术标准,以及安全开采技术标准等多方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指标,使其成为矿产资源开发的制度和法律问题,而不是一般行为的导向问题。对于达不到相应技术标准的投资主体,严禁其作为投资主体进入矿产资源开发行业。对于违反相应标准的矿山企业,限期促使其整改,整改仍然达不到相应标准的,使其退出矿产资源开发行业。对于违反准入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是将安全生产作为矿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要树立管理层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从制度上保障管理层与劳工在开发和实施安全计划中的合作程度;要加强和不定期地对企业管理者和矿工进行安全培训。此外,矿政管理部门也应建立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机制,防患于未然。

3、规范矿业权交易和投资制度,恢复民间资本投资矿业的信心

矿业权人通过“招、拍、挂”获得矿业权,并经过预查、普查、勘探和详查取得矿产资源储量及地质资料,进行矿山设计和矿山基建,这些投资活动都需要大量的资本和技术的投入,风险很高。仅依靠国有大中型矿业企业投资,无论是从资本上,还是从大中型矿业企业布局上都不利于矿业开发市场的长期有序发展,吸引民间资本,作为对国有大中型矿业企业投入的补充是大势所趋。然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民间资本对矿业投资的热情。矿业政策的不稳定,影响到了民间资本对矿业的长期投资。
恢复民间资本对矿业投资的热情是矿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一是要坚持运用经济手段和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产资源开发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避免继续激化民间资本与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二是针对已经退出矿产资源开发市场的民间资本或仍具有矿业开发条件的矿业投资人,从政策上鼓励其向矿产资源开发技术怎么写作、矿产资源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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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或矿产品贸易方面投资,既可以发挥原矿业投资人所具有的技术和市场优势,也能作为对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收益损失的补偿,恢复其对矿业投资的信心。

4、保留地方矿业开发的既得利益,补偿对原矿业投资人的利益

如果国家能严格遵循经济规律,利用市场机制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在很大程度上能避免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在实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过程中,可由地质专家对当地的矿产资源情况进行勘查,拿出可信的历史数据,研究制定当地矿产资源整合的方案;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过程中,建立必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信息透明公开,对于满足兼并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以让他们自主谈判,走向重组,而不是将民营资本排除在实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主体之中。事实上目前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在矿业市场中占有不小的比例。
国家应从征收的相关税费上向地方政府倾斜,保留地方政府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对于原矿山开采技术人员和工人,尽可能予以保留,通过培训使其作为整合后矿山开发的中坚力量。如:山西省要求,兼并重组整合后的煤矿企业要在被兼并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要保持税费等上缴渠道不变,还要承担相应的员工安置责任,继续按照工业反哺农业、以煤补农的方针,支持当地农村建设和公益事业。
参考文献:
刘伯恩,鲁晓琨.矿产资源整合中的经济关系研究[J]. 矿产保护与利用. 2010(04)
宋磊,汪雄武.浅议我国的矿产资源整合[J].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0(07)
[3] 朱永全.从资源整合到体制、机制和人心整合的转变——中小煤矿实施资源整合的新突破[J]. 中国煤炭工业. 2010(05)
[4] 郗伟明.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法律问题探析[J].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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