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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监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理念和制度机制设计

收藏本文 2024-02-03 点赞:17414 浏览:7245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非上市公众公司涉及公众投资者,理应纳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系。但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要怎么写作对象是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因此应实行有别于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理念和制度机制。
关键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理念;制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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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我国早在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中就将公开发行不上市的公众公司纳入了证券市场统一

摘自:硕士论文答辩技巧www.udooo.com

监管的范围。根据这一立法精神,国务院《关于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明确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并要求证监会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但是,由于我国长期没有出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办法,因此造成严重的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与监管过度的冲突。一方面任何公司如果在公开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但没有在沪深交易所上市,那么就触碰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这一监管红线,就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证券经营”;另一方面由于现行创业板的上市门槛过高,众多中小微企业难以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这一制度性缺陷不仅妨碍了场外市场体系的建设,而且还容易诱致企业和场外市场组织规避监管进而冲击证券市场稳定的风险。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12年6月15日,酝酿六年之久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监管办法”)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年9月28日,该办法正式发布,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考虑到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是一个崭新的领域,而且此类公司具有数量多、规模小、经营不确定等特点,因此,为了增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有效监管,有必要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理念和制度机制等进行探讨。
1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理念
《监管办法》制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建立高效有序的场外市场,支持知识和技术创新型企业、现代农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股本融资、股份转让、公司重组等活动,促进中小企业稳步成长。此外,虽然非上市公众公司也涉及公众利益,但是,相对于上市公众公司,它所面向的公众不是一般社会公众,而是风险承受能力比较高、专业性比较强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因此,除追求促进资本市场配置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维护市场稳定等共性价值外,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坚持与上市公众公司有所区别的监管理念,即一方面要放松行政管制,降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成本,提高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交易效率;另一方面要强化监管,提高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治理水平,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市场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具体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放松行政管制、简化许可程序与强化信息披露机制

在我国,不管股票最终上不上市,公开发行股票都必须经过证监会的批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飞跃性攀升,上市公司必将越来越来,而为了更好地为企业发展融资,公开发行股票也正成“星火燎原之势”。这就要求证监会一方面必须抓好股票发行的监管工作;另一方面则要将工作简化、放松管制,尤其是对于公开发行的非上市股票,更应该放松市场准入条件,让更多的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募集资本,进而推动企业的良性发展,为此,对于证监会而言,做好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监管乃至市场准入工作,则必须遵照以下两个方面来推行:
第一,在准入条件上,对企业的市场准入财务门槛不应设置过高甚至可以不设财务门槛,对于企业盈利指标的要求也不应该做过多要求,只需要在具体的企业信息审核工作中,重点关注其业务经营、企业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即可。如果都符合《证券法》的基本要求,便可放行。
第二,在准入程序上,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一般设有发审委组织,笔者看来,这种组织对于公开发行不上市的股票是多此一举,没有太大必要,可以考虑不设。类似于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所必须经过的保荐制在这里也是多余的。去除这些制度的限制,只是为了大大简化核准程序,方便企业“集众人之力”来实现发展。
当然,放松监管、简便程序并不意味着对其管理的“放任自流”,尤其是在企业的信息披露上,必须做到“严格把关、突出重点”的原则,并要求发行股票不上市的企业必须披露投资者所关注的司核心竞争力和风险因素,而且是定期披露(半年一次),确实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也为市场的透明、公开、公平奠定基础。

1.2强化公司自治与强化相似度检测机构职能并重

与上市公众公司相比较,非上市公众公司具有“船小好调头”的特点,因为其本身就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所涉及的利益面不广、社会危害性也不大,而且大多是家庭式企业,为此,在其发行股票时,除了必要的监管之外,要更多地引导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来实行“自治”,无论其基本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还是企业风险规避、管控,企业纠纷的处理等等,都需要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以凸显“自主发展、自主管理”的优越性。此外,还需要发挥相似度检测职能机构在企业发行股票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尤其是会计事务所、证券公司等等,以保证企业各项信息的准确性与权威性。

1.3降低发行成本

毋庸置疑,在发行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中,存在着诸多的小微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这些企业与上市公众公司在企业管理、业务经营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地区别,基于此,可以考虑在其发行股票时采取“储架式”发行模式,为企业股票发行提供更大的空间和弹性,以助推小微企业的发展环境的改善。此外,还可以为小微企业“量身”快速融资豁免机制,即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足200人的,或者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不要求其向监管部门申请核准,可以自办发行、事后备案,为企业快速融资建立绿色通道。这样做的结果,将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股票发行成本,为企业的科学发展与运转“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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