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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模式和知识产权保护

收藏本文 2024-03-02 点赞:3997 浏览:1166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技术创新,可按照不同的模式进行分类。本文按照创新的技术来源与创新活动方式,并综合经济学家安索夫、弗里曼和我国学者傅家骥先生的观点,将其划分为领先创新、模仿创新与合作创新三大类。由于不同模式的创新有各自不同的特征,因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有各自的合理选择和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

一、领先创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领先创新企业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自主研究开发,形成并掌握新的核心技术而建立的。显然,新技术本身存在一定的自然壁垒,即模仿跟随者要反求或仿制其新技术成果存在一定的困难,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但由于现代检测分析的手段不断发展,对复杂技术的解密能力日益提高,因此,要保证创新企业对新技术的独占,仅仅依靠技术壁垒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求助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领先创新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首先应注意以下几点:哪些技术需要保护,哪些技术不需要保护;应该使用哪些机制或机制的组合来保护有价值的技术;企业保护技术的能力取决于企业运行所处的法律环境,应根据外部法律环境的状况选择适当的保护力度与保护措施。

二、模仿创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模仿创新是指企业通过学习模仿率先创新者的创新思路和行为,吸取率先者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引进、购写或破译率先者的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改进完善,进一步开发,并在创新过程的中后期阶段投入主要力量,生产出在性能、质量、等方面相对率先创新的企业富有竞争力的产品,以此确立自己的竞争地位,获取经济利益。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技术水平普遍薄弱,技术人员缺乏,因此,模仿创新不失为我国企业现阶段创新战略的现实选择。
图1 模仿创新的一般过程
从中我们看出,模仿创新虽以模仿为基础,但并非单纯机械模仿。
技术引进是模仿创新的主要源头之一,而技术成果引进的优劣与否,关键在于引进之前掌握该技术成果的法律状态,不同法律状态下的技术成果其价值一般不同。总体而言,成果受法律保护的程度越高,其技术的“含金量”就越大,引进的价值和产生的效益也就越大。对技术成果的法律状态评价主要应考虑如下因素:权利化性质(技术成果所属知识产权类别)、保密程度、专利审查状态、技术转让状态和技术成果受保护的地域范围。对于一项具体技术成果而言,应该由知识产权评估方面的专家根据具体情况,综合上述五方面因素来确认其法律状态的好与否。这样,模仿创新者便可以根据被引进技术成果的法律状态,来决定引进与否,评估引进的,不至于引进价值低甚至无效或非法的技术成果。
企业在采取模仿战略时,从成本核算的角度出发,还要重视对过期专利与失效专利的合理使用。首先,由于专利期限所限制,许多领先研发企业为抢先获得专利,往往在发明构思阶段就申请了专利,事实上从申请专利到该专利技术开发成功,再到市场开拓成熟,通常要好几年甚至十几年的过程;再则人们对一项新技术、新产品的接受也是一个渐进过程,加上其它诸多因素的制约,不少专利技术在专利有效期内并不能开发成产品投放市场,反而到专利过期了才有市场需求。不要认为过期专利技术一定是落后技术或过时技术,许多情况下反而是适应市场需求的有用技术。作为模仿者,只要检索专利文献,完全可以将这些有用的过期专利技术“免费”占为己有。其次,模仿者也可从失效专利中找到自己模仿的技术。失效专利往往是由于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专利年费等原因,致使专利提前失效,而成为可公用的技术。模仿型企业在失效的专利中不仅可找到免费使用的企业急需的运用技术,而且可从其中受到启发,萌发新的研发思路,直至开发出新的工艺与产品,获得意想不到的技术价值与经济价值。

三、合作创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合作创新是指企业间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的联合创新行为。合作创新的主要方式是联合研究,是两个以上企业之间的联合。一般采用以下两种主要方式:一种是与对手之间的联合,另一种则是与非竞争对手之间的联合。一般而言,竞争对手之间的联合研究,往往发生在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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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商业化的利用距离还远的技术上,这样的联合研究,在得到政府或一些研究基金机构的资助时,会更加具有吸引力。此外,当需要建立新标准或对法律施加影响时,往日的竞争对手也会坐下来合作,以共谋利益,这种模式是企业完全利用外部技术资源与完全利用内部技术资源的一种中间形态,它对于那些无法单独完成的一些重大研发课题,更具现实意义,从社会层面而言,它还有利于技术扩散,但是它存在诸如战略伙伴的选择、战略合作成果的分享等矛盾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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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付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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