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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和食品安全法协调性理由

收藏本文 2024-03-02 点赞:35465 浏览:15986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是人们赖以存活和进展的前提和基础,食品安全联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联系到市场秩序的健康进展,联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1年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改善,现行刑法中与食品安全犯罪直接相关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虽然,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犯罪领域已经形成了相应的法律系统,沉重打击了食品安全犯罪,但是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现象仍然屡禁不止。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与食品安全法仍有着很多的不协调不足,这些不协调不足给司法实践带来极大的不便。这些不协调不足体现在:在罪名设置上,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罪名的设置比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滞后;在犯罪构成要件上,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中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和犯罪行为方式上比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狭窄;在法定刑的配置上,食品安全犯罪立法规定的罚金刑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不衔接等等。由此,我们应认识到,为了增强法律之间的联系,更好地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加强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协调性。关键词:食品安全论文食品安全犯罪论文刑法立法论文食品安全法论文协调性论文

    摘要5-6

    Abstract6-9

    第1章 绪论9-14

    1.1 选题背景及作用9-11

    1.2 文献综述11-12

    1.3 探讨的主要内容及探讨策略12-14

    第2章 食品安全犯罪及其立法演进14-21

    2.1 食品安全的概念和近况14-16

    2.1.1 食品安全的概念与相对性特点14-15

    2.1.2 我国食品安全的近况15-16

    2.2 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和特点16-18

    2.2.1 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16-17

    2.2.2 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17-18

    2.3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演进18-21

    第3章 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协调性不足21-31

    3.1 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1-23

    3.2 食品安全犯罪罪名设置与食品安全法的不协调23-24

    3.3 食品安全犯罪构成要件设置与食品安全法的不协调24-27

    3.3.1 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范围狭窄24-25

    3.3.2 犯罪行为方式范围狭窄25-27

    3.3.3 犯罪主观方面范围狭窄27

    3.4 食品安全犯罪法定刑配置与食品安全法的不协调27-31

    3.4.1 罚金刑的规定过于原则28-29

    3.4.2 资格刑的缺失29-31

    第4章 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协调性改善31-37

    4.1 食品安全犯罪罪名设置的改善31-33

    4.2 犯罪构成要件设置的改善33-35

    4.2.1 扩大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范围33

    4.2.2 犯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扩展到过失33-34

    4.2.3 犯罪行为方式扩展34-35

    4.3 法定刑配置的改善35-37

    4.3.1 细化罚金刑35

    4.3.2 增设资格刑35-37

    结论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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