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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师道尊严”引起对教师权利

收藏本文 2024-02-15 点赞:5852 浏览:2005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教师权利包括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教师角色的专业权利,本文从教师权利的现状出发,分析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探讨在新课改的进程中要重树合理的“师道尊严”,以维护教师权利。
【关 键 词】师道尊严;教师权利;教师权威
1005-5843(2012)03-0099-03
夸美纽斯曾说:“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中国古代思想家、教育家荀子说:“国将兴,必将贵师重傅。”教师对于社会的发展、下一代的培养都身负重任,这样的历史使命,赋予了教师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固有的角色权利。而“师道尊严”正是在这种地位和权利中慢慢发展起来的教师映像。

一、教师权利的内涵

教师权利,一般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教师是一名社会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教师作为特定的社会角色,又具备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必需的专业权利。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公民权利是教师职业权利的基础和保障,而职业权利是教师权利的核心,它基于教育活动产生,由教育法律法规设定,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也是完成教育教学目标的保障。
首先,是教师作为一名普通的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工作权、财产权、参政权、文化教育权、婚姻家庭权等。教师也是人,有自己的合理需求。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要总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不断递进的过程,只有低层次的需要满足了,较高层次的需要才会出现,所以要求教师两袖清风,总是以牺牲自我权利为前提来开展教育活动是不对的。
其次,教师的职业性、专业性决定了教师拥有在教育领域的专业权利。主要有: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等。在其中与学生接触最多的也是最主要的就是教育教学权和指导评价权。根据各类教育的目标要求,教师能够依据国家制定的课程计划,结合学校、教师自身和学习者的实际,灵活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这是作为一名教师最基本的专业权利。同时,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教师还可以发挥自己的创造性,探索进行教学改革和实验,为学生提供指导和帮助,促进学生的发展,并以此来提高教学的质量和效率。教师作为教育者和管理者,还拥有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教育方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严格要求并对学生的品行按照严格公正的标准作出适当评价等方面的权利。同时,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拥有自己的学术自由权,既包括对教学内容的处理、研究,教学方法的选择等方面,也包括参加学术团体和表达个人观点的自由。

二、“师道尊严”及其在现代教育中的解体

“师道尊严”最早出自于中国古典著作《礼记·学记》:“凡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旨在通过尊师重道、以师传道来推进社会教化,达到“化民成俗”的目的。唐朝韩愈在《师说》里面也致力于恢复传统的师道意识,认为“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但在这里,“师”与“道”是分开的,正如韩愈所说:“是故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这些学者提倡尊师,但同时又为尊师设置了一个必要的前提——择师,只有有“道”之人才可以成为“师”,尊师是重道的一个重要途径。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师道尊严”的内涵慢慢发生了变化,尊严与师道之间形成了直接的、必然的联系,片面强调尊师。而对于为何要尊师,尊师的前提条件等方面则被忽略了,“师道尊严”的内涵变成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是绝对的权威,学生则是被传授的对象,没有自主权可言。
但是,教师和学生都是平等的人,希望进行平等的交流。因此,在新课程改革中,师生关系被放到了改革的首要方面,强调师生之间的平等,在教学中坚持以学生为本,消除传统教学中的教师权威而达到一种、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教师权威几乎成了“教师专制”和“限制自由”的代名词而不断受到人们的非议和弱化。
平等的师生关系诚然不错,打破“师道尊严”中的教师绝对权威也是现代教育发展的方向。但是,在众多媒体倾情关注教师对学生如何不人道的同时,我们是否也看到了教师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尊严。
2012年3月26日,小学老师王洪雨正在上课,一男一女带着一孩子闯入教室,几句询问之后,男子出手将王洪雨打倒在地。事后,王洪雨了解到,打人者的孩子四五年前是他的学生,该男子在附近一所初中找孩子的班主任未果后,将怒气发泄到自己身上。
2012年5月4日上午,普宁市燎原镇光南小学一名五年级学生与老师发生口角,该学生回家告诉家长,家长即率数人前往学校不问青红皂白打老师,致该教师脑震荡住院。
2012年4月23日,广东汕尾陆丰甲子镇甲子一中语文老师范炳因为制止学生考场吵闹,被数名学生与家长群殴导致昏迷,左眼几近失明,身体软组织严重挫伤。[3]
这几则报道让人震惊,也让人深思。一般我们认为,教师是在与一群可爱的孩子们在一起,不会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而在这里,却提出了这个最基本的问题。试问,连最基本的人身安全权都无法保证,又何谈追求职业上的理想,做好教书育人的工作,而且与这种直接的身体伤害相伴随的还有对教师的精神伤害。与直接的人身伤害不同的是,这种精神伤害比较间接,但却是在伤害教师事件中最为常见的形式。如,当课堂上教师的讲解有了某些差错,学生便讥笑教师,在背后说“这是什么老师”之类的话,甚至当场让教师出丑。再者,给教师起侮辱性的外号、辱骂、造谣污蔑等,都使得教师形象受损,情绪低落,觉得辛勤的付出没意义,严重打击了教师的自尊心、自信心,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和进取心。在我们现在的教育教学改革中,总是强调教师不要伤害学生的自尊心。但是,由这些案例引发的教师安全、教师职业问题,是一个发人深省的主题。
另一个矛盾存在于教师的教学自主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之间。教师教育教学自主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教师在课堂上的授课,这种授课权的享有以其授课对象即学生履行其义务为前提。而现实的情况是,因为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的权利,师生间如果发生矛盾,不管事情起因如何、事态怎样,社会舆论往往把责任推到教师方面,指责教师违反师德。这样的压力让学校和教师对工作谨小慎微、生怕越雷池半步,甚至出现“杨不管”等类似现象。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有自己的人格尊严权,但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存在的。作为学生,有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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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教育机构管理制度的义务。所以,如果学生在课堂上违反纪律,使教师无法正常行驶上课权,教师就应该对其进行教育促进其改正。但是,如果学生多次违纪且屡教不改的,教师是否要继续忍让下去呢?难道这样不也是对其他学生接受教育权利的一种尊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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