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6-7
Abstract7-10
引言10-11
1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概述11-21
1.1 社会保险基金的概念和性质11-14
1.1.1 社会保险基金的概念11-13
1.1.2 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13-14
1.2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概念、内容和方式14-15
1.2.1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概念14
1.2.2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内容14-15
1.2.3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方式15
1.3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目标及原则15-21
1.3.1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法律监管的必要性15-17
1.3.2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法律监管的目标17-19
1.3.3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法律监管的基本原则19-21
2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系统有着的不足21-24
2.1 立法层级较低,法律监管系统不改善21-22
2.2 监管主体之间权责不明确22-23
2.3 缺乏专门监管机制和专业监管人员23
2.4 社会监管系统不改善23-24
3 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基金法律监管经验及启迪24-32
3.1 美国社会保险基金法律监管经验24-26
3.2 法国社会保险基金法律监管经验26-28
3.3 日本社会保险基金法律监管经验28-29
3.4 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基金法律监管经验的启迪29-32
3.4.1 立法明确与改善的法律环境29
3.4.2 “集权、多重辅助”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方式29-30
3.4.3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独立、职能明确30-31
3.4.4 内部制约和自身监督并重31-32
3.4.5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队伍建设32
4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系统的改善32-40
4.1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立法32-34
4.1.1 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的配套规定32-34
4.1.2 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34
4.1.3 司法救济立法34
4.2 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权责34-35
4.2.1 政府——主要责任承担者34-35
4.2.2 垂直监管下的权责分担35
4.3 建立专门监督机制和培养专门人才35-37
4.3.1 建立专门监督机制35-36
4.3.2 培养专门人才36-37
4.4 改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管系统37-40
4.4.1 建立预算监督制度37-38
4.4.2 改善人大监督制度38
4.4.3 构建社会保障基金的分层监管方式38
4.4.4 注重社会保险基金政策的综合配套38-40
结论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