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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英国英国议会产生与其理由

收藏本文 2024-02-05 点赞:11277 浏览:4674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历史渊源

首先面对的问题是:为何地处边远的小国英格兰最早出现议会,并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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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被称作“议会之母”?
这自然有赖于该国久远的历史渊源。英格兰很早就有类似于议会的先驱性机构——贤人会议。
贤人会议是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最早的王国议事机构。其起源可追溯到欧洲大陆日耳曼人条顿原始部落的民众大会。盎格鲁—撒克逊人在不列颠建立王国后,阶级出现,氏族血缘关系瓦解,旧式民众大会已不敷需要,贤人会议脱胎而来。但产生的具体时间不易确定。
贤人会议是一种由国王主持召开的会议,会期不定,人数不等。参加会议的主要有高级教士和贵族,包括国王近臣、王室宠幸和地方官员。史料记载:在公元931—934年召开的三次贤人会议中,出席者分别为101人,90余人和59人。其中有亲王、大主教和主教、修道院院长、地方官和被称为“塞恩”的世俗贵族。当时交通条件不佳,前去开会难免旅途劳顿,有的人接到召令后不愿出席,但有时会受到惩罚。这表明,出席贤人会议不但是一种荣誉和特权,还是一种义务。
在7—9世纪的“七国时代”,贤人会议由各国君主亲自召集,会期、会址和规模不太相同。9—11世纪,伦敦是召开贤人会议最多的城市。圣诞节、复活节、显圣节等宗教节日是理想的集会时间。
贤人会议的职权范围广泛。其一是有行政权,即参与国家税收、防务和分封等重大决策活动,甚至包括王位继承或君主废除之事宜。757年,威塞克斯王国的希格伯特因违反习惯法被贤人会议褫夺王位。774年,诺森伯利亚国王阿尔莱德因行为不轨被废,另选塞尔莱德主政。5年后,塞尔莱德亦因失职被废,阿尔莱德行状好转,被贤人会议重新召回,再登王座。
其二是享有司法权。贤人会议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庭,有权审理各种讼案,包括涉及王室和达官显贵的要案。地方法庭不能判决的疑难案件,以及涉及地方官员的案件也要由其审理。因为贤人会议的判决是集体行动的结果,国王无权更动。
贤人会议的另一项职能是为国王提供信息。当时交通条件落后,上下信息交流受到限制。历代国王常到各地游幸,召集贤人会议,以求了解更多的情况。
由上可知,贤人会议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不列颠王国的一种特有的机构。它拥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不但是国王的助手,还是王权的制约者。这与以后议会的职能大致相同。贤人会议存在的历史价值,是它在封建阶级社会的特定条件下,保存了群体表决、多数通过的原则,将古老的遗风演变成为一种新型的制,并对以后英国议会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英国议会的另一个先驱性机构,是诺曼征服之后的大会议。它形成于1070年前后。是征服者威廉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并依照英格兰高层议事传统由贤人会议改造而来。大会议与贤人会议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它很少有地方官员出席。而是一个按照封君—封臣关系组成的特权阶级会议,其成员几乎是清一色的诺曼教俗贵族和王室官员。名义上,国王的直属封臣都有权利出席大会议,但因一般骑士人数较多,势微言轻,不愿充当大贵族的陪衬,所以宗教贵族、世俗贵族和宫廷官员三类人就成了大会议的主体。
会议参加者的变化还引起会议工作语言和会场气氛的明显改变。在贤人会议上,上下都说英语,国王温和谦逊。而在大会议上,工作语言全是征服者的语言——法语。重要诏书法令则用拉丁文书写。国王作为全国最高领主,神态威严,教俗贵族举止谦恭。
再是会议形式和职能上的差别。威廉一世每次莅临大会议,都先举行加冕仪式,旨在申明君权神授和君主权威。大会议作为政府最大的群体性政治机构,每年召开3次,会址相对固定,并沿袭贤人会议的做法,尽量选择重大节日召开。为此,1087年编年史记载:“威廉驻英国时,一年3次加冕,复活节在温彻斯特,降临节在威斯敏斯特,仲冬节(圣诞节)在格罗斯特。”一些重大活动,如任命教职、册封贵族、接受封臣效忠宣誓等,也在大会议中举行。
大会议的职责主要有三项:一是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处理王室与贵族之间的利益冲突;二是作为议事咨询机构和立法机构,提出建议,协助国王和王室制定政策和法律;三是作为行政机构,处理各类事务。以上职责中,最经常性的事务是司法,主要是审理贵族之间的地产讼案。
大会议与贤人会议的另一个区别,是它包含着一个核心机构——小会议。它由王室要员和国王亲信组成,人数较少,其召开时间、地点和内容都不固定。在职能上它和大会议似乎没有原则区别。它也是王室法庭,兼理行政、咨询、司法和立法事宜。但因小会议经常召开,其成员一是能够常伺国王左右,二是当国王离开不列颠时能受王命管辖处理政府事务。所以小会议又被视为大会议的核心组织和近乎常设性的机构。为此,还被称为“御前会议”。

二、法律依据

英国之所以最先产生议会,还有着不容忽略的法律因素。
如果说贤人会议和大会议的存在主要依赖于非成文形式的习惯法和惯例,那么,议会的产生则有赖于成文法律。其中众所周知的是1215年的《大宪章》的第61款,它规定,为保证《大宪章》的实施,应成立一个有25名男爵组成的常设委员会,监督国王和大臣的行为。若委员会发现政府有违章行为,应当要求国王在40天内尽快改正,否则委员会可号召全国人民使用一切手段,包括发动战争夺取国王城堡财产,逼迫国王改过。此款首次提出建立专门委员会以行使对王国政府的监督权,表明英国贵族希望借助一种常设机构,采用和平的而非公开叛变的方式获取政治上的成功,而暴力手段仅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
就内容和性质而言,因《大宪章》多数条款是重申国王的权限范围和贵族的封建权利,并且是在封建时代的鼎盛时期颁布的,所以它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封建法文献。其中所说的人民,主要是指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长老、伯爵和男爵等,以及以他们为主体的大会议。
以后,随着贵族和国王的权力较量,以限制王权为要旨的立法一再出现。1236年,他们在大会议中制定了《默顿法规》,明确规定了立法、司法和维护土地所有权等事项。这是继《大宪章》后的又一成文法。6年后,大会议断然拒绝了亨利为进行对法战争而征收新税的要求,并郑重讨论英国在大陆的外交政策。1244年,亨利为征税再次召开大会议,教俗贵族讨论多时,再次回绝,并推举一组法官起草政府改革文件,提出不论国王是否同意,只要他们坚持,必须召开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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